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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局对《关于拆迁城市私有房屋土地使用权是否予以补偿问题的函》的复函 1995-09-04 发文单位:国务院法制局 文 号:国法函[1995]65号 发布日期:1995-09-04 执行日期:1995-09-04 失效日期:1900-01-01 建设部: 你部《关于拆迁城市私有房屋土地使用权是否予以补偿问题的函》(建房[1995]46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拆迁城市私有房屋应当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按照规定对拆迁的房屋进行安置补偿。 一九九五年九月四日 国务院法制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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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局对《关于拆迁城市私有房屋土地使用权是否予以补偿问题的函》的复函
1995-09-04
发文单位:国务院法制局
文 号:国法函[1995]65号
发布日期:1995-09-04
执行日期:1995-09-04
失效日期:1900-01-01
建设部:
你部《关于拆迁城市私有房屋土地使用权是否予以补偿问题的函》(建房[1995]46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拆迁城市私有房屋应当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按照规定对拆迁的房屋进行安置补偿。
一九九五年九月四日
国务院法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