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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通知
2014-2-23 21:5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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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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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通知
2001-9-18 0:0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粤高法[2001]163号
发布日期:2001-9-18
执行日期:2001-9-18
全省各级人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9月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李长春同志到省法院视察工作,并召集省委政法委领导和省公、检、法、司、妇联、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就开展司法救助,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举行座谈,进行现场办公。李长春书记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9月10日,省法院召开党组扩大会议,认真传达学习李长春书记的重要指示,研究了全省法院进一步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工作措施。现特通知如下:
一、从积极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识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重要性。李长春书记明确指出,解决群众“打官司难”问题,包括认真解决到法院打官司“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小四难”问题,是人民法院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体现;是加强社会主义人权建设,真正做到“面前人人平等”的具体措施;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确保司法公正的本质要求。全省法院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李长春书记的讲话精神,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重要性,自觉地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落实。
二、加强制度建设,从制度上确保弱势群体能够平等地进入诉讼程序。一是从制度上明确规定,对凡属涉及困难群众生活的案件,要实行“三及时”原则,即及时立案、及时办理和及时执行。对困难群众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困难群众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损害赔偿的案件,受理案件的法院要做到“三及时”。二是从制度上明确规定,对经济确有困难,符合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执行费规定的,应当及时审查批准,予以缓、减、免。三是对司法救助对象要放宽标准。这是李长春书记在讲话中反复强调的,各级法院要在原来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放宽条件,在实际操作中应增加透明度,在当地基层组织的配合下,通过开座谈会、调查研究等公开程序,保证确有困难的群众能够及时得到司法救助,从制度上保证他们能够平等地进入诉讼程序。
三、为确有困难的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保障其合法权益。明文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保障被告人获得辩护。各级法院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对于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提供辩护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要指定律师辩护;对于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的案件,人民法院一定要指定辩护,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对在指定辩护律师过程中,遇到被指定的律师或其所在以种种理由推诿或敷衍了事的,人民法院可予以批评、要求改正。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辩护义务,情节恶劣的,要及时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通报,及时调换指定辩护律师,并建议对拒绝承担司法救助义务者予以处理。
四、努力提高办案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各级法院要针对因案件增幅快、审判任务重、办案力量不足、审理期限长,当事人投入时间和精力多,普遍反映“讼累”的问题,加强研究,提出有效对策和措施,从立案、审判、执行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努力提高办案效率,缩短办案周期,有效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五、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机制,认真听取群众的呼声。要根据来信来访工作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完善平时接访和院长预约接访相结合的接访制度。指定专人或成立专门的接访机构负责群众来信来访,要严格接访人员的条件,要求接访人员熟悉法律,在接访中始终做到耐心、细心、热心,对来访者反映的问题,要有问必答,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件件有回音。各地法院要保证平时上班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待,对重大紧急的信访,要及时处理、上报,对信访所提出的问题要进行分类登记。对需要院长接访的,要确定接访日期,由主管副院长或院长面见上访群众,倾听意见,及时作出处理。
六、进一步完善申请再审听证制度,稳妥处理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于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要坚持有诉必理的原则,对每一案件进行受理登记和审查分类管理,及时审查,及时处理。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和当事人无理缠诉的,耐心做好说服工作。为避免当事人滥用申诉权,要进一步完善申请再审听证制度,对于当事人的申诉和申请再审,由主审法官主持听证会,组织申诉或申请再审的当事人就申诉或申请再审的理由、争议事实、证据的说明和意见进行讨论,确定案件是否立案再审。对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暂缓执行的,要从严掌握,确需暂缓执行的,应由申诉人提供足额担保。
七、切实改进审判作风,真正做到人民法官为人民。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重要方面来抓。要结合正在开展的“一教育三整顿”活动,切实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认真抓好整顿审判纪律和工作作风工作,教育广大干警牢固树立人民法官为人民的观念,提倡文明办案,礼貌服务,彻底解决“小四难”的问题。使人民群众遇到矛盾纠纷愿意到法院“打官司”,人民法院在处理这些纷争时,做到冤情有处诉,纠纷依法理,是非能断明,权益得保障。
全省各级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上述规定,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要注意研究总结,及时报告省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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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通知
2001-9-18 0:0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粤高法[2001]163号
发布日期:2001-9-18
执行日期:2001-9-18
全省各级人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9月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李长春同志到省法院视察工作,并召集省委政法委领导和省公、检、法、司、妇联、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就开展司法救助,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举行座谈,进行现场办公。李长春书记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9月10日,省法院召开党组扩大会议,认真传达学习李长春书记的重要指示,研究了全省法院进一步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工作措施。现特通知如下:
一、从积极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识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重要性。李长春书记明确指出,解决群众“打官司难”问题,包括认真解决到法院打官司“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小四难”问题,是人民法院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体现;是加强社会主义人权建设,真正做到“面前人人平等”的具体措施;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确保司法公正的本质要求。全省法院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李长春书记的讲话精神,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重要性,自觉地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落实。
二、加强制度建设,从制度上确保弱势群体能够平等地进入诉讼程序。一是从制度上明确规定,对凡属涉及困难群众生活的案件,要实行“三及时”原则,即及时立案、及时办理和及时执行。对困难群众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困难群众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损害赔偿的案件,受理案件的法院要做到“三及时”。二是从制度上明确规定,对经济确有困难,符合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执行费规定的,应当及时审查批准,予以缓、减、免。三是对司法救助对象要放宽标准。这是李长春书记在讲话中反复强调的,各级法院要在原来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放宽条件,在实际操作中应增加透明度,在当地基层组织的配合下,通过开座谈会、调查研究等公开程序,保证确有困难的群众能够及时得到司法救助,从制度上保证他们能够平等地进入诉讼程序。
三、为确有困难的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保障其合法权益。明文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保障被告人获得辩护。各级法院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对于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提供辩护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要指定律师辩护;对于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的案件,人民法院一定要指定辩护,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对在指定辩护律师过程中,遇到被指定的律师或其所在以种种理由推诿或敷衍了事的,人民法院可予以批评、要求改正。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辩护义务,情节恶劣的,要及时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通报,及时调换指定辩护律师,并建议对拒绝承担司法救助义务者予以处理。
四、努力提高办案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各级法院要针对因案件增幅快、审判任务重、办案力量不足、审理期限长,当事人投入时间和精力多,普遍反映“讼累”的问题,加强研究,提出有效对策和措施,从立案、审判、执行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努力提高办案效率,缩短办案周期,有效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五、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机制,认真听取群众的呼声。要根据来信来访工作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完善平时接访和院长预约接访相结合的接访制度。指定专人或成立专门的接访机构负责群众来信来访,要严格接访人员的条件,要求接访人员熟悉法律,在接访中始终做到耐心、细心、热心,对来访者反映的问题,要有问必答,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件件有回音。各地法院要保证平时上班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待,对重大紧急的信访,要及时处理、上报,对信访所提出的问题要进行分类登记。对需要院长接访的,要确定接访日期,由主管副院长或院长面见上访群众,倾听意见,及时作出处理。
六、进一步完善申请再审听证制度,稳妥处理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于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要坚持有诉必理的原则,对每一案件进行受理登记和审查分类管理,及时审查,及时处理。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和当事人无理缠诉的,耐心做好说服工作。为避免当事人滥用申诉权,要进一步完善申请再审听证制度,对于当事人的申诉和申请再审,由主审法官主持听证会,组织申诉或申请再审的当事人就申诉或申请再审的理由、争议事实、证据的说明和意见进行讨论,确定案件是否立案再审。对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暂缓执行的,要从严掌握,确需暂缓执行的,应由申诉人提供足额担保。
七、切实改进审判作风,真正做到人民法官为人民。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重要方面来抓。要结合正在开展的“一教育三整顿”活动,切实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认真抓好整顿审判纪律和工作作风工作,教育广大干警牢固树立人民法官为人民的观念,提倡文明办案,礼貌服务,彻底解决“小四难”的问题。使人民群众遇到矛盾纠纷愿意到法院“打官司”,人民法院在处理这些纷争时,做到冤情有处诉,纠纷依法理,是非能断明,权益得保障。
全省各级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上述规定,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要注意研究总结,及时报告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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