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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界定拆迁项目适用新老条例的复函 2002-12-16 发文单位:建设部办公厅 文 号:建办法函[2002]592号 发布日期:2002-12-16 执行日期:2002-12-16 失效日期:1900-01-01 吉林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如何界定拆迁项目适用新老条例的请示函》(吉建办函字〔2002〕5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本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根据上述规定,对2001年11月1日以后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应当按照新《条例》的规定执行。 建设部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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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界定拆迁项目适用新老条例的复函
2002-12-16
发文单位:建设部办公厅
文 号:建办法函[2002]592号
发布日期:2002-12-16
执行日期:2002-12-16
失效日期:1900-01-01
吉林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如何界定拆迁项目适用新老条例的请示函》(吉建办函字〔2002〕5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本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根据上述规定,对2001年11月1日以后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应当按照新《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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