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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3 21:40:4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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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2号[失效]
2003-04-03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2号
发布日期:2003-04-03
执行日期:2003-04-03
失效日期:2004-08-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截止2003年4月3日,实施钢铁产品最终保障措施项下原产于韩国的热轧普薄板(税号:72081000,72082610,72082690,72082710,72082790,72083810,72083890,72083910,72083990,72084000,72085310,72085390,72085410,72085490,72089000)已达到给定的配额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48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2年第38号公告和2003年第1号公告的规定,自2003年4月4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韩国的上述热轧普薄板按照10.3%的加征关税税率加征关税。
对于进口配额到量后不加征特别关税的热轧普薄板(税号:72083910.1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第4号公告的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00三年四月三日
海关总署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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