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酒泉海关的批复 2004-05-25 发文单位:国务院 文 号:国函[2004]38号 发布日期:2004-05-25 执行日期:2004-05-25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酒泉海关的请示》(甘政发[2003]6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酒泉海关(正处级),隶属兰州海关。 二、核定酒泉海关人员编制20名,在兰州海关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增加编制。以上人员主要从应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及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酒泉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务院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国务院 |
240331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酒泉海关的批复
2004-05-25
发文单位:国务院
文 号:国函[2004]38号
发布日期:2004-05-25
执行日期:2004-05-25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酒泉海关的请示》(甘政发[2003]6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酒泉海关(正处级),隶属兰州海关。
二、核定酒泉海关人员编制20名,在兰州海关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增加编制。以上人员主要从应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及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酒泉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务院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