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7 小时前 覃达艺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2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合肥市商务局,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10-30
实施日期: 2024-10-30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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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生活美容业经营者:
近年来,我市生活美容行业规模持续扩大,在满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心理需求的同时,部分生活美容机构存在无证经营、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等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现提醒告知如下:
【相关专题:生活美容 (2/4)
一、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美容美发业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不得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情况下,开展实施对人体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疗美容服务。
【相关专题:生活美容 (2/4)
二、不得在商业营销过程中,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其他相关公众,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公平竞争秩序。
三、提供服务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注明具体价格或计价方法,做到明码标价。
四、不得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宣传,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五、要加强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履行化妆品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确保所经营的化妆品符合质量标准,不得从非法渠道采购化妆品,不得购进未经批准、未取得注册证或备案凭证的产品。
六、不得有虚构原价、虚假优惠、虚假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低标高结等价格欺诈行为。不得实施市场垄断、哄抬价格、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不得利用“不公平格式合同"和“霸王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情形行为,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合肥市商务局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30日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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