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快捷导航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专题
专题
法规树
法条
案例
裁判
文书
法文
本版
全局
用户
法律专题
法律资讯
法律数据
法律实务
法律资源
法律社区
婚姻
合同
刑事
法规树
个人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要闻
热点案件
立法动态
法律时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规定
地方司法
裁判文书
法学理论
实务文章
业务指引
解读释义
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
法律风险
法学教程
法律工具
考试资料
疑难研究
法律群组
律师
律师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团
律团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所
律所
综合所
特色所
精专所
工作者
工作者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服务所
服务所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团队
专业团队
特色型
精专型
综合型
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辅助机构
辅助机构
鉴定
评估
税务
会计
版块
›
法律实务
›
解读释义
›
查看内容
发新帖
专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进一步规范使用“等”字
2021-1-30 12:39:02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编辑地区
×
编辑地区
地区:
请选择
安徽省
北京市
福建省
甘肃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州省
海南省
河北省
河南省
黑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吉林省
江苏省
江西省
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
山东省
山西省
陕西省
上海市
四川省
天津市
西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云南省
浙江省
重庆市
|
只看该作者
|
正序浏览
|
阅读模式
发布者
电梯直达
0
1054
正在更新加载主题内容的条文数据,请您耐心等候一下....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x
关于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进一步规范使用“等”字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808号建议的答复
刘华代表:
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进一步规范使用“等”字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这项工作的重视!您的建议由我院与其他有关单位分别办理。我院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制定司法解释,是保障检察机关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重要举措,对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制定检察工作司法解释时,需要遵循立法目的、原则和原意,对检察机关如何具体应用法律作出可操作性的规定,用以指导司法实践。因此,司法解释用语应当规范严谨,表意准确,避免由于语义不明而引发认识分歧。关于“等”字的使用,司法解释中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表示列举后煞尾,即“等内等”;二是表示列举未尽,即“等外等”。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往制定的司法解释中,“等”字多数是在第二种情况中使用,表示列举未尽。
您提出的建议指出了当前制定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使用“等”字的不规范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方案,对制定检察工作司法解释时正确使用“等”字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吸收借鉴。结合您的建议,我们在制定检察工作司法解释时,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等”字的使用。
第一,能够通过列举方式予以确定的,应当尽量列举齐全,尽可能在司法解释中减少“等”字的使用。例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第三十七条“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规定,就采取了全面列举的方式,对需要回避的检察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范围予以明确。
第二,确实无法列举完全,需要使用“等”字兜底的,通过前置增列法或后缀增补法的方式,尽可能明确“等”字指代内容的内涵和外延,避免适用时产生歧义。例如,《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高检发释字〔2013〕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明包括:(一)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和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对哄闹、冲击听证场所,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检察人员等严重扰乱听证秩序的,依法追究责任”的规定,就是通过前置增列和后缀增补两种方式,明确了“等”字指代内容的准确含义,保证司法实践中统一正确适用。
第三,制定司法解释过程中,进一步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注重听取和吸收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避免“两高”司法解释之间出现不协调不一致的现象。
第四,司法解释制定后,通过撰写文章、编写书籍、业务培训等方式,对司法解释中含有“等”字条文的理解与适用进行详细解读,并针对司法解释施行后对含有“等”字条文适用中出现的问题加强指导,确保司法解释相关内容得到正确贯彻实施。
再次感谢您对这个问题的关注!您如有其他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诉我们。我们的代表委员联络专线电话是:010-65209897;本建议具体承办部门是法律政策研究室,承办人周永刚,联系电话:010-65209169。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20年9月30日
(2020年12月20日公开)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关于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进一步规范使用“等”字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808号建议的答复
刘华代表:
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进一步规范使用“等”字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这项工作的重视!您的建议由我院与其他有关单位分别办理。我院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制定司法解释,是保障检察机关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重要举措,对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制定检察工作司法解释时,需要遵循立法目的、原则和原意,对检察机关如何具体应用法律作出可操作性的规定,用以指导司法实践。因此,司法解释用语应当规范严谨,表意准确,避免由于语义不明而引发认识分歧。关于“等”字的使用,司法解释中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表示列举后煞尾,即“等内等”;二是表示列举未尽,即“等外等”。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往制定的司法解释中,“等”字多数是在第二种情况中使用,表示列举未尽。
您提出的建议指出了当前制定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使用“等”字的不规范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方案,对制定检察工作司法解释时正确使用“等”字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吸收借鉴。结合您的建议,我们在制定检察工作司法解释时,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等”字的使用。
第一,能够通过列举方式予以确定的,应当尽量列举齐全,尽可能在司法解释中减少“等”字的使用。例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第三十七条“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规定,就采取了全面列举的方式,对需要回避的检察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范围予以明确。
第二,确实无法列举完全,需要使用“等”字兜底的,通过前置增列法或后缀增补法的方式,尽可能明确“等”字指代内容的内涵和外延,避免适用时产生歧义。例如,《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高检发释字〔2013〕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明包括:(一)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和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对哄闹、冲击听证场所,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检察人员等严重扰乱听证秩序的,依法追究责任”的规定,就是通过前置增列和后缀增补两种方式,明确了“等”字指代内容的准确含义,保证司法实践中统一正确适用。
第三,制定司法解释过程中,进一步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注重听取和吸收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避免“两高”司法解释之间出现不协调不一致的现象。
第四,司法解释制定后,通过撰写文章、编写书籍、业务培训等方式,对司法解释中含有“等”字条文的理解与适用进行详细解读,并针对司法解释施行后对含有“等”字条文适用中出现的问题加强指导,确保司法解释相关内容得到正确贯彻实施。
再次感谢您对这个问题的关注!您如有其他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诉我们。我们的代表委员联络专线电话是:010-65209897;本建议具体承办部门是法律政策研究室,承办人周永刚,联系电话:010-65209169。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20年9月30日
(2020年12月20日公开)
创建新划词:
自动
更新划词缓存
创建新专题 -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举报
回复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