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快捷导航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专题
专题
法规树
法条
案例
裁判
文书
法文
本版
全局
用户
法律专题
法律资讯
法律数据
法律实务
法律资源
法律社区
婚姻
合同
刑事
法规树
个人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要闻
热点案件
立法动态
法律时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规定
地方司法
裁判文书
法学理论
实务文章
业务指引
解读释义
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
法律风险
法学教程
法律工具
考试资料
疑难研究
法律群组
律师
律师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团
律团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所
律所
综合所
特色所
精专所
工作者
工作者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服务所
服务所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团队
专业团队
特色型
精专型
综合型
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辅助机构
辅助机构
鉴定
评估
税务
会计
版块
›
法律数据
›
地方规定
›
查看内容
发新帖
专题
2005 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
2020-10-27 17:40:49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编辑地区
×
编辑地区
地区:
请选择
安徽省
北京市
福建省
甘肃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州省
海南省
河北省
河南省
黑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吉林省
江苏省
江西省
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
山东省
山西省
陕西省
上海市
四川省
天津市
西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云南省
浙江省
重庆市
|
只看该作者
|
正序浏览
|
阅读模式
发布者
电梯直达
1
1032
交法顾十大智能工具 一站式交通事故解决方案!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福州市公安局、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
2005-03-19
实施日期:
2005-04-01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正在更新加载主题内容的条文数据,请您耐心等候一下....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x
关于印发《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市公安局直属有关单位,各保险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了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能力,保障道路畅通,更好地方便群众,维护投保人合法权益,福州市公安局和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制定《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全市公安民警和保险公司员工认真学习,做好宣传工作,并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福州市公安局 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
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
为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车辆投保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方便群众,及时撤除事故现场,提高道路通行效率,确保道路畅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福州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机动车在福州市管辖区域道路上发生仅造成车物损失、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
第二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不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当事人应立即将车辆撤离现场,迅速恢复交通,自行协商赔偿事宜;当事人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应立即将车辆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向110报警登记备案(无须警力到场处理),同时报告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会同被保险人核定损失。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向110报警请求派民警到现场处理: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交通巡逻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状况,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将车辆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于前款第(四)到(六)项情形的,交通巡逻警察应当直接确认各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当场制作《福州市快速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交通巡逻警察应当事人的请求应当做好调解工作,并在24小时内将《福州市快速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送交所在公安派出所或者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录入计算机存档;对于前款第(一)至(三)项情形的,交通巡逻警察应当依法启动普通程序立案调查。
第四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向各自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定损的地点和联系电话,并进入快速理赔通道,根据《福州市快速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和相关凭证,及时做好车物定损和理赔工作。对外地承保的车辆由福州市同系统的保险公司办理代查勘业务。
第五条 发生本办法第一条所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和交通巡逻警察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当事人统一到责任方投保公司定损理赔:
1、交会车辆发生事故,由跨压中心线一方负全部责任;
2、追尾事故由后车方负全部责任;
3、根据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由明显交通违法的一方负全部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各自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向各自投保公司定损理赔:
1、各方均有明显交通违法行为的,各自承担责任;
2、各方均无明显交通违法行为的,各自承担责任;
第六条 交通巡逻警察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对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条 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执勤交通巡逻警察负责。交通巡逻警察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办理车物定损和理赔工作,必须讲求效率,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者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和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福州市快速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
福州市公安局
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
附件
福州市快速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
( )公交[ ] 号
事故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地点: ,天气:
姓 名 驾证号码 联系电话 车辆牌号 保险凭证号
甲:
乙:
丙:
有无酒后驾车等违法行为:甲( ) 乙( ) 丙( ) 其他( )
有无逃逸等情况:甲( ) 乙( ) 丙( )
事故形态
(√选择) 1、正面碰撞( )2、正侧面碰撞( )3、首尾相撞( )4、对向刮撞( )
5、同向刮撞( )6、翻车( )7、其他( )
事故事实
车物损失情况
事故责任和
调解结果 1、( )方全责,( )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 )方均有责任,( )方各自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
甲: 乙: 丙:
经办民警: 处理机关(公章):
注:1、本认定书交通巡逻警察和各方当事人各持一份。
2、保险行业协会监督电话:87092139,市公安局监督电话:87026260
主题词:公安交巡 交通事故 快速处理 暂行办法 通知
抄送: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福建省保监局。
本局领导。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05年3月23日印发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关于印发《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市公安局直属有关单位,各保险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了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能力,保障道路畅通,更好地方便群众,维护投保人合法权益,福州市公安局和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制定《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全市公安民警和保险公司员工认真学习,做好宣传工作,并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福州市公安局 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
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
为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车辆投保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方便群众,及时撤除事故现场,提高道路通行效率,确保道路畅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福州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机动车在福州市管辖区域道路上发生仅造成车物损失、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
第二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不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当事人应立即将车辆撤离现场,迅速恢复交通,自行协商赔偿事宜;当事人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应立即将车辆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向110报警登记备案(无须警力到场处理),同时报告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会同被保险人核定损失。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向110报警请求派民警到现场处理: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交通巡逻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状况,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将车辆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于前款第(四)到(六)项情形的,交通巡逻警察应当直接确认各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当场制作《福州市快速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交通巡逻警察应当事人的请求应当做好调解工作,并在24小时内将《福州市快速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送交所在公安派出所或者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录入计算机存档;对于前款第(一)至(三)项情形的,交通巡逻警察应当依法启动普通程序立案调查。
第四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向各自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定损的地点和联系电话,并进入快速理赔通道,根据《福州市快速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和相关凭证,及时做好车物定损和理赔工作。对外地承保的车辆由福州市同系统的保险公司办理代查勘业务。
第五条 发生本办法第一条所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和交通巡逻警察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当事人统一到责任方投保公司定损理赔:
1、交会车辆发生事故,由跨压中心线一方负全部责任;
2、追尾事故由后车方负全部责任;
3、根据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由明显交通违法的一方负全部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各自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向各自投保公司定损理赔:
1、各方均有明显交通违法行为的,各自承担责任;
2、各方均无明显交通违法行为的,各自承担责任;
第六条 交通巡逻警察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对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条 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执勤交通巡逻警察负责。交通巡逻警察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办理车物定损和理赔工作,必须讲求效率,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者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和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福州市快速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
福州市公安局
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
附件
福州市快速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
( )公交[ ] 号
事故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地点: ,天气:
姓 名 驾证号码 联系电话 车辆牌号 保险凭证号
甲:
乙:
丙:
有无酒后驾车等违法行为:甲( ) 乙( ) 丙( ) 其他( )
有无逃逸等情况:甲( ) 乙( ) 丙( )
事故形态
(√选择) 1、正面碰撞( )2、正侧面碰撞( )3、首尾相撞( )4、对向刮撞( )
5、同向刮撞( )6、翻车( )7、其他( )
事故事实
车物损失情况
事故责任和
调解结果 1、( )方全责,( )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 )方均有责任,( )方各自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
甲: 乙: 丙:
经办民警: 处理机关(公章):
注:1、本认定书交通巡逻警察和各方当事人各持一份。
2、保险行业协会监督电话:87092139,市公安局监督电话:87026260
主题词:公安交巡 交通事故 快速处理 暂行办法 通知
抄送: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福建省保监局。
本局领导。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05年3月23日印发
创建新划词:
自动
更新划词缓存
创建新专题 -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举报
回复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