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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2020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助推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0-3-5 20:49:57
班华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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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住房城市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文号:
桂防规〔2020〕1号
发布日期:
2020-01-15
实施日期:
2020-01-15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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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住房城市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助推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防规〔2020〕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财政局、行政审批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助推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1月15日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 优化营商环境助推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桂发〔2018〕1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防空地下室建设,支持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助推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人防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范围
在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高校新校区新建民用建筑(以下简称“民用建筑”),应当依法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符合易地建设条件,不能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工业用地范围内的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上的物流仓储用房等项目(具体范围见附件),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需易地建设,也不需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 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
依法应当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因下列原因不能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建设单位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按自治区收费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级。
(一)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申请材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方案、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地质勘探报告及设计意见。
(二)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申请材料: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或认可的地段现状总平图或现状管线图、设计单位出具的项目设计图纸及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意见。
(三)一次性规划的各类民用建筑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少于(含)1000平方米,且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无特殊要求的。
申请材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方案。
(四)民用建筑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申请材料:自然资源、文物保护、市政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禁止开发文件。
(五)因场地限制或地势高差大,不能满足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
申请材料:地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项目地形图及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
不符合以上易地建设条件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罚款;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补建的,还应当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 严格落实优惠政策
应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要坚持应建必建的原则。符合易地建设条件不能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以下新建民用建筑,根据国家相关文件减免易地建设费:
(一)由政府规划并享受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予以免收;但上述建设项目中的商品房以及配建的商业服务等经营性用房,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因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三)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收容所、儿童福利院建设项目,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予以免收;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四)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新建、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形式),予以免收;其中,初中包括普通初中和职业初中;高中包括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含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除上述项目外的教学楼及其配套设施(不含教职工宿舍)减半征收;
(五)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减半征收;
(六)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水库移民搬迁项目,予以免收;
(七)国家相关文件明确或国家委托自治区出台明确的其他优惠项目。
除上述情形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国家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意见自2020年1月15日起施行,原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执行桂人防办字[2004]17号文和桂价费字[2003]462号文若干问题的意见》(桂防办发〔2004〕52号)同时废止。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往文件如有与本意见不符的,按本意见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试行)》(桂防通[2019]38号)正式施行后已实施的物流仓储用地上的物流仓储用房项目,可参照本意见规定执行。
本意见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需易地建设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
一、工业项目:工业用地范围内的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办公楼、宿舍、食堂除外);
二、物流仓储项目: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上的物流仓储用房(商业配套、办公楼、宿舍、食堂除外);
三、公益建筑:独立修建的市政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水泵房、消防站、消防水池、变配电房(站)、开闭所、供热站、燃气站、供水站、区域机房、纪念塔、景观塔、殡葬设施;
四、特殊建(构)筑物:围墙、发射塔、烟囱、水塔、露天泳池、居民楼加装电梯、独立车棚、动物馆舍;
五、高速公路配套的服务区各类建筑设施;
六、临时性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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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住房城市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助推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防规〔2020〕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财政局、行政审批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助推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1月15日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 优化营商环境助推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桂发〔2018〕1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防空地下室建设,支持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助推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人防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范围
在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高校新校区新建民用建筑(以下简称“民用建筑”),应当依法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符合易地建设条件,不能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工业用地范围内的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上的物流仓储用房等项目(具体范围见附件),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需易地建设,也不需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 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
依法应当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因下列原因不能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建设单位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按自治区收费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级。
(一)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申请材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方案、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地质勘探报告及设计意见。
(二)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申请材料: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或认可的地段现状总平图或现状管线图、设计单位出具的项目设计图纸及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意见。
(三)一次性规划的各类民用建筑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少于(含)1000平方米,且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无特殊要求的。
申请材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方案。
(四)民用建筑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申请材料:自然资源、文物保护、市政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禁止开发文件。
(五)因场地限制或地势高差大,不能满足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
申请材料:地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项目地形图及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
不符合以上易地建设条件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罚款;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补建的,还应当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 严格落实优惠政策
应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要坚持应建必建的原则。符合易地建设条件不能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以下新建民用建筑,根据国家相关文件减免易地建设费:
(一)由政府规划并享受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予以免收;但上述建设项目中的商品房以及配建的商业服务等经营性用房,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因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三)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收容所、儿童福利院建设项目,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予以免收;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四)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新建、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形式),予以免收;其中,初中包括普通初中和职业初中;高中包括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含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除上述项目外的教学楼及其配套设施(不含教职工宿舍)减半征收;
(五)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减半征收;
(六)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水库移民搬迁项目,予以免收;
(七)国家相关文件明确或国家委托自治区出台明确的其他优惠项目。
除上述情形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国家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意见自2020年1月15日起施行,原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执行桂人防办字[2004]17号文和桂价费字[2003]462号文若干问题的意见》(桂防办发〔2004〕52号)同时废止。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往文件如有与本意见不符的,按本意见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试行)》(桂防通[2019]38号)正式施行后已实施的物流仓储用地上的物流仓储用房项目,可参照本意见规定执行。
本意见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需易地建设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
一、工业项目:工业用地范围内的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办公楼、宿舍、食堂除外);
二、物流仓储项目: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上的物流仓储用房(商业配套、办公楼、宿舍、食堂除外);
三、公益建筑:独立修建的市政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水泵房、消防站、消防水池、变配电房(站)、开闭所、供热站、燃气站、供水站、区域机房、纪念塔、景观塔、殡葬设施;
四、特殊建(构)筑物:围墙、发射塔、烟囱、水塔、露天泳池、居民楼加装电梯、独立车棚、动物馆舍;
五、高速公路配套的服务区各类建筑设施;
六、临时性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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