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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2019-10-21 13:10:09
班华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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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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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发文日期: 2018年12月31日
施行日期: 2018年12月31日
依据文件:桂教规范〔2018〕14号-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颁布,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与管理作出具体规定。为便于准确理解《办法》,特拟定本解读稿。
一、 起草背景和主要过程
近年来,我区校外培训机构发展迅猛,类型多样,在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个性化的教育需求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应看到,校外培训行业也存在良莠不齐、办学和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特别是一些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造成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社会反响强烈。校外培训机构的治理问题,引起了中央和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加快建章立制,积极探索长效机制,实现标本兼治,刻不容缓。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的全国两会期间及中央经济工作会上明确指示,要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李克强总理在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对规范培训机构管理工作作了重要部署。中央深改委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纳入2018年重点改革任务。2018年初,教育部将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治理工作,列入2018年全国教育系统“奋进之笔”的重点攻坚行动,并出台了一系列有效措施。教育部等部委先后于2月13日、3月20日两次发出通知,就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做出具体部署。
2018 年 8月,自治区教育厅组织成立起草小组,结合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研和情况排查,启动了《办法》的拟订工作。起草组在广泛征求培训机构、专家学者、管理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办法》草稿,广泛征求了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各市县教育局的意见,并召开专家论证会,对文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并经报自治区政府审定后正式印发。《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广西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从此有了新的标准和要求,将有助于规范我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有助于建立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 《办法》有什么特点?
一是加强党的建设。落实民办教育机构加强党建的要求,要求校外培训机构注重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应建必建。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在申请设立时就应提交党建同步谋划、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的相关材料。校外培训机构章程中要有党组织负责人进入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二是坚持公益属性。《办法》强调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遵循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注重培养学员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不得违反宪法法律,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破坏民族团结,不得宣扬邪教迷信,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三是体现“放管服”要求。与实行学历教育的学校相比,对于培训机构重在按照“放管服”的要求,借助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增加其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办法》要求各校外培训机构制定信息公开制度;把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向家长和全社会公开。四是完善管理要求。《办法》对于校外培训机构的董事会、监事会的建设要求明确作出了规定。对于设立分支机构和教学点等方面的要求,也都作了原则性规定。对于培训机构完善风险防范、完善内部治理、完善招生和收费管理等,也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三、 《办法》如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
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树立良好的教育生态,《办法》对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等学科培训有以下具体规定:一是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等学科培训的培训机构,办学面积必须达到200平方米以上,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等学科培训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二是举办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等学科培训,应当先经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备案内容包括招生对象、培训内容、班次进度、上课时间等事项。培训机构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必要的行政指导,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三是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不得组织举办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培训时间不得与学生所在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布置作业。四是校外培训机构要建立培训对象档案制度,将培训对象的姓名、培训项目、培训教师、培训班次、培训记录等记入档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五是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建学科类培训班审核、研判专家团队,根据国家课程标准,对校外培训机构是否超标超前教学进行科学认定。
四、 《办法》对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培训活动中出现超前、拔高、抢学等违反教育规律的行为如何依法依规监管和处罚?
《办法》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培训活动为重点,强调教育培训活动必须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营造健康的教育培训生态,因此《办法》分别从教学要求、竞赛规定、师资配备、课程时间安排等方面对义务教育阶段相关培训活动做出特殊规定。在教学要求方面,《办法》提出教学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基于相关学段课程标准组织教学,严禁拔高教学要求,严禁加快教学进度,严禁增加教学难度。在师资管理方面,《办法》要求授课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活动。在课程时间安排方面,《办法》要求合理安排教学进度,不得妨碍未成年人正常休息,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对于培训机构等违反教学要求,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五、 学生家长如何选择校外培训机构?
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查询校外培训机构是否具有办学资质,以及其办学规模、品牌特色、师资配备、教材选用、教学服务质量和现有学员口碑等信息,理性选择适合的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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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发文日期: 2018年12月31日
施行日期: 2018年12月31日
依据文件:桂教规范〔2018〕14号-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颁布,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与管理作出具体规定。为便于准确理解《办法》,特拟定本解读稿。
一、 起草背景和主要过程
近年来,我区校外培训机构发展迅猛,类型多样,在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个性化的教育需求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应看到,校外培训行业也存在良莠不齐、办学和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特别是一些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造成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社会反响强烈。校外培训机构的治理问题,引起了中央和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加快建章立制,积极探索长效机制,实现标本兼治,刻不容缓。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的全国两会期间及中央经济工作会上明确指示,要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李克强总理在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对规范培训机构管理工作作了重要部署。中央深改委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纳入2018年重点改革任务。2018年初,教育部将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治理工作,列入2018年全国教育系统“奋进之笔”的重点攻坚行动,并出台了一系列有效措施。教育部等部委先后于2月13日、3月20日两次发出通知,就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做出具体部署。
2018 年 8月,自治区教育厅组织成立起草小组,结合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研和情况排查,启动了《办法》的拟订工作。起草组在广泛征求培训机构、专家学者、管理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办法》草稿,广泛征求了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各市县教育局的意见,并召开专家论证会,对文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并经报自治区政府审定后正式印发。《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广西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从此有了新的标准和要求,将有助于规范我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有助于建立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 《办法》有什么特点?
一是加强党的建设。落实民办教育机构加强党建的要求,要求校外培训机构注重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应建必建。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在申请设立时就应提交党建同步谋划、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的相关材料。校外培训机构章程中要有党组织负责人进入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二是坚持公益属性。《办法》强调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遵循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注重培养学员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不得违反宪法法律,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破坏民族团结,不得宣扬邪教迷信,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三是体现“放管服”要求。与实行学历教育的学校相比,对于培训机构重在按照“放管服”的要求,借助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增加其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办法》要求各校外培训机构制定信息公开制度;把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向家长和全社会公开。四是完善管理要求。《办法》对于校外培训机构的董事会、监事会的建设要求明确作出了规定。对于设立分支机构和教学点等方面的要求,也都作了原则性规定。对于培训机构完善风险防范、完善内部治理、完善招生和收费管理等,也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三、 《办法》如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
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树立良好的教育生态,《办法》对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等学科培训有以下具体规定:一是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等学科培训的培训机构,办学面积必须达到200平方米以上,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等学科培训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二是举办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等学科培训,应当先经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备案内容包括招生对象、培训内容、班次进度、上课时间等事项。培训机构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必要的行政指导,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三是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不得组织举办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培训时间不得与学生所在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布置作业。四是校外培训机构要建立培训对象档案制度,将培训对象的姓名、培训项目、培训教师、培训班次、培训记录等记入档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五是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建学科类培训班审核、研判专家团队,根据国家课程标准,对校外培训机构是否超标超前教学进行科学认定。
四、 《办法》对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培训活动中出现超前、拔高、抢学等违反教育规律的行为如何依法依规监管和处罚?
《办法》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培训活动为重点,强调教育培训活动必须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营造健康的教育培训生态,因此《办法》分别从教学要求、竞赛规定、师资配备、课程时间安排等方面对义务教育阶段相关培训活动做出特殊规定。在教学要求方面,《办法》提出教学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基于相关学段课程标准组织教学,严禁拔高教学要求,严禁加快教学进度,严禁增加教学难度。在师资管理方面,《办法》要求授课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活动。在课程时间安排方面,《办法》要求合理安排教学进度,不得妨碍未成年人正常休息,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对于培训机构等违反教学要求,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五、 学生家长如何选择校外培训机构?
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查询校外培训机构是否具有办学资质,以及其办学规模、品牌特色、师资配备、教材选用、教学服务质量和现有学员口碑等信息,理性选择适合的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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