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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2016 广西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试行)
2019-2-13 10:50:48
班华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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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电梯直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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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
2016-02-27
实施日期:
2016-02-27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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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为了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规范操作程序,提高我区居民身份证管理水平,确保群众在规定时限内领到合格证件,实现“质量第一、服务第一、信誉第一、群众满意第一”的目标,特制定本规范。
一、 工作职责
(一)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居民身份证申(换、补)领及异地居民身份证换(补)领受理、制证信息采集上报、质量回馈信息处理、证件核对发放。派出所所长对本所居民身份证工作负总责,分管所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居民身份证制证信息采集、核对、证件发放等工作的民警为直接责任人。
(二)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本县居民身份证工作有关业务、技术的监督指导,对派出所上报的制证信息进行审核签发,并上报市公安局;对已制好的证件进行质量检验和反馈,并及时分发(送)到派出所。
(三)市公安局。负责本市居民身份证工作有关业务、技术的监督指导,对县级公安机关上报的制证信息质量进行审核,并上报自治区公安厅;对接收的证件进行质量检验,并及时分发(送)到县级公安机关或派出所。
(四)自治区公安厅。负责全区居民身份证工作的监督指导、证件制作和发放,定期分析和通报各地制证信息质量情况,督促、指导各地落实各项改进措施,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工作经验做法。
二、 居民身份证信息采集要求
(一)核准登记项目。派出所要认真核对申领人的户口登记项目,使公民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等记载项目与申领人的实际情况相一致。对缺漏、差错和已变动的登记项目,按规定及时变更、更正和维护,确保人口信息完整、准确、鲜活。公民在办理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变更业务应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在受理其换领身份证业务时收回或作废原证。
(二)规范住址填写。各地公安机关应加强门(楼)牌编制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门(楼)牌制度,及时编制和钉挂门(楼)牌,按照国家《地名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标牌城乡标准》(GB17733.1-1999)规范住址填写。
(三)纠正重错证号。各地公安机关应遵循原则,及时纠正公民身份号码重错。对属于迁移变动户口应销未销而造成重记录的,删除迁出地的信息;属于户口迁移过程中录入差错的,以原户籍资料身份证的编号为准;属于经过批准更正出生日期造成编码差错的,按更正出生日期由批准机关重新编号,原号码作废;属于在行政区划调整中造成行政区划代码误用且数量众多的,一般不宜作大面积修改,除个别特殊原因主动要求修改外,其它均予以保留,并逐级上报备案。
对属跨市、县的重错号应参照我区制订的纠错原则进行纠正;发生3人以上重证号的,原编号地对仍在本辖区的公民的重证号必须修改,对其他地方的重证号由所在地之间协商纠正,原则上保留用证频率高一方的号码。属跨省的重错号,按公安部制订的纠错原则进行纠正。
(四)维护系统数据。各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和派出所要定期检查人口信息系统数据质量,按规定加强变动信息日常维护,及时纠正重证号、重记录等差错,确保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无缺漏、无差错。
三、 信息采集环境搭建
(一)场地要求。居民身份证人像采集室应单独设立。采集环境必须保持光线的稳定,无外界光线干扰、无反射光线干扰,以此确保稳定的照片质量。
(二)设备调试。居民身份证人像、指纹信息采集系统安装后,应进行试采集,与自治区公安厅制证中心制证设备进行联调,合格后再正式运用,保证相机、灯具、电脑、采集系统以及信息传输系统等正常工作。
(三)服务设施。信息采集点应在醒目位置公示办证程序、收费标准和居民身份证人像、指纹信息采集要求,配备便民用品。
四、 信息采集人员具备的条件 人像、指纹信息采集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二)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熟练掌握以下基本技能:
1、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技术要求和质量判断标准;
2、居民身份证人像、指纹信息采集系统操作和环境搭建;
3、采集人像的灯光设备调试;
4、居民身份证人像、指纹信息采集设备的维护保养。 文字、指纹信息的采集、核对工作,由派出所民警负责。
五、 信息采集质量控制
(一)信息采集前提条件。居民身份证人像、指纹信息采集系统应通过测试,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居民身份证模块、自治区公安厅制证设备联调合格后,方可大面积开展人像、指纹信息采集工作。联调确定的各项参数应尽量保持不变,长时间采集和工作环境发生较大变化的,应主动与自治区公安厅制证中心设备联调。
(二)信息采集工作流程。居民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辖区派出所或分(县)局办证点提出办理居民身份证申领,公安机关受理后按照工作流程开展信息采集工作。工作流程为:核对人口信息,采集相片、指纹信息和申领人手机号码,采集的相片上传自治区公安厅居民身份证人像前端检测系统检测,居民身份证人像前端检测系统立即反馈检测结果,如相片不合格应立即为申领人重新照相,相片合格即可合成制证信息,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并由申领人签字确认,收取证件工本费,将工本费票据和《居民身份证领证凭证》交与申领人。
(三)文字信息核对。申领人现场核对《常住人口登记表》,发现居民身份证项目变动或有差错的,按户籍管理规定办理变更或更正后方可办理,派出所要及时修改人口信息,同步变更、更正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中的相关登记项目。
(四)对数字相片的要求。相片应为彩色正面免冠头像,无歪斜,白色背景,无边框,无阴影,人像清晰,大小符合规格色彩还原自然、准确,中等影调反差,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偏色,可略带健康红润,无高光、亮斑。 申领人相片不得着制式服装、穿浅色上衣、戴深色镜片眼镜、戴有饰品,常戴眼镜的居民要配戴眼镜,头发蓬松超出图像裁切范围的,应予以整理。 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允许少数民族人员佩戴头饰照相。 对采集的个人相片,应由申领人当场浏览并确认,有条件的可增加显示器,以方便申领人随时调整坐姿、神态。对采集后的相片质量,应由专门人员审验把关。
(五)对指纹采集的要求。指纹采集顺序为先左手后右手,各注册一枚指纹。手指按照拇指、食指、中指、环指、小指的顺序采集。 指纹采集要求如下:
1、按捺手指与应采集的手指指位一致;
2、手指指肚向下,平放在指纹采集器窗口,手指中心花纹应位于采集窗口中心区域,向下按压保持不动,直至采集完成。一幅图像采集完成后,手指应离开采集窗口;
3、手指不得侧放、横放、倒放、旋转、滚动和移动等;
4、指纹图像应为手指第1指节以上的正面纹线,图像应端正。
(六)暂缓办证对象。对地名及门(楼)牌号无法确定,或姓名、住址中包含有超出现有字库范围冷僻字的,暂缓受理居民身份证,并及时上报;对姓名中使用不规范汉字的,应在变更后再受理;对住址门牌号已废弃的户口空挂人员,应动员其将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后再受理。
六、 制证信息审核签发
(一)制证信息审核。各级公安机关应明确专人负责审核制证信息,县级公安机关和派出所重点审核人像照片质量和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签发机关、有效期限等项目,市以上公安机关重点审核人像照片质量、签发机关和住址。
(二)制证信息签发。县级公安机关负责签发制证信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从公安机关签发之日起计算。
(三)时间要求。派出所采集合成的制证信息,应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上报县级公安机关,流动采集的在2个工作日完成。
县级公安机关每日接收派出所上报的制证信息,逐条审核、签发,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公安局。发现不合格制证信息要在1个工作日内退回,并通知派出所,同时核对清楚当日交接的制证信息。
市公安局每日接收县级公安机关上报的制证信息,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上传自治区公安厅。发现不合格信息要在1个工作日内退回,同时核对清楚当日交接的制证信息。
自治区公安厅每日接收市公安局上传的制证信息,并在审核后2个工作日内传输给制证中心制证。发现不合格信息应在1个工作日内退回受理单位,同时核对清楚当日交接的制证信息。
派出所应当在3日内对不合格信息重新查证核实后,制成合格信息上传。
(四)质量分析。各级公安机关应每月分析制证信息质量情况,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落实整改措施。
七、 制证信息传输
(一)数据处理。各级公安机关要按时逐级上传制证信息,对返回的不合格制证信息,应按时间要求重新受理、重新编号、重新上报。
(二)制证受理信息及回馈信息的接收。自治区公安厅负责各市公安局制证受理信息的接收及回馈信息的下发工作,市公安局要落实专人负责数据的核对确认工作。
(三)数据监控。各市公安局应每天核对上个工作日的数据传输情况,并实施监控,发现数据传输异常和堵塞应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数据监控实行对账制,自治区公安厅和市公安局要落实专人负责制证信息核对工作,每天检查各自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状态情况。省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与制证系统之间传输交接制证信息和回馈信息应当日核对,自治区公安厅与市公安局之间的上传和回馈信息当日传输交接、次日核对。
八、 证件制作
(一)制证数据管理。省级库接收到的合格制证信息应及时传输到制证中心,制证中心应做好数据交接,防止遗漏,并及时反馈不合格信息。
(二)证件制作管理。自治区公安厅制证中心自接收到制证信息之日起,在制证设备正常情况下7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的制发工作。
(三)制证信息发布。自治区公安厅制证中心应定期在公安网上公布各地证件制作数量和质量情况。
九、 证件发放
(一)证件分发。自治区公安厅制证中心完成证件制作后,按照《关于上缴居民身份证制证工本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公通〔2014〕373号)要求发放证件,将证件投递到所属市、县级公安机关。市、县级公安机关自收到证件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抽检、分拣,并将证件发放到派出所。
(二)证件核对。市、县级公安机关和派出所应对制好的证件与上传的制证信息进行核对,确保数量一致,证件完好,发现数量和证件信息有不一致的,应及时与上级公安机关核对。对质检时发现卡面污损、打印膜脱落、机读失败等制证工艺造成的不合格证件,由市、县级公安机关送回制证中心,并做好相关记录。制证中心收到证件不合格经检测确认的,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制作完毕并及时发放。
(三)证件发放。派出所领回证件后必须专人妥善保管,防止丢失、被盗。发放证件前,要核对视读信息、机读信息与申领人情况是否一致,凡发现不一致或因相片质量问题与本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项目差错造成的不合格证件,应重新受理、上报正确的制证信息;对合格的证件,应将制证件信息读(录)入人口信息数据库。
发放证件时,应请申领人仔细核对身份证项目,并对证件进行指纹核验,确认无误后在领证登记表上签名,凭领取凭据领取证件,同时收回旧证。
十、 收费管理
(一)工本费收缴。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统一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派出所应严格按标准收取居民身份证工本费,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搭车收取任何费用。收费时出具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收据。市、县公安机关要按照《关于上缴居民身份证制证工本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公通〔2014〕373号)要求,在缴费时限内完成工本费缴纳工作。
(二)工本费管理。各市、县公安机关应指定专人做好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的收缴、核对和管理工作。
(三)票据管理。各级公安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工本费收据的领取、发放、使用、保管等工作,并建立健全台账,按年度清理。空白票据和票据存根应妥善存放,按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公安厅规定办理销毁。
(四)监督检查。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本地区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的收缴、核对、监督管理,对违反收费政策规定的,应严肃处理,及时纠正。
十一、 便民利民措施
(一)各地公安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设置办证点满足群众的日常办证需求。必要时延长工作时间,保证前来办证的群众当天受理完毕。
(二)特殊服务对象。对年老体弱、身有残疾等行动不便人员,应主动提供上门服务。
(三)因上传制证信息丢失、漏传、质量反馈不合格需要重新上传或因出国、考试、办理公正、房产等急需用证的,应加快上传制证信息,自治区公安厅优先安排制证。
十二、 制证信息质量整改措施
对制证信息质量控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单位,以下办法进行整改:
(一)派出所。以县级公安机关当月统计,制证信息不合格率大于5%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二)县级公安机关。以市公安局当月统计,制证信息不合格率大于3%的,由市公安局予以通报批评,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三)市公安局。以自治区公安厅当月统计,全市制证信息不合格率大于2%的,由自治区公安厅予以通报批评,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十三、 临时居民身份证制发
(一)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对象。 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公民。
(二)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程序。
1、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2、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并统一制发、管理。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十四、 身份证查验核查
各级公安机关应组织、指导有关警种和派出所依法开展身份证查验核查,发现和查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积极开展居民身份证信息与在逃人员信息库比对,及时布控抓获网上通缉的在逃人员;依法查处违反身份证管理的行为;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社会用证宣传,及对社会用证部门、行业工作人员的培训,健全身份证核查员制度,扩大身份证核查覆盖面,提高用证部门识别、防范、发现违法犯罪活动能力。各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应及时掌握本地区开展身份证查验核查情况。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同时《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桂公通〔2009〕140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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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
广西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为了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规范操作程序,提高我区居民身份证管理水平,确保群众在规定时限内领到合格证件,实现“质量第一、服务第一、信誉第一、群众满意第一”的目标,特制定本规范。
一、 工作职责
(一)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居民身份证申(换、补)领及异地居民身份证换(补)领受理、制证信息采集上报、质量回馈信息处理、证件核对发放。派出所所长对本所居民身份证工作负总责,分管所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居民身份证制证信息采集、核对、证件发放等工作的民警为直接责任人。
(二)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本县居民身份证工作有关业务、技术的监督指导,对派出所上报的制证信息进行审核签发,并上报市公安局;对已制好的证件进行质量检验和反馈,并及时分发(送)到派出所。
(三)市公安局。负责本市居民身份证工作有关业务、技术的监督指导,对县级公安机关上报的制证信息质量进行审核,并上报自治区公安厅;对接收的证件进行质量检验,并及时分发(送)到县级公安机关或派出所。
(四)自治区公安厅。负责全区居民身份证工作的监督指导、证件制作和发放,定期分析和通报各地制证信息质量情况,督促、指导各地落实各项改进措施,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工作经验做法。
二、 居民身份证信息采集要求
(一)核准登记项目。派出所要认真核对申领人的户口登记项目,使公民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等记载项目与申领人的实际情况相一致。对缺漏、差错和已变动的登记项目,按规定及时变更、更正和维护,确保人口信息完整、准确、鲜活。公民在办理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变更业务应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在受理其换领身份证业务时收回或作废原证。
(二)规范住址填写。各地公安机关应加强门(楼)牌编制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门(楼)牌制度,及时编制和钉挂门(楼)牌,按照国家《地名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标牌城乡标准》(GB17733.1-1999)规范住址填写。
(三)纠正重错证号。各地公安机关应遵循原则,及时纠正公民身份号码重错。对属于迁移变动户口应销未销而造成重记录的,删除迁出地的信息;属于户口迁移过程中录入差错的,以原户籍资料身份证的编号为准;属于经过批准更正出生日期造成编码差错的,按更正出生日期由批准机关重新编号,原号码作废;属于在行政区划调整中造成行政区划代码误用且数量众多的,一般不宜作大面积修改,除个别特殊原因主动要求修改外,其它均予以保留,并逐级上报备案。
对属跨市、县的重错号应参照我区制订的纠错原则进行纠正;发生3人以上重证号的,原编号地对仍在本辖区的公民的重证号必须修改,对其他地方的重证号由所在地之间协商纠正,原则上保留用证频率高一方的号码。属跨省的重错号,按公安部制订的纠错原则进行纠正。
(四)维护系统数据。各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和派出所要定期检查人口信息系统数据质量,按规定加强变动信息日常维护,及时纠正重证号、重记录等差错,确保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无缺漏、无差错。
三、 信息采集环境搭建
(一)场地要求。居民身份证人像采集室应单独设立。采集环境必须保持光线的稳定,无外界光线干扰、无反射光线干扰,以此确保稳定的照片质量。
(二)设备调试。居民身份证人像、指纹信息采集系统安装后,应进行试采集,与自治区公安厅制证中心制证设备进行联调,合格后再正式运用,保证相机、灯具、电脑、采集系统以及信息传输系统等正常工作。
(三)服务设施。信息采集点应在醒目位置公示办证程序、收费标准和居民身份证人像、指纹信息采集要求,配备便民用品。
四、 信息采集人员具备的条件 人像、指纹信息采集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二)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熟练掌握以下基本技能:
1、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技术要求和质量判断标准;
2、居民身份证人像、指纹信息采集系统操作和环境搭建;
3、采集人像的灯光设备调试;
4、居民身份证人像、指纹信息采集设备的维护保养。 文字、指纹信息的采集、核对工作,由派出所民警负责。
五、 信息采集质量控制
(一)信息采集前提条件。居民身份证人像、指纹信息采集系统应通过测试,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居民身份证模块、自治区公安厅制证设备联调合格后,方可大面积开展人像、指纹信息采集工作。联调确定的各项参数应尽量保持不变,长时间采集和工作环境发生较大变化的,应主动与自治区公安厅制证中心设备联调。
(二)信息采集工作流程。居民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辖区派出所或分(县)局办证点提出办理居民身份证申领,公安机关受理后按照工作流程开展信息采集工作。工作流程为:核对人口信息,采集相片、指纹信息和申领人手机号码,采集的相片上传自治区公安厅居民身份证人像前端检测系统检测,居民身份证人像前端检测系统立即反馈检测结果,如相片不合格应立即为申领人重新照相,相片合格即可合成制证信息,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并由申领人签字确认,收取证件工本费,将工本费票据和《居民身份证领证凭证》交与申领人。
(三)文字信息核对。申领人现场核对《常住人口登记表》,发现居民身份证项目变动或有差错的,按户籍管理规定办理变更或更正后方可办理,派出所要及时修改人口信息,同步变更、更正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中的相关登记项目。
(四)对数字相片的要求。相片应为彩色正面免冠头像,无歪斜,白色背景,无边框,无阴影,人像清晰,大小符合规格色彩还原自然、准确,中等影调反差,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偏色,可略带健康红润,无高光、亮斑。 申领人相片不得着制式服装、穿浅色上衣、戴深色镜片眼镜、戴有饰品,常戴眼镜的居民要配戴眼镜,头发蓬松超出图像裁切范围的,应予以整理。 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允许少数民族人员佩戴头饰照相。 对采集的个人相片,应由申领人当场浏览并确认,有条件的可增加显示器,以方便申领人随时调整坐姿、神态。对采集后的相片质量,应由专门人员审验把关。
(五)对指纹采集的要求。指纹采集顺序为先左手后右手,各注册一枚指纹。手指按照拇指、食指、中指、环指、小指的顺序采集。 指纹采集要求如下:
1、按捺手指与应采集的手指指位一致;
2、手指指肚向下,平放在指纹采集器窗口,手指中心花纹应位于采集窗口中心区域,向下按压保持不动,直至采集完成。一幅图像采集完成后,手指应离开采集窗口;
3、手指不得侧放、横放、倒放、旋转、滚动和移动等;
4、指纹图像应为手指第1指节以上的正面纹线,图像应端正。
(六)暂缓办证对象。对地名及门(楼)牌号无法确定,或姓名、住址中包含有超出现有字库范围冷僻字的,暂缓受理居民身份证,并及时上报;对姓名中使用不规范汉字的,应在变更后再受理;对住址门牌号已废弃的户口空挂人员,应动员其将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后再受理。
六、 制证信息审核签发
(一)制证信息审核。各级公安机关应明确专人负责审核制证信息,县级公安机关和派出所重点审核人像照片质量和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签发机关、有效期限等项目,市以上公安机关重点审核人像照片质量、签发机关和住址。
(二)制证信息签发。县级公安机关负责签发制证信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从公安机关签发之日起计算。
(三)时间要求。派出所采集合成的制证信息,应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上报县级公安机关,流动采集的在2个工作日完成。
县级公安机关每日接收派出所上报的制证信息,逐条审核、签发,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公安局。发现不合格制证信息要在1个工作日内退回,并通知派出所,同时核对清楚当日交接的制证信息。
市公安局每日接收县级公安机关上报的制证信息,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上传自治区公安厅。发现不合格信息要在1个工作日内退回,同时核对清楚当日交接的制证信息。
自治区公安厅每日接收市公安局上传的制证信息,并在审核后2个工作日内传输给制证中心制证。发现不合格信息应在1个工作日内退回受理单位,同时核对清楚当日交接的制证信息。
派出所应当在3日内对不合格信息重新查证核实后,制成合格信息上传。
(四)质量分析。各级公安机关应每月分析制证信息质量情况,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落实整改措施。
七、 制证信息传输
(一)数据处理。各级公安机关要按时逐级上传制证信息,对返回的不合格制证信息,应按时间要求重新受理、重新编号、重新上报。
(二)制证受理信息及回馈信息的接收。自治区公安厅负责各市公安局制证受理信息的接收及回馈信息的下发工作,市公安局要落实专人负责数据的核对确认工作。
(三)数据监控。各市公安局应每天核对上个工作日的数据传输情况,并实施监控,发现数据传输异常和堵塞应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数据监控实行对账制,自治区公安厅和市公安局要落实专人负责制证信息核对工作,每天检查各自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状态情况。省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与制证系统之间传输交接制证信息和回馈信息应当日核对,自治区公安厅与市公安局之间的上传和回馈信息当日传输交接、次日核对。
八、 证件制作
(一)制证数据管理。省级库接收到的合格制证信息应及时传输到制证中心,制证中心应做好数据交接,防止遗漏,并及时反馈不合格信息。
(二)证件制作管理。自治区公安厅制证中心自接收到制证信息之日起,在制证设备正常情况下7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的制发工作。
(三)制证信息发布。自治区公安厅制证中心应定期在公安网上公布各地证件制作数量和质量情况。
九、 证件发放
(一)证件分发。自治区公安厅制证中心完成证件制作后,按照《关于上缴居民身份证制证工本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公通〔2014〕373号)要求发放证件,将证件投递到所属市、县级公安机关。市、县级公安机关自收到证件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抽检、分拣,并将证件发放到派出所。
(二)证件核对。市、县级公安机关和派出所应对制好的证件与上传的制证信息进行核对,确保数量一致,证件完好,发现数量和证件信息有不一致的,应及时与上级公安机关核对。对质检时发现卡面污损、打印膜脱落、机读失败等制证工艺造成的不合格证件,由市、县级公安机关送回制证中心,并做好相关记录。制证中心收到证件不合格经检测确认的,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制作完毕并及时发放。
(三)证件发放。派出所领回证件后必须专人妥善保管,防止丢失、被盗。发放证件前,要核对视读信息、机读信息与申领人情况是否一致,凡发现不一致或因相片质量问题与本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项目差错造成的不合格证件,应重新受理、上报正确的制证信息;对合格的证件,应将制证件信息读(录)入人口信息数据库。
发放证件时,应请申领人仔细核对身份证项目,并对证件进行指纹核验,确认无误后在领证登记表上签名,凭领取凭据领取证件,同时收回旧证。
十、 收费管理
(一)工本费收缴。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统一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派出所应严格按标准收取居民身份证工本费,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搭车收取任何费用。收费时出具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收据。市、县公安机关要按照《关于上缴居民身份证制证工本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公通〔2014〕373号)要求,在缴费时限内完成工本费缴纳工作。
(二)工本费管理。各市、县公安机关应指定专人做好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的收缴、核对和管理工作。
(三)票据管理。各级公安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工本费收据的领取、发放、使用、保管等工作,并建立健全台账,按年度清理。空白票据和票据存根应妥善存放,按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公安厅规定办理销毁。
(四)监督检查。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本地区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的收缴、核对、监督管理,对违反收费政策规定的,应严肃处理,及时纠正。
十一、 便民利民措施
(一)各地公安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设置办证点满足群众的日常办证需求。必要时延长工作时间,保证前来办证的群众当天受理完毕。
(二)特殊服务对象。对年老体弱、身有残疾等行动不便人员,应主动提供上门服务。
(三)因上传制证信息丢失、漏传、质量反馈不合格需要重新上传或因出国、考试、办理公正、房产等急需用证的,应加快上传制证信息,自治区公安厅优先安排制证。
十二、 制证信息质量整改措施
对制证信息质量控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单位,以下办法进行整改:
(一)派出所。以县级公安机关当月统计,制证信息不合格率大于5%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二)县级公安机关。以市公安局当月统计,制证信息不合格率大于3%的,由市公安局予以通报批评,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三)市公安局。以自治区公安厅当月统计,全市制证信息不合格率大于2%的,由自治区公安厅予以通报批评,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十三、 临时居民身份证制发
(一)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对象。 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公民。
(二)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程序。
1、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2、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并统一制发、管理。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十四、 身份证查验核查
各级公安机关应组织、指导有关警种和派出所依法开展身份证查验核查,发现和查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积极开展居民身份证信息与在逃人员信息库比对,及时布控抓获网上通缉的在逃人员;依法查处违反身份证管理的行为;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社会用证宣传,及对社会用证部门、行业工作人员的培训,健全身份证核查员制度,扩大身份证核查覆盖面,提高用证部门识别、防范、发现违法犯罪活动能力。各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应及时掌握本地区开展身份证查验核查情况。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同时《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桂公通〔2009〕140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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