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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2018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销行为的通告
2019-1-7 18:18:41
班华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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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电梯直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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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南府规〔2018〕24号
发布日期:
2018-09-29
实施日期:
2018-09-29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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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销行为的通告
(南府规〔2018〕24号 2018年09月29日)
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确保我市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止传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依法开展严厉打击传销行为的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明令禁止传销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参与传销行为。凡是组织和参与传销行为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传销行为。
二、严厉打击下列传销行为:
(一)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并限制其人身自由。
(二)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人员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
(三)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
(四)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五)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传销信息或从事传销活动行为。
三、对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含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和个人不得为传销行为提供场所。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和第二十六条等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组织、领导、参与传销及为传销提供条件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给予严厉查处。
六、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配合公安、税务和房管等部门的依法管理;出租房屋业主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辖区房屋租赁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督促外来流动人口承租人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
七、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有关信息报告当地公安机关,逾期不报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和第三十条等有关规定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给予处罚。
八、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工作,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传销行为应当制止并及时向公安、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房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九、旅行社、导游、客车营运企业及其驾驶员等为传销“一日游”等活动提供服务和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禁止传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十、建立传销行为黑名单制度,将传销行为黑名单信息向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通过信用中国(广西南宁)网站及信用南宁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予以公开公示。依法依规将组织、领导、参与传销的人员和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全面纳入个人信用档案。积极构建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因传销行为而被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实行联合惩戒措施。
十一、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给予处罚。
十二、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文化新闻出版、旅游、城管、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和通讯企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
十三、对举报传销或举报出租房屋给传销人员从事传销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南宁市受理传销行为举报电话
2018年9月29日
附件
南宁市受理传销行为举报电话
南宁市工商局:12315
西乡塘区工商质监局:2825970
宾阳县工商质监局:8234513
南宁市公安局:110
西乡塘公安分局:3162028
宾阳县公安局:8229935
兴宁工商质监局:3306315
良庆区工商质监局:4512815
上林县工商质监局:5223782
兴宁公安分局:2840322
良庆公安分局:4512708
上林县公安局:5280168
江南工商质监局:4854223
邕宁区工商质监局:4791682
马山县工商质监局:6827951
江南公安分局:4800608
邕宁公安分局:4719110
马山县公安局:6822501
青秀工商质监局:5525425
武鸣市场监督管理局:6238005
隆安县工商质监局:6525315
青秀公安分局:5840265
武鸣公安分局:6224110
隆安县公安局:6529677
南湖公安分局:5551583
横县工商质监局:7212315
高新区工商分局:2310978
青秀山公安分局:5508505
横县公安局:7222843
高新区公安分局:5521110
经开工商分局:4517705
东盟区工商分局:6302156
青秀山工商分局:535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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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销行为的通告
(南府规〔2018〕24号 2018年09月29日)
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确保我市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止传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依法开展严厉打击传销行为的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明令禁止传销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参与传销行为。凡是组织和参与传销行为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传销行为。
二、严厉打击下列传销行为:
(一)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并限制其人身自由。
(二)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人员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
(三)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
(四)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五)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传销信息或从事传销活动行为。
三、对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含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和个人不得为传销行为提供场所。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和第二十六条等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组织、领导、参与传销及为传销提供条件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给予严厉查处。
六、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配合公安、税务和房管等部门的依法管理;出租房屋业主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辖区房屋租赁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督促外来流动人口承租人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
七、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有关信息报告当地公安机关,逾期不报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和第三十条等有关规定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给予处罚。
八、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工作,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传销行为应当制止并及时向公安、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房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九、旅行社、导游、客车营运企业及其驾驶员等为传销“一日游”等活动提供服务和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禁止传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十、建立传销行为黑名单制度,将传销行为黑名单信息向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通过信用中国(广西南宁)网站及信用南宁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予以公开公示。依法依规将组织、领导、参与传销的人员和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全面纳入个人信用档案。积极构建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因传销行为而被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实行联合惩戒措施。
十一、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给予处罚。
十二、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文化新闻出版、旅游、城管、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和通讯企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
十三、对举报传销或举报出租房屋给传销人员从事传销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南宁市受理传销行为举报电话
2018年9月29日
附件
南宁市受理传销行为举报电话
南宁市工商局:12315
西乡塘区工商质监局:2825970
宾阳县工商质监局:8234513
南宁市公安局:110
西乡塘公安分局:3162028
宾阳县公安局:8229935
兴宁工商质监局:3306315
良庆区工商质监局:4512815
上林县工商质监局:5223782
兴宁公安分局:2840322
良庆公安分局:4512708
上林县公安局:5280168
江南工商质监局:4854223
邕宁区工商质监局:4791682
马山县工商质监局:6827951
江南公安分局:4800608
邕宁公安分局:4719110
马山县公安局:6822501
青秀工商质监局:5525425
武鸣市场监督管理局:6238005
隆安县工商质监局:6525315
青秀公安分局:5840265
武鸣公安分局:6224110
隆安县公安局:6529677
南湖公安分局:5551583
横县工商质监局:7212315
高新区工商分局:2310978
青秀山公安分局:5508505
横县公安局:7222843
高新区公安分局:5521110
经开工商分局:4517705
东盟区工商分局:6302156
青秀山工商分局:535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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