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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2018-12-18 17:16:27
班华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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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桂高法会[2013]9号
发布日期:
2013-08-19
实施日期:
2013-08-23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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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桂高法会[2013]9号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并结合我区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确定我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五百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四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相关专题:
敲诈勒索罪 (9/5)
】
本通知自2013年8月23日起执行。
2013年8月19日
敲诈勒索罪
240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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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桂高法会[2013]9号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并结合我区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确定我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如下:
[sign_1]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五百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四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sign_1]
本通知自2013年8月23日起执行。
2013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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