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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2018-11-26 10:19:12
覃达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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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川高法〔2011〕536号
发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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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川高法〔2011〕536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2011年7月5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43次会议通过,2011年8月1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6次会议通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现对我省诈骗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规定如下:
一、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相关专题:
诈骗3千至1万判3年以下 (4/5)
】
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相关专题:
诈骗3至10万判3到10年 (4/4)
】
三、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相关专题:
诈骗超50万判10年以上 (4/4)
】
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本省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今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十日
诈骗数额较大
,
诈骗数额巨大
,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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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川高法〔2011〕536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2011年7月5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43次会议通过,2011年8月1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6次会议通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现对我省诈骗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规定如下:
[sign_1]一、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sign_1]
[sign_2]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sign_2]
[sign_3]三、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sign_3]
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本省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今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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