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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6 09:49:05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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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俊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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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律师从范冰冰税务案的新闻报道 浅谈阴阳与拆分合同的节税筹划及税务风险控制
作者:刘俊材
笔者在新华网看到《税务部门依法查处范冰冰“阴阳合同”等偷逃税问题》一文,报道“新华社北京10月3日电 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以及江苏省税务局获悉,今年6月初,群众举报范冰冰“阴阳合同”涉税问题后,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即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目前案件事实已经查清。从调查核实情况看,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剧组拍摄过程中实际取得片酬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已经申报纳税,其余2000万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合计730万元。此外,还查出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对于上述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管辖,江苏省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追缴税款2.55亿元,加收滞纳金0.33亿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范冰冰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偷逃税款处4倍罚款计2.4亿元,对其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处3倍罚款计2.39亿元;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计收入偷逃税款处1倍罚款计94.6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户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各处0.5倍罚款,分别计0.51亿元、0.65亿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以及《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相关规定,9月26日,江苏省税务局依法先向范冰冰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对此范冰冰未提出听证申请。9月30日,江苏省税务局依法已向范冰冰正式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将追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收到上述处理处罚决定后在规定期限内缴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由于范冰冰属于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上述定性为偷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超过规定期限不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不接受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经查,2018年6月,在税务机关对范冰冰及其经纪人牟某广所控制的相关公司展开调查期间,牟某广指使公司员工隐匿、故意销毁涉案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调查,涉嫌犯罪。现牟某广等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国家税务总局已责成江苏省税务局对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第六分局等主管税务机关的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已部署开展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对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查自纠并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的影视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对个别拒不纠正的依法严肃处理;对出现严重偷逃税行为且未依法履职的地区税务机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将根据不同情形依法依规严肃问责或追究法律责任。”
上文对范冰冰税务案报道了七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税务稽查案件的线索,由群众举报范冰冰“阴阳合同”涉税问题后立案。二是国家税务总局指定江苏省税务局管辖。三是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剧组拍摄过程中实际取得片酬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已经申报纳税,其余2000万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合计730万元。四是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五是对范冰冰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偷逃税款处4倍罚款计2.4亿元,对其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处3倍罚款计2.39亿元;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计收入偷逃税款处1倍罚款计94.6万元。六是对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追缴税款2.55亿元,加收滞纳金0.33亿元。七是对范冰冰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户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各处0.5倍罚款,分别计0.51亿元、0.65亿元。
笔者就该文中的“阴阳合同”与“拆分合同”进行浅谈节税筹划的税务风险控制。
一、税务筹划的基本概念
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一定行为的安排,达到少缴甚至不缴税目的的行为。包括偷税、避税、节税。
偷税筹划,是一种故意的违法税务筹划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避税筹划,既不违法也不合法,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中的漏洞、空白,进行少缴甚至不缴税目的的一种税务筹划行为。
节税筹划,是一种合法税务筹划行为,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利用税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经营、投资、劳务、理财等活动进行事先的安排,达到少缴甚至不缴税目的的行为。
二、阴阳合同与拆分合同在税收筹划中的区别
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为了规避法律(本文中指税法),对同一法律关系在形式上订立两份不同内容的合同。其中,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对双方不具有履行效力的合同,为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能够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合同约定履行的,为阴阳合同中的“阴合同”。
拆分合同,是指当事人对某一合同标的,可以订立一份合同,但是为了不同目的,从不同的法律关系进行拆分多份的合同。拆分合同之间的关系,有主从关系的拆分合同、包含关系的拆分合同、并列关系的拆分合同、补充拆分合同、附条件拆分合同等等。
阴阳合同与拆分合同在税收筹划的区别主要在以下方面:
其一,目的不完全相同。签订阴阳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进行筹划偷税;拆分合同的目的,可以便于合同的履行,促使当事人依法纳税,也可以进行合理避税和依法节税,但不排除进行偷税筹划为目的。
其二,法律关系性质不同。阴阳合同的“阳合同”与“阴合同”,是通过改变合同内容的方法所订立确定同一法律关系的两份合同,适用的税法是不会改变的。拆分合同的各合同的标的不同、法律关系不同,所适用的税法那就不同,税种、税率当然不同。
其三,合同的主体不完全相同。阴阳合同的“阳合同”与“阴合同”之间的合同主体是相同,各主体应纳税种、税率不因合同的内容改变而改变。拆分合同的各合同主体可以是相同,也可以不相同,纳税种类与税率有所不同。
其四,法律效力不同。阴阳合同的“阳合同”与“阴合同”的法律效力,一般情况,“阳合同”不具有履行效力,“阴合同”是实际履行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意思表示真实和实际履行的效果。拆分合同的各合同一般情况均具有法律效力,除非违反国家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他人利益。在税收筹划方面,阴阳合同只是偷税的一种方式方法,不能达到合理不违法的避税目的,更不能节税;拆分合同,需要根据不同的税种、税率筹划,拆分不同法律关系的合同,才能到达合理避税或者依法节税的效果,避免税收法律风险的发生。
三、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剧组拍摄过程中实际取得片酬3000万元运用拆分合同方式进行税务风险控制的节税筹划新思路
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剧组拍摄过程中通过阴阳合同逃避税收,依法查处,实际取得片酬的3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的应缴税款与罚款,后果是得不偿失的。
笔者为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剧组拍摄过程中实际取得片酬3000万元运用拆分合同方式进行税务风险控制的节税筹划,有以下几方面的新思路:
1.范冰冰可以拆分合同方式,与电影《大轰炸》剧组签订《聘用合同》和《著作权许可合同》。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中是一个演员,对其演艺的艺术享有著作权,可以通过拆分合同方式,与电影《大轰炸》剧组签订《聘用合同》和《著作权许可合同》。在《聘用合同》以月工资8000元进行确定报酬,剩余部分以《著作权许可合同》确定许可使用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范冰冰实际取得片酬的3000万元,通过与电影《大轰炸》剧组签订《聘用合同》和《著作权许可合同》方式进行申报纳税,缴税金额不会超过600万元,相对于只签订一份《劳务合同》,可以依法节税360余万元。
2.范冰冰可以拆分合同方式,与电影《大轰炸》剧组签订《聘用合同》和《合作协议》或者《赠与合同》,效果也是相对于只签订一份《劳务合同》,可以依法节税360余万元。
节税筹划是不违背税收法律规定的事前筹划。税务部门对范冰冰税务案已经作出了行政处罚,对范冰冰而言,是一种从未有过的痛苦,不能通过节税筹划再来挽救,但是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救济。一个著名演员,离不开一个专业的律师团队。范冰冰只有选择专业律师的服务,以后漫长的人生道路才能够引以为戒、亡羊补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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