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快捷导航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专题
专题
法规树
法条
案例
裁判
文书
法文
本版
全局
用户
法律专题
法律资讯
法律数据
法律实务
法律资源
法律社区
婚姻
合同
刑事
法规树
个人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要闻
热点案件
立法动态
法律时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规定
地方司法
裁判文书
法学理论
实务文章
业务指引
解读释义
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
法律风险
法学教程
法律工具
考试资料
疑难研究
法律群组
律师
律师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团
律团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所
律所
综合所
特色所
精专所
工作者
工作者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服务所
服务所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团队
专业团队
特色型
精专型
综合型
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辅助机构
辅助机构
鉴定
评估
税务
会计
版块
›
法律数据
›
地方规定
›
查看内容
发新帖
专题
2012 关于在非公有经济部门工作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2017-3-5 22:07:35
覃达艺律师
管理员
编辑地区
×
编辑地区
地区:
请选择
安徽省
北京市
福建省
甘肃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州省
海南省
河北省
河南省
黑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吉林省
江苏省
江西省
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
山东省
山西省
陕西省
上海市
四川省
天津市
西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云南省
浙江省
重庆市
|
只看该作者
|
正序浏览
|
阅读模式
发布者
电梯直达
0
2203
交法顾十大智能工具 一站式交通事故解决方案!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桂人社函【2012】1248号
发布日期:
2012-08-07
实施日期:
2012-08-07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x
关于在非公有经济部门工作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桂人社函【2012】1248号
防城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在企业或非公有制单位当临时工经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有关工龄计算问题的请求》(防人社报【2012】5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意见如下: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政策的正确指导和大力支持下,非公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并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员就业形式也因此发生了很大变化。根据党中央文件《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以及《关于确定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工作时间问题的复函》(桂 函【2007】464号)精神,凡在机关、企事业单位或非公有经济部门临时工作时,缴纳养老保险金,或者有聘用合同(劳动合同)且人事关系放在县级以上政府人社部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有政策规定可计算工龄的部门)托管代理的,期间的工作时间可与招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2012年8月7日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关于在非公有经济部门工作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桂人社函【2012】1248号
防城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在企业或非公有制单位当临时工经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有关工龄计算问题的请求》(防人社报【2012】5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意见如下: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政策的正确指导和大力支持下,非公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并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员就业形式也因此发生了很大变化。根据党中央文件《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以及《关于确定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工作时间问题的复函》(桂 函【2007】464号)精神,凡在机关、企事业单位或非公有经济部门临时工作时,缴纳养老保险金,或者有聘用合同(劳动合同)且人事关系放在县级以上政府人社部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有政策规定可计算工龄的部门)托管代理的,期间的工作时间可与招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2012年8月7日
创建新划词:
自动
更新划词缓存
创建新专题 -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举报
回复
浏览过的版块
业务指引
法学理论
解读释义
法律要闻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