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善意取得与不当得利。甲将一本书借给乙,乙以书为其所有的意思将书卖给丙,丙支付的价款高于书本身的价值,甲能否向善意第三人丙主张不当得利?善意受让人虽然受有利益,但善意受让人是基于法律原因而受有利益,无权处分人也受有利益并致使所有人受到损害,无权处分人获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所以在所有不当得利案件中不能说由受害人向善意取得人主张不当得利,应该说是向无权处分人主张。在这当中讨论得最多的一个问题是,若原本该标的物的价值是10000元,无权处分人以12000元处分给善意第三人,所有人是主张返还12000元,还是只能主张返还10000元,究竟所有人的损失是标的物本身的价值还是无权处分人所获得的实际价格,这也是现阶段理论界争议很大的问题。有这样的一个制度,无论是在大陆还是在台湾都应该被纳入研究范畴的一个制度:即不法管理,行为人因自己的利益管理他人事物,在行为人明知的情况下,被管理人是否可以向管理人主张基于该管理行为之所得。综上,不法管理制度可以被用于侵害知识产权情形中,也可以用于无权处分中,还有其他行为之中。现在请同学们区别以下情形:若有侵权行为时,受害人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在没有故意或过失而受有不当得利时,可容易请求返还所受利益,无因管理、不法管理可以请求请求返还行为人侵害受害人/被管理人时所受到的利益,此为通说,也较为妥当,德国学界是通说却不采用。
第二,添附与不当得利。现阶段大陆的《物权法》中关于物的添附还没有规定,如: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和,动产与动产的附和,还有物的加工等。起初十分让人费解,后来发现是受意识形态的影响。梁慧星教授曾经说过:“原本起草的《民法草案》中占有部分对添附等内容有详细的规定,不过审核部门在审核过程中,认为该制度与外国的制度十分相像,与我国社会发展不相符,就被舍弃了!”关于添附,我与我的孙女之间进行过一次对话,她告诉我她也想要学法律,我出于鼓励出题考她:⒈你与你的小伙伴在路上发现了一个从树上掉下来的果子,你先发现的但是她在你前面将果子捡起来了,你觉得这个果子应该属于谁?⒉你喝牛奶时,将爷爷的糖放进了你的牛奶中,这杯加了糖的牛奶属于谁?3.你用别人的画纸画了一幅很漂亮的画,这张画属于谁?大家也可以试试解答这些问题。实际上添附是民法上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如将他人化肥施到自己土地,这个问题是侵害型不当得利,要重点考虑一下问:①农田所有者受有利益,且化肥与农田结为一体;②化肥所有者遭受损失,且损失是直接的,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善意取得是法律赋予交易安全的保护制度,添附物最终是谁享有所有权,只是一个决定物的经济价值的制度,并没有保有所有权,所以这种情况不属于不当得利。添附与善意取得同样有法律的规定,但是法律规定的目的不同,添附是使物权人中级取得所有权,而善意取得则不是。
关于知识产权的不当得利问题,知识产权与不当得利关系密切。知识产权是绝对权,具有专属性,它受到损害后的计算方式大概有3种方式:①请求返还所有的利益。实际上就是不当得利的返还,在台湾与德国的民法实务中,知识产权被侵害后,很少有人主张返还行为人所获得的利益,因为很难将损失计算清楚,通常请求给付授权金;②请求偿还报酬;③请求返还授权金。这是实务中经常走的途径。
关于人格权侵权中的不当得利问题。即人格权受到侵害时,他方所获利益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如:用他人的肖像、姓名做广告所获得的利益,是否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这牵涉到人格权近几十年的重大变化,也就是人格权除了精神利益之外,还具有财产利益,随着社会的发展,姓名、肖像、隐私、声音等都已经商业化。所以,此情形在德国没有规定,在有些国家则被明确规定为侵权行为。不过侵犯人格权的不当得利就不见得了,在美国,公民享有两个十分重要的权利,一是隐私权(Right of Privacy),是一种人身利益,包括姓名、肖像等的财产利益。二是财产权(Right of Property)。若以上权利遭到侵害,受害人可以请求行为人返还其所得利益。隐私权被侵犯时,通常通过知识产权法保护。隐私权、财产权在美国学说上的发展,就凸显出老师、学者的重要性。这两个权利被承认后,数以百计的法院判决纷纷做出,法院一时间无所适从,一个伟大的侵权行为法学家花了很多时间将几百个判决收集起来,就不当得利部分的50个判决,分门别类的加以整理学习,然后区分出侵权行为的类型,美国最高法院完全采用了他的分类和理论,最后形成了美国现在法律上的Right of Privacy和Right of Property。一名叫Frank的法官做了一个十分有名的判决,判决作出后,好莱坞法律顾问曾这样说:“这将对娱乐界有很大的影响。”随后还写了一篇文章予以支持,后该判决相继的到法学界的支持,从此,隐私权获得了生命。所以我们学者真正的任务就是参与运用法律判决的活动中,帮助法院整理判例学说,是法律能够成长,这也是我与很多法学教授产生共鸣的地方。当然除了理论上的内容,这些实际的分析也很重要,且能直接影响到法律的发展。借此,我再次强调,认真分析案例,研读判决十分重要,正如那名整理判决的法官一样,要通过对判决加以系统的整理来学习法律,而不能之阅读一些理论性很强、很空洞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