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12-28 11:19:2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714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一)基本情况
  自2005年1月18日至2011年6月13日间,被告人华双记先后在定陶县、菏泽市经济开发区等地,对被害人李某某、胡某某等20名幼女(年龄在6至12岁之间)强行实施奸淫行为,其中既遂9人,未遂11人,并致1人轻伤。2011年6月23日,被告人华双记先后采用哄骗、拦截和威吓等手段,对被害人孙某(6岁)、张某(7岁)和薛某某(7岁)实施了猥亵行为。
  (二)裁判结果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华双记使用暴力手段,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猥亵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被告人奸淫幼女多人多次,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均极大,依法应予严惩,虽部分犯罪系未遂,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华双记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华双记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华双记在长达6年多的时间里,在两个县区4个乡镇,对23名幼女实施或意图实施奸淫、猥亵行为。其选择的对象均为无反抗能力的小学女生,且多数犯罪行为发生在小学生上学、放学途中,犯罪地点多在学校附近,作案极其猖狂,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