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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7 13:57:10 覃达艺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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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探索律师和法学专家进入司法官队伍的同时,制度探索也从未停止。
  2007年4月底,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座谈会在浙江省宁波市召开,会议讨论内容之一是法官遴选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旨在总结和归纳此前的法官遴选经验,使遴选规范化、制度化。
  该办法明确法官的三个来源和渠道之一是,可以面向社会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人员公开遴选。但遗憾的是,该法官遴选办法被认为无疾而终。
  2009年9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将取得律师资格人员列入法官、检察官遴选范围问题的通知。
  律师界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也开始呼吁,建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之间的交流制度。
  2010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一直为此奔走的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提出了他的建议案:“推行从优秀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的制度。”
  随后几年间,包括全国律师协会原会长于宁在内的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交议案、提案,呼吁建立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制度。
  2013年8月,最高法院在答复潘晓燕的提案时表示,最高法院曾在全国人大、中央组织部、司法部的支持下进行过多次尝试,但实际报名人数均没有达到预期。
  答复中说:“我们认为,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我国法官待遇较低,对优秀律师缺乏足够的吸引力等。”
  潘晓燕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其中主要的障碍在于人事体制——吃财政饭的和不吃财政饭的之间难以自由流动,律师已经是一个高度社会化职业群体,法官和检察官仍是固化程度比较高的职业群体。
  潘晓燕认为,实践中,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之间仍有隔阂,律师群体追求更高职业理想就像“面对一堵无形的墙”。
  朱景文也表示,收入待遇可能会成为法律职业群体之间流动的一个障碍。在这种情况下,从律师队伍中招录法官,“有多大的吸引力”?要确保律师愿意流向司法官,需要整个司法改革的配套。
  “这件事,我想,得有一个过程。”朱景文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朱景文认为,现实的制度设计可以考虑明确司法官招录条件,即司法机关向社会公开选拔司法官时,“具有一定的律师或者法律工作经验”作为前置条件,并且限定选拔数量所占的比例。
  孟强建议,如果要把从社会法律人层面选拔招录司法官的做法制度化,无疑应当进行相应的修法,在法官法、检察官法中予以明确规定。
  孟强指出,法官法、检察官法对于法官、检察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规定较粗,例如,对于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条件,都只要求通过司法考试且具备法官或检察官的条件,而法官或检察官的任职条件中,关于“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这些条件则需要解释,利于明确律师、法学家能否转行司法官。
  孟强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甚至对于什么时候进行招录、每年招录几次、哪些人可以报名、录取须经历哪些程序、有何救济途径等,都应当进行具体规定。所以,落实四中全会决定,最好是对法官法、检察官法进行相应的修改,使之更为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中央已经提出了明确的改革方向,期待有关各方能够尽快拿出操作方案,使改革尽快落地。潘晓燕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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