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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修订后的新问题
2014-10-21 16: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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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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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频道 作者:贾毅 刑事诉讼法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后,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涉及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中发现了新情况:
一是法律援助程序适用的审级范围不明确。法条规定申请法律援助的主体之一为被告人,而“被告人”这一称谓只存在于一审案件中,因此有的法官认为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况只存在一审程序,二审案件中不应存在。
二是申请法律援助程序占用的审限较多,结案期限难以把控。在刑事法律援助程序中,法院需要履行转交被告人援助申请、告知申请人家属提供相关文件、等待法律援助机关审查申请的义务,申请人还可以对法律援助机关的决定提出行政复议,全部程序将占用20多天的审理期限。
三是法院适用“可以通知”指派法律援助的情形界定模糊。刑诉法修改增加了法律援助的途径,有法院通知指派和当事人申请两种方式。其中,法院通知指派又可分为法院“应当通知指派”和法院“可以指派”的情况。“应当通知指派”的情况在法律中规定的很明确,而法院“可以通知指派”的的适用情形则模糊不清。
北京铁中院结合刑事审判工作,建议在实际操作中采取如下做法:
法律援助程序适用涵盖一、二审程序。刑诉法规定法院指派援助时需送达判决书,说明指派援助程序包括了二审程序,与之平行的法律援助方式即申请法律援助,亦应适用同样的审级范围,这也与设立刑事法律援助的初衷相符。
尽量消除申请法律援助程序占用的较多审限带来的不利影响。承办法官不能一味等待,应同时做好审理案件的准备工作,一旦申请援助有了结果,能够做到迅速开庭审理,合理利用审理期限。
法院可以通知指派法律援助的情形依然存在。刑诉法解释就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内容做了专项规定,法官应该重视对该解释的适用,符合要求的,尽量为被告人等提供法律援助,这也与本次刑诉法修改法律援助制度,拓宽法律援助途径,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精神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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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频道 作者:贾毅 刑事诉讼法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后,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涉及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中发现了新情况:
一是法律援助程序适用的审级范围不明确。法条规定申请法律援助的主体之一为被告人,而“被告人”这一称谓只存在于一审案件中,因此有的法官认为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况只存在一审程序,二审案件中不应存在。
二是申请法律援助程序占用的审限较多,结案期限难以把控。在刑事法律援助程序中,法院需要履行转交被告人援助申请、告知申请人家属提供相关文件、等待法律援助机关审查申请的义务,申请人还可以对法律援助机关的决定提出行政复议,全部程序将占用20多天的审理期限。
三是法院适用“可以通知”指派法律援助的情形界定模糊。刑诉法修改增加了法律援助的途径,有法院通知指派和当事人申请两种方式。其中,法院通知指派又可分为法院“应当通知指派”和法院“可以指派”的情况。“应当通知指派”的情况在法律中规定的很明确,而法院“可以通知指派”的的适用情形则模糊不清。
北京铁中院结合刑事审判工作,建议在实际操作中采取如下做法:
法律援助程序适用涵盖一、二审程序。刑诉法规定法院指派援助时需送达判决书,说明指派援助程序包括了二审程序,与之平行的法律援助方式即申请法律援助,亦应适用同样的审级范围,这也与设立刑事法律援助的初衷相符。
尽量消除申请法律援助程序占用的较多审限带来的不利影响。承办法官不能一味等待,应同时做好审理案件的准备工作,一旦申请援助有了结果,能够做到迅速开庭审理,合理利用审理期限。
法院可以通知指派法律援助的情形依然存在。刑诉法解释就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内容做了专项规定,法官应该重视对该解释的适用,符合要求的,尽量为被告人等提供法律援助,这也与本次刑诉法修改法律援助制度,拓宽法律援助途径,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精神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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