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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2009 合川区BT融资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2014-10-15 17:46:05
覃达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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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川府办发〔2009〕21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合川区BT融资建设项目
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合川区BT融资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BT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管理,广泛吸纳社会资本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推动合川跨越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7〕7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采用BT模式进行投融资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BT模式(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模式,是指由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将拟建项目,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能力的投融资建设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人),由该投资人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和施工,工程竣工后移交给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在约定的回购期内以回购的方式分期付款。BT项目融资建设模式包括直接施工型和施工二次招标型。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四条 BT项目评估决策领导小组(下称评估决策小组)负责确定采用BT模式的项目,制定BT项目的相关政策和重大决策。评估决策小组由区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区政府主要领导任副组长。评估决策小组办公室(下称区BT项目办)设在区发改委,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BT项目按责任分工由相应区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实行第一责任人负责制。第一责任人应在区政府指定的项目业主内组建专门工作班子(下称项目业主),全程负责BT项目的前期工作、招标文件(或竞争性谈判文件)和合同制定、BT单位选择、工程建设管理和回购等工作。工作人员可以在业主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内抽调并相对固定。
第六条 BT项目实行统筹安排。在区委、区政府安排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之前,相关部门应向区发改委提出下一年度拟采用BT模式的项目建设计划。区发改委汇总初审后,提出下一年度BT项目建设计划,报评估决策小组审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需增补和调整BT项目的,仍按上述程序报审。
第七条 BT项目总投资在3亿以下的,由第一责任人牵头负责项目的谈判,招标或合同签订前向评估决策小组书面汇报。总投资在3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内的,招标或合同签订之前提交评估决策小组评估审批。总投资超过10亿元的,招标或合同签订前经区委、区政府领导传签并经评估决策小组研究后,提交区委常委会议审定。
第八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报评估决策小组审定:
(一)BT项目年度计划;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BT融资建设单位的;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下浮比例少于3%的;
(四)建设期需计资金利息的;
(五)回购期资金利息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比例超过20%,回购款延期支付利息上浮比例超过35%的;
(六)需向BT融资建设单位提供实质担保和抵押的;
(七)评标和定标办法;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项目业主的职责:
(一)办理项目报批、征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设计和审查、招标文件等前期工作,组织BT项目招标或谈判;
(二)依法确定BT项目的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并切实加强监管;
(三)监管BT融资建设单位的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督促其按计划推进项目建设;
(四)检查、监督工程质量,督促安全文明施工;
(五)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各种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建设;
(六)切实做好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管理及移交等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
(七)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审计、回购等工作;
(八)报送项目推进情况;
(九)区委、区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能职责做好BT项目的监督管理。区发改委牵头负责BT项目投资人确定前的监管工作,区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等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业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管工作,区审计局、区财政局按职责牵头负责竣工决算审计和资产移交等监管工作。
第三章 投资人的确定
第十一条 BT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组织招投标。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应报评估决策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BT项目制定的发包条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业主将招标文件和合同送区BT项目办备案后,即可组织实施。若确定的发包条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项目业主应在招标前将招标文件和合同按BT项目审批权限送审后,方可组织实施。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项目业主应按照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邀请竞标单位——递交响应文件——组织竞争谈判——按审批权限送审——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的程序确定BT项目投资人。谈判活动应由项目业主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等相关部门参加,同时邀请区人大、区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的相关人员参与。
第十三条 BT项目投资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经营情况良好,具有项目建设必备的投融资能力。投资人自有资金不能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的,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项目投资的35%,并提供金融机构资金证明,其余资金应提供省级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函。对回购期较长的,可适当减少投资比例,但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最低不得低于项目投资的30%。
(二)诚实守信,财务报表等真实可靠,无工程施工劣迹,未被列入国家、省(市)、区县黑名单。
(三)采用直接施工型的,投资人应具有BT项目施工必备的资质、类似工程的施工经验以及相应的机械设备、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能力。
第十四条 BT项目可由联合体进行投资建设,联合体组成单位原则上不超过两家。
第十五条 BT项目评标应采用综合评标法。根据采用的不同BT模式,对投标单位的投融资能力、施工能力、履约信用、回购费用及让利、投资回购期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审,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十六条 采用施工二次招标型的,投资人须按照规定依法组织招标,并接受项目业主和相关部门的监督。选择建设企业须符合项目业主规定的资质要求,并报项目业主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BT项目应按合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专家咨询评估、设计优化、预算审核、设计变更审核、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和审计等制度。
第十八条 BT项目工程预算及设计变更预算由项目投资人按相关的定额文件进行编制,并经项目业主初审后报区评审中心审定。投标报价(或竞价)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原则上应在审定的工程预算基础上,下浮3%(含3%)以上。设计变更的建安工程费原则上应在审定的变更工程预算基础上,按投标报价(或竞价)同比例进行下浮。
建设期原则上不计资金利息。回购期资金利息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原则上上浮比例不超过20%;回购款延期支付利息,原则上上浮比例不超过35%。
原则上不向投资人提供实质担保和抵押,但可以为投资人融资提供相应的文件支撑,并划定一定范围的土地作为还款保障,政府出让该范围土地的收益优先作为还款来源。区国土房管局对划定土地用于BT项目还款保障要统筹考虑,提出意见报区委、区政府审定。
第十九条 BT项目实行合同管理。BT项目应在《合川区BT模式投资建设合同(范本)》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完善,明确建设内容、建设工期、回购方案、违约处罚等相关事宜。若需对范本中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应按本办法规定权限进行报批。项目业主与投资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应将合同送区发改委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合同应明确投资人的职责:
(一)组建与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机构或公司,具体实施项目建设。
(二)按约定时限足额筹集到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并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三)依法组织对项目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须项目业主参加,并接受监督部门监督。
(四)按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实施项目管理;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并移交;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保修工作的管理。
(五)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对质量的强制监督,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六)不得将合同签订的工程内容进行转包,未经项目业主同意不得分包。
(七)投资人应同意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质量和安全管理
(一)项目业主应督促投资人在办理开工许可前,向相应行业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接受其监督。
(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对建设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
(三)项目业主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总责,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要求投资人组织处理。
第二十二条 设计变更管理
(一)变更审批权限:变更金额增减50万元以下的由第一责任人审批;增减5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内的,送区评审中心审核后报第一责任人审批;增减200万元及以上的,送区评审中心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审批。项目业主不得化整为零规避审核程序,变相增加工程投资。
(二)变更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投资人应将施工变更文件报项目业主批准。变更商洽手续在批准后3日内报项目业主。
(三)发生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投资人应及时将变更文件报项目业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BT项目应建立退出机制。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应明确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解除合同:
(一)当事人一方违约不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的;
(二)因乙方主要原因,工程工期严重滞后60天以上的;
(三)因乙方主要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评定、验收标准及施工图要求且拒不整改的。
第五章 竣工验收及项目审计
第二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具备验收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程序组织竣工(交工)验收。通过竣工验收后30日内,投资人应向项目业主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严格实行项目审计制度。区审计局应依法对BT项目进行全覆盖审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投资人应完成决算,并通过项目业主单位报请区审计局进行决算审计。根据需要区审计局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量进行复核或评估、对决算进行审计。项目未经决算审计的,项目业主应责成投资人不得拨付工程尾款,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章 项目回购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或交工)验收完成后进入回购期,可以按合同约定向投资人预付第一次回购款。投资人应及时提出回购申请,项目业主进行审核后提出是否回购意见,提交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及投资人,在第二次回购款支付前按照合同约定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未通过回购核查的,应立即整改。整改未达标的,不得支付第二次回购款。
第二十七条 BT项目的回购期应在2年以上。对于回购期超过3年以上的,经BT项目评估决策小组研究后,可适当降低BT项目合作的相关条件。
第二十八条 在回购款项全部清偿之前,投资人不得影响项目业主对项目的正常使用,且不得将该项目用作其它收益或抵押。
第七章 违规及处罚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项目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科学论证、设计优化开工建设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擅自确定BT融资建设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擅自改变设计文件进行招标或建设、擅自突破核准预算的;
(四)未履行职责,项目建设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五)未履行职责,造成工程不能按期完工的;
(六)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并擅自决定回购的;
(七)项目建设相关文件、技术和财务等资料不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的。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中有徇私舞弊、贪污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诚信考核制度。项目业主应对投资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中介咨询机构等单位的工作质量、执行合同等信用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质量和合同执行差的单位要进行通报直至进入黑名单,纳入黑名单的投资人5年内不得再参加合川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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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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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
合川府办发〔2009〕21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合川区BT融资建设项目
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合川区BT融资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BT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管理,广泛吸纳社会资本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推动合川跨越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7〕7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采用BT模式进行投融资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BT模式(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模式,是指由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将拟建项目,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能力的投融资建设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人),由该投资人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和施工,工程竣工后移交给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在约定的回购期内以回购的方式分期付款。BT项目融资建设模式包括直接施工型和施工二次招标型。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四条 BT项目评估决策领导小组(下称评估决策小组)负责确定采用BT模式的项目,制定BT项目的相关政策和重大决策。评估决策小组由区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区政府主要领导任副组长。评估决策小组办公室(下称区BT项目办)设在区发改委,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BT项目按责任分工由相应区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实行第一责任人负责制。第一责任人应在区政府指定的项目业主内组建专门工作班子(下称项目业主),全程负责BT项目的前期工作、招标文件(或竞争性谈判文件)和合同制定、BT单位选择、工程建设管理和回购等工作。工作人员可以在业主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内抽调并相对固定。
第六条 BT项目实行统筹安排。在区委、区政府安排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之前,相关部门应向区发改委提出下一年度拟采用BT模式的项目建设计划。区发改委汇总初审后,提出下一年度BT项目建设计划,报评估决策小组审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需增补和调整BT项目的,仍按上述程序报审。
第七条 BT项目总投资在3亿以下的,由第一责任人牵头负责项目的谈判,招标或合同签订前向评估决策小组书面汇报。总投资在3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内的,招标或合同签订之前提交评估决策小组评估审批。总投资超过10亿元的,招标或合同签订前经区委、区政府领导传签并经评估决策小组研究后,提交区委常委会议审定。
第八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报评估决策小组审定:
(一)BT项目年度计划;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BT融资建设单位的;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下浮比例少于3%的;
(四)建设期需计资金利息的;
(五)回购期资金利息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比例超过20%,回购款延期支付利息上浮比例超过35%的;
(六)需向BT融资建设单位提供实质担保和抵押的;
(七)评标和定标办法;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项目业主的职责:
(一)办理项目报批、征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设计和审查、招标文件等前期工作,组织BT项目招标或谈判;
(二)依法确定BT项目的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并切实加强监管;
(三)监管BT融资建设单位的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督促其按计划推进项目建设;
(四)检查、监督工程质量,督促安全文明施工;
(五)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各种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建设;
(六)切实做好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管理及移交等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
(七)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审计、回购等工作;
(八)报送项目推进情况;
(九)区委、区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能职责做好BT项目的监督管理。区发改委牵头负责BT项目投资人确定前的监管工作,区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等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业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管工作,区审计局、区财政局按职责牵头负责竣工决算审计和资产移交等监管工作。
第三章 投资人的确定
第十一条 BT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组织招投标。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应报评估决策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BT项目制定的发包条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业主将招标文件和合同送区BT项目办备案后,即可组织实施。若确定的发包条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项目业主应在招标前将招标文件和合同按BT项目审批权限送审后,方可组织实施。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项目业主应按照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邀请竞标单位——递交响应文件——组织竞争谈判——按审批权限送审——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的程序确定BT项目投资人。谈判活动应由项目业主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等相关部门参加,同时邀请区人大、区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的相关人员参与。
第十三条 BT项目投资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经营情况良好,具有项目建设必备的投融资能力。投资人自有资金不能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的,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项目投资的35%,并提供金融机构资金证明,其余资金应提供省级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函。对回购期较长的,可适当减少投资比例,但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最低不得低于项目投资的30%。
(二)诚实守信,财务报表等真实可靠,无工程施工劣迹,未被列入国家、省(市)、区县黑名单。
(三)采用直接施工型的,投资人应具有BT项目施工必备的资质、类似工程的施工经验以及相应的机械设备、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能力。
第十四条 BT项目可由联合体进行投资建设,联合体组成单位原则上不超过两家。
第十五条 BT项目评标应采用综合评标法。根据采用的不同BT模式,对投标单位的投融资能力、施工能力、履约信用、回购费用及让利、投资回购期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审,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十六条 采用施工二次招标型的,投资人须按照规定依法组织招标,并接受项目业主和相关部门的监督。选择建设企业须符合项目业主规定的资质要求,并报项目业主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BT项目应按合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专家咨询评估、设计优化、预算审核、设计变更审核、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和审计等制度。
第十八条 BT项目工程预算及设计变更预算由项目投资人按相关的定额文件进行编制,并经项目业主初审后报区评审中心审定。投标报价(或竞价)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原则上应在审定的工程预算基础上,下浮3%(含3%)以上。设计变更的建安工程费原则上应在审定的变更工程预算基础上,按投标报价(或竞价)同比例进行下浮。
建设期原则上不计资金利息。回购期资金利息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原则上上浮比例不超过20%;回购款延期支付利息,原则上上浮比例不超过35%。
原则上不向投资人提供实质担保和抵押,但可以为投资人融资提供相应的文件支撑,并划定一定范围的土地作为还款保障,政府出让该范围土地的收益优先作为还款来源。区国土房管局对划定土地用于BT项目还款保障要统筹考虑,提出意见报区委、区政府审定。
第十九条 BT项目实行合同管理。BT项目应在《合川区BT模式投资建设合同(范本)》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完善,明确建设内容、建设工期、回购方案、违约处罚等相关事宜。若需对范本中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应按本办法规定权限进行报批。项目业主与投资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应将合同送区发改委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合同应明确投资人的职责:
(一)组建与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机构或公司,具体实施项目建设。
(二)按约定时限足额筹集到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并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三)依法组织对项目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须项目业主参加,并接受监督部门监督。
(四)按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实施项目管理;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并移交;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保修工作的管理。
(五)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对质量的强制监督,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六)不得将合同签订的工程内容进行转包,未经项目业主同意不得分包。
(七)投资人应同意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质量和安全管理
(一)项目业主应督促投资人在办理开工许可前,向相应行业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接受其监督。
(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对建设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
(三)项目业主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总责,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要求投资人组织处理。
第二十二条 设计变更管理
(一)变更审批权限:变更金额增减50万元以下的由第一责任人审批;增减5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内的,送区评审中心审核后报第一责任人审批;增减200万元及以上的,送区评审中心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审批。项目业主不得化整为零规避审核程序,变相增加工程投资。
(二)变更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投资人应将施工变更文件报项目业主批准。变更商洽手续在批准后3日内报项目业主。
(三)发生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投资人应及时将变更文件报项目业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BT项目应建立退出机制。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应明确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解除合同:
(一)当事人一方违约不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的;
(二)因乙方主要原因,工程工期严重滞后60天以上的;
(三)因乙方主要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评定、验收标准及施工图要求且拒不整改的。
第五章 竣工验收及项目审计
第二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具备验收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程序组织竣工(交工)验收。通过竣工验收后30日内,投资人应向项目业主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严格实行项目审计制度。区审计局应依法对BT项目进行全覆盖审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投资人应完成决算,并通过项目业主单位报请区审计局进行决算审计。根据需要区审计局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量进行复核或评估、对决算进行审计。项目未经决算审计的,项目业主应责成投资人不得拨付工程尾款,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章 项目回购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或交工)验收完成后进入回购期,可以按合同约定向投资人预付第一次回购款。投资人应及时提出回购申请,项目业主进行审核后提出是否回购意见,提交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及投资人,在第二次回购款支付前按照合同约定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未通过回购核查的,应立即整改。整改未达标的,不得支付第二次回购款。
第二十七条 BT项目的回购期应在2年以上。对于回购期超过3年以上的,经BT项目评估决策小组研究后,可适当降低BT项目合作的相关条件。
第二十八条 在回购款项全部清偿之前,投资人不得影响项目业主对项目的正常使用,且不得将该项目用作其它收益或抵押。
第七章 违规及处罚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项目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科学论证、设计优化开工建设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擅自确定BT融资建设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擅自改变设计文件进行招标或建设、擅自突破核准预算的;
(四)未履行职责,项目建设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五)未履行职责,造成工程不能按期完工的;
(六)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并擅自决定回购的;
(七)项目建设相关文件、技术和财务等资料不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的。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中有徇私舞弊、贪污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诚信考核制度。项目业主应对投资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中介咨询机构等单位的工作质量、执行合同等信用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质量和合同执行差的单位要进行通报直至进入黑名单,纳入黑名单的投资人5年内不得再参加合川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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