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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保险法(修正案)》(一)
2014-9-24 2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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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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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保险法修正案草案》。对此,中国保监会上海办公室就读者关心的一些问题给予了解答,文章将在本报陆续刊出。
问:《保险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意义是什么?
答:《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保险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业的监管,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7年来,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结构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从外部环境看,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市场机制的作用日益增强,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中国对外开放和与国际接轨的步伐进一步加快。从内部结构看,保险市场主体大量增加,业务规范迅速扩大,保险产品日益丰富。与此同时,费率市场化进程稳步推进,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保险监管明显加强。客观形势的变化使得《保险法》的一些不足逐渐显露出来,如个别条文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不符,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加强保险监管、加快保险业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对《保险法》进行修订和完善,是保险市场发展和进一步改革开放的必然要求。
这次修订是《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一次修订,是中国保险法制建设向前迈进的重要一步。它体现了年初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的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的一系列重要方针政策,对深化保险体制改革、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推进保险市场化进程、加强保险业与国际接轨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必将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问:《保险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保险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履行了加入WTO承诺。修正案根据中国政府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作出的承诺,修改了法定再保险的规定。二是加强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修正案加强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责任,对保险代理人的展业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同时对《保险法》的保险合同部分的个别条文作出了直接有利于被保险人的修改。三是强化了保险监管。修正案要求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健全责任准备金的提转办法。修正案同时增加了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四是支持保险业的改革和发展。修正案修改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保险资金运用、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的兼营和保险代理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问:哪些内容的修订体现了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答: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看:
一方面,这次修订内容中所有关于加强保险监管的修订,都是为了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确保保险公司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这从根本上体现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目的。
另一方面,还有一些修订内容直接体现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如为了切实建立保险保障基金,授权保险监管机构制定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强化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责任;对保险代理人的展业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规定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明确了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偿后仍享有向侵权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强调了人寿保险公司在被撤销或破产时,转让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利益等。
问:哪些内容的修订体现了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
答: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保险代理队伍不断壮大。目前全国保险代理人数已达120万,上海保险代理人也有近5万余人,因此通过立法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规范是有必要的。在《保险法》的修订中加强了对代理人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具体表现在:
第一,增加了“表见代理”的内容,即规定:“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这一规定,加重了保险公司对代理人越权代理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保险公司进一步加强对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维护保险市场良好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第二,倡导诚信原则,要求加强对代理人的培训,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业务的活动。”
第三,此次修订中增加了代理人的法定禁止行为,内容如下:
一、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不得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不得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五、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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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保险法修正案草案》。对此,中国保监会上海办公室就读者关心的一些问题给予了解答,文章将在本报陆续刊出。
问:《保险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意义是什么?
答:《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保险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业的监管,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7年来,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结构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从外部环境看,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市场机制的作用日益增强,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中国对外开放和与国际接轨的步伐进一步加快。从内部结构看,保险市场主体大量增加,业务规范迅速扩大,保险产品日益丰富。与此同时,费率市场化进程稳步推进,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保险监管明显加强。客观形势的变化使得《保险法》的一些不足逐渐显露出来,如个别条文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不符,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加强保险监管、加快保险业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对《保险法》进行修订和完善,是保险市场发展和进一步改革开放的必然要求。
这次修订是《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一次修订,是中国保险法制建设向前迈进的重要一步。它体现了年初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的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的一系列重要方针政策,对深化保险体制改革、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推进保险市场化进程、加强保险业与国际接轨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必将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问:《保险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保险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履行了加入WTO承诺。修正案根据中国政府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作出的承诺,修改了法定再保险的规定。二是加强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修正案加强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责任,对保险代理人的展业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同时对《保险法》的保险合同部分的个别条文作出了直接有利于被保险人的修改。三是强化了保险监管。修正案要求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健全责任准备金的提转办法。修正案同时增加了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四是支持保险业的改革和发展。修正案修改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保险资金运用、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的兼营和保险代理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问:哪些内容的修订体现了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答: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看:
一方面,这次修订内容中所有关于加强保险监管的修订,都是为了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确保保险公司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这从根本上体现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目的。
另一方面,还有一些修订内容直接体现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如为了切实建立保险保障基金,授权保险监管机构制定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强化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责任;对保险代理人的展业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规定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明确了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偿后仍享有向侵权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强调了人寿保险公司在被撤销或破产时,转让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利益等。
问:哪些内容的修订体现了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
答: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保险代理队伍不断壮大。目前全国保险代理人数已达120万,上海保险代理人也有近5万余人,因此通过立法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规范是有必要的。在《保险法》的修订中加强了对代理人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具体表现在:
第一,增加了“表见代理”的内容,即规定:“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这一规定,加重了保险公司对代理人越权代理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保险公司进一步加强对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维护保险市场良好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第二,倡导诚信原则,要求加强对代理人的培训,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业务的活动。”
第三,此次修订中增加了代理人的法定禁止行为,内容如下:
一、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不得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不得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五、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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