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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为什么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没有规定“老人节”?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9-24 23:00
标题: 为什么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没有规定“老人节”?
  “老人节”,国际上将每年的“十月一日”定为“老人节”。在我国的法律中虽然没有规定“老人节”,但许多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将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这个古老的民间传统节日,自定为“老人节”。在每年的“重阳节”前后,在当地开展敬老活动。有的召开老年人和离休退休干部座谈会,回顾老年事业发展情况,听取老同志对离休退休工作的意见;有的组织全社会各行各业开展为老年人送温暖的活动,努力创造尊老敬老养老的良好社会风尚;有的利用新闻媒介宣传老年法规,传播老年人“老有所为”的模范事迹,交流发展老年事业的经验;还有的在“老人节”期间举办老年人运动会、老年人服装表演、老年人文艺演出和老年人游园活动。每年的农历九月九日,已经成为全国群众公认的“老人节”。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草案)》在起草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许多同志主张将“老人节”在法中加以规定。在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鉴于目前全国性节日不断增多,比如元旦、春节、妇女节、劳动节、儿童节、党的生日、建军节、国庆节等。除此之外,还把古代的节日和国外的节日引进来,又比如,古代的有元霄节、端午节、中秋节等,国外的有情人节、母亲节、圣旦节等;又鉴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时,已经决定除在教师法第六条规定“每年九月十日为老师节”之外,今后在制定国家法律时,不再规定全国性的节日。 因此,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没有规定“老人节”的内容。
  在法律中没有规定“老人节”,并不意味着取销各地已经规定的“老人节”,也不意味着全国不能过“老人节”。节日不一定只有写进法里才有效,而在于这个节日是否有意义,是否符合全国人民的心愿,检验节日是否有生命力的唯一标准就是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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