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59:5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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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原文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法条文义解释
  合同撤销权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遭受损失或者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享有,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称为撤销权人。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是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可撤销的合同往往只涉及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如果当事人自愿接受此种合同的后果,则法律就会让此种合同有效。然而,如果撤销权人长期不行使其权利,不主张撤销合同,就会让合同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这即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也不利于加快交易的发展;同时还可能使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判断是否准予撤销时,由于时间太长无法作出正确的判断。正是基于此种考虑,各国的立法往往都明确规定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如果超过了此期限还不行使,撤销权人就会失去撤销合同的权利,该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三条对此作了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条规定了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1年。如果撤销权人在此期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则导致其撤销权消灭。该合同当事人应当接受合同的对其的效力,承担合同义务。“撤销事由”是指本法第54条规定的几种情形。“知道”是指撤销权人确已知晓撤销事由。“应当知道”,是指法律上推断其在通常的情况下应当知道。“行使撤销权”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撤销合同或者部分撤销合同。另外,这里的“1年”是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是撤销权的抛弃。撤销权的抛弃是当事人以明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行为。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存在着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而当这一方当事人知道了撤销事由以后,法律应当允许当事人自己选择合同的效力,既可以撤销合同,也可以对可撤销的合同的效力予以承认。撤销权的放弃即是这种方式。承认以后的可撤销合同就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了。因此,合同撤销权消灭后,当事人不得在以存在撤销的事由为理由,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撤销合同。
  “明确表示”是指撤销权人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回合同不予以变更或者不予以撤销。这种表示,可以使书面的形式,也可以是口头的形式。
  “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是指当事人在知道撤销事由以后,明知合同可以撤销,但是没有行使撤销权,而以自己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表明放弃了撤销权的。
  郑小敏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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