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59:0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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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原文: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凭样品买卖中样品有瑕疵时的处理方法的规定。本条适用于出卖人提供的样品有隐蔽瑕疵的且买受人不知道的情形。
  在凭样品买卖中,“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的质量相同”。那么是否在样品存在隐蔽瑕疵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前条的这一规定呢?本条的规定就是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利益,针对前条的规定作出的特别规定。
  本条适用的条件:
  (1)样品存在隐蔽瑕疵。所谓“隐蔽瑕疵”是指经一般、通常的检查不易发现的样品的品质缺陷。瑕疵分为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这里指的是质量瑕疵,即标的物存在不符合规定或者通用质量要求的缺陷,或者影响使用效果等方面的情况。这里的隐蔽瑕疵显然不能是表面瑕疵。
  (2)买受人须为善意,不知道有此隐蔽瑕疵。如果买受人知道有此隐蔽瑕疵仍然订立合同,则在此情况下出卖人得以与样品相同的标的物交付。
  (3)出卖人没有过错。按照本条的规定,买受人不知道样品存在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义务仍然适用于出卖人,而不论出卖人是否知道样品存在隐蔽疵。如果出卖人明知该瑕疵而故意隐瞒,则可以构成对买受人的欺诈。欺诈的后果要比本条严重的多,所以本条仅适用于卖方不存在过错的情况。
  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而按照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该标准履行,没有的,要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这些规定即是要求在不能明确标的物质量要求的情况下,出卖人应当担保标的物没有质量瑕疵。这些规定与本条共同构建《合同法》中的标的物质量条款。
  (根据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张新宝、龚赛红《买卖合同 赠与合同》、李国光主编《中国合同法条文释解》、奚晓明主编《合同法讲座》和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编著)
  蔡崎峰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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