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58:2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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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原文:
  第三百二十三条 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法条文意解释:
  本条是对订立技术合同应当遵循的原则的规定。
  当事人订立技术合同,首先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遵守法律的基本原则。依据技术合同的特点,当事人订立技术合同,还应当遵循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的原则。
  技术合同是技术成果商品化的法律形式,实行技术合同的目的,是将技术成果推向市场,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当事人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应当从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与经济发展出发,确定权利义务,努力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促进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在生产实践中获得应用,使科学技术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规定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鼓励和引导当事人正确运用技术合同这一有效的法律形式,在科研和生产之间架起一座桥梁,促使技术成果尽快向生产领域转移,形成新的生产力。
  在本法中对不利于该原则的技术合同的处理作出了具体的处理,比如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三百四十三条等。
  本条中的“技术成果”指利用科技知识、信息和经验做出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技术方案。技术成果本身具有技术性、成果性、实用性和相对进步性特征。技术性是指它是有关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方案或技术构想;成果性是指这种技术具有相对完整性、零星技术本能成为技术成果;实用性是指技术成果能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相对进步性指在一定区域内,相对于解决同样技术问题的其他方案具有进步性,同行业普遍公布的常规技术,不能成为技术成果。
  俞里江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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