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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第三十二条
2014-9-24 22:54:02
[db:作者]
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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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不得串通投标和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规定。
一、串通投标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投标,二是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相互勾结投标。本条以法律的形式对上述两种情况分两款作了禁止性的规定。
二、本条所讲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是指投标人彼此之间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就投标报价的形式互相通气,达到避免相互竞争,共同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1月发布的《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二是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本条所讲“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是指投标人彼此之间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就投标报价的形式以外的其他形式互相通气,达到避免相互竞争,共同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
三、本条所讲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与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的手段从事私下交易致使招标投标流于形式,共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列举的与招标人串通投标行为主要包括下述情况:招标人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标书,更改报价;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时以此决定取舍;以及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四、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关于“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规定的基础上作出的规定。本条规定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相比,一是肯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两种表现形态;二是增加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的不利后果,即“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串通投标以“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破坏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的公平竞争的原则,同时也会助长腐败现象蔓延。因此,本法对串通招标的行为予以严厉禁止,对违反这一规定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本条所讲行贿,是指投标人以谋取中标为目的,给予招标人(包括其工作人员)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财物(包括有形财物和其他好处)的行为。这一行为的直接后果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同时,也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必须绝对禁止,对违反这一规定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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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不得串通投标和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规定。
一、串通投标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投标,二是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相互勾结投标。本条以法律的形式对上述两种情况分两款作了禁止性的规定。
二、本条所讲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是指投标人彼此之间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就投标报价的形式互相通气,达到避免相互竞争,共同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1月发布的《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二是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本条所讲“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是指投标人彼此之间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就投标报价的形式以外的其他形式互相通气,达到避免相互竞争,共同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
三、本条所讲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与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的手段从事私下交易致使招标投标流于形式,共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列举的与招标人串通投标行为主要包括下述情况:招标人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标书,更改报价;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时以此决定取舍;以及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四、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关于“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规定的基础上作出的规定。本条规定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相比,一是肯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两种表现形态;二是增加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的不利后果,即“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串通投标以“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破坏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的公平竞争的原则,同时也会助长腐败现象蔓延。因此,本法对串通招标的行为予以严厉禁止,对违反这一规定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本条所讲行贿,是指投标人以谋取中标为目的,给予招标人(包括其工作人员)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财物(包括有形财物和其他好处)的行为。这一行为的直接后果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同时,也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必须绝对禁止,对违反这一规定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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