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快捷导航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专题
专题
法规树
法条
案例
裁判
文书
法文
本版
全局
用户
法律专题
法律资讯
法律数据
法律实务
法律资源
法律社区
婚姻
合同
刑事
法规树
个人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要闻
热点案件
立法动态
法律时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规定
地方司法
裁判文书
法学理论
实务文章
业务指引
解读释义
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
法律风险
法学教程
法律工具
考试资料
疑难研究
法律群组
律师
律师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团
律团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所
律所
综合所
特色所
精专所
工作者
工作者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服务所
服务所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团队
专业团队
特色型
精专型
综合型
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辅助机构
辅助机构
鉴定
评估
税务
会计
版块
›
法律实务
›
解读释义
›
查看内容
发新帖
专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一百一十一条
2014-9-24 22:47:27
[db:作者]
法尊
编辑地区
×
编辑地区
地区:
请选择
安徽省
北京市
福建省
甘肃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州省
海南省
河北省
河南省
黑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吉林省
江苏省
江西省
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
山东省
山西省
陕西省
上海市
四川省
天津市
西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云南省
浙江省
重庆市
|
只看该作者
|
正序浏览
|
阅读模式
发布者
电梯直达
0
416
正在更新加载主题内容的条文数据,请您耐心等候一下....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x
第一百一十一条 依照前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后,保险公司在限期内未予改正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织,对该保险公司进行整顿。
整顿决定应当载明被整顿保险公司的名称、整顿理由、整顿组织和整顿期限,并予以公告。
[释义] 本条是对保险公司的整顿的规定。
一、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有前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且在限期内不予改正的保险公司,依法进行整顿,是法律赋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制止保险公司的违法行为,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维护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目的是帮助被整顿公司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可能危害公司赔付能力和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隐患和问题,恢复保险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整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保险公司必须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包括:未按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准备金,未按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二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保险公司已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三是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改正,即未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提取或者结转各项准备金,或者依法办理再保险,或者纠正违法运用资金的行为,或者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只有在这三项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才能对其进行整顿。
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整顿,应当成立整顿组织。整顿组织的组成人员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选派和指定。整顿组织的组成人员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该保险公司的外部选派,选派的人员必须是保险专业人员,例如其他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员、从事保险教学研究的专业人员、保险精算人员、从事保险业务的律师、会计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等;二是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该保险公司指定符合条件的人员,该指定的人员应当是保险业务专业人员,且与保险公司的违法行为不存在利害关系。
三、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整顿,应当制作整顿决定并予以公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整顿,不仅涉及该保险公司的利益,更涉及该保险公司的客户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对保险公司进行整顿时,应当作出整顿决定,并及时在公共媒体上进行公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作并公告的整顿决定应当载明被整顿公司的名称、整顿理由、整顿组织和整顿期限。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依照前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后,保险公司在限期内未予改正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织,对该保险公司进行整顿。
整顿决定应当载明被整顿保险公司的名称、整顿理由、整顿组织和整顿期限,并予以公告。
[释义] 本条是对保险公司的整顿的规定。
一、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有前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且在限期内不予改正的保险公司,依法进行整顿,是法律赋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制止保险公司的违法行为,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维护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目的是帮助被整顿公司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可能危害公司赔付能力和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隐患和问题,恢复保险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整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保险公司必须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包括:未按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准备金,未按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二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保险公司已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三是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改正,即未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提取或者结转各项准备金,或者依法办理再保险,或者纠正违法运用资金的行为,或者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只有在这三项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才能对其进行整顿。
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整顿,应当成立整顿组织。整顿组织的组成人员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选派和指定。整顿组织的组成人员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该保险公司的外部选派,选派的人员必须是保险专业人员,例如其他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员、从事保险教学研究的专业人员、保险精算人员、从事保险业务的律师、会计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等;二是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该保险公司指定符合条件的人员,该指定的人员应当是保险业务专业人员,且与保险公司的违法行为不存在利害关系。
三、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整顿,应当制作整顿决定并予以公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整顿,不仅涉及该保险公司的利益,更涉及该保险公司的客户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对保险公司进行整顿时,应当作出整顿决定,并及时在公共媒体上进行公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作并公告的整顿决定应当载明被整顿公司的名称、整顿理由、整顿组织和整顿期限。
创建新划词:
自动
更新划词缓存
创建新专题 -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举报
回复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