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快捷导航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专题
专题
法规树
法条
案例
裁判
文书
法文
本版
全局
用户
法律专题
法律资讯
法律数据
法律实务
法律资源
法律社区
婚姻
合同
刑事
法规树
个人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要闻
热点案件
立法动态
法律时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规定
地方司法
裁判文书
法学理论
实务文章
业务指引
解读释义
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
法律风险
法学教程
法律工具
考试资料
疑难研究
法律群组
律师
律师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团
律团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所
律所
综合所
特色所
精专所
工作者
工作者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服务所
服务所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团队
专业团队
特色型
精专型
综合型
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辅助机构
辅助机构
鉴定
评估
税务
会计
版块
›
法律实务
›
解读释义
›
查看内容
发新帖
专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一百五十七条
2014-9-24 22:46:45
[db:作者]
法尊
编辑地区
×
编辑地区
地区:
请选择
安徽省
北京市
福建省
甘肃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州省
海南省
河北省
河南省
黑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吉林省
江苏省
江西省
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
山东省
山西省
陕西省
上海市
四川省
天津市
西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云南省
浙江省
重庆市
|
只看该作者
|
正序浏览
|
阅读模式
发布者
电梯直达
0
386
主题归类
正在更新加载主题内容的条文数据,请您耐心等候一下....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x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按照国务院规定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继续保留,其中不完全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 本条是对1995年10月1日保险法施行前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的法律地位的规定。
本法于1995年6月30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生效施行。此前,我国没有保险法,保险活动的法律依据是1985年国务院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本法生效后,设立新的保险公司一律应当按照生效后的保险法办理。对保险法生效前按照国务院规定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应如何对待?保险法需要说明。为此,本条规定,本法施行前按照国务院规定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继续保留,其中不完全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对于依法改造保险法生效前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规范其经营行为,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是完全必要的。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按照国务院规定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继续保留,其中不完全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 本条是对1995年10月1日保险法施行前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的法律地位的规定。
本法于1995年6月30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生效施行。此前,我国没有保险法,保险活动的法律依据是1985年国务院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本法生效后,设立新的保险公司一律应当按照生效后的保险法办理。对保险法生效前按照国务院规定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应如何对待?保险法需要说明。为此,本条规定,本法施行前按照国务院规定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继续保留,其中不完全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对于依法改造保险法生效前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规范其经营行为,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是完全必要的。
创建新划词:
自动
更新划词缓存
创建新专题 -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举报
回复
浏览过的版块
考试资料
法律文书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