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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七十一条
2014-9-24 22: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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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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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一)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释义】 本条是对禁止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规定。
在证券交易活动中,禁止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准则,也是各国证券市场通行的规则之一。证券交易价格,是指证券持有者将证券让渡给购买者的货币数量。证券本身并没有价值,在证券市场上,证券的交易价格是由证券所代表的权益和证券的供求数量决定的。证券所代表的权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由发行人支付的股息、红利、利息等,另一部分是证券持有者买卖证券所获得的差价收益。一般情况下,当市场上证券的发行总量不变时,人们买入证券与卖出证券的数量随着他们对证券所带来的收益的预期的变化而变化,并由此推动着证券交易价格的变化。预期收益较高时,买人数量增加,证券交易价格趋于上涨,预期收益较低时,卖出数量增加,证券交易价格就会趋于下跌。从实践中看,影响证券预期收益,从而影响证券买入与卖出数量的因素非常多,经济的、政治的因素都有。比如,从宏观上说,经济周期的循环与波动、利率水平的高低、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和公开市场业务的调整、物价水平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实施等,都能够影响证券的买入与卖出数量,从而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从微观上说,公司的盈利水平和股利派发政策等,也会直接影响证券的买入与卖出数量,带来证券交易价格的变化。证券交易价格受这些因素影响发生变动是经常的,也是不可避免的,由上述这些因素导致的证券交易价格发生变动是正常的。在上述因素之外,还有一种因素也可以导致证券交易价格发生变动,这就是人为操纵。在证券市场上,买卖证券的心理是这样的,即一边倒的量会刺激出更大的一边倒的量。一般情况下,当证券持有者看到证券交易价格下跌,他们就会决定抛出,而这种抛出会引起更多的抛售。当潜在的投资者看到证券交易价格上涨时,他们就会决定买进,而这种买进又会带动更多的买进。某些个人或者机构利用人们的这种心理,背离市场竞争原则和供求原则,通过增加买进或者卖出证券的数量来人为地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引诱他人参与证券交易,为自己牟取利益或者转嫁风险。这种人为地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实质上是制造虚假的证券交易量和证券交易价格,是对不特定的投资者的欺诈行为。所以,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维持证券交易公正合理地进行,必须严格禁止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
本条以列举的方式对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作了规定,主要有四种类型:
一是,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一类操纵行为中,操纵者具有两个客观要件,一个是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另一个是联合买卖证券或者连续买卖证券,这两个要件应当同时具备才构成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单独的操纵者通常是利用自己手中持有的大量资金或者股票或者利用所知悉的重要信息进行连续买卖,而两个以上的操纵者可以合谋集中各自的优势,进行联手操作,联合进行证券买卖,也可以连续进行证券买卖。所谓连续买卖,是指在短时间内对同一种证券反复进行买进又卖出的行为。
二是,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好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这种操纵市场的方式又称为“对倒”,是最古老的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形式之一。这种行为的特点主要有二个,第一,串通好的操纵者必须是分为买方和卖方两个对应的方面,证券交易是在两方操纵者之间进行的;第二,双方事先约定好证券交易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等。这种行为的目的是抬高证券交易价格,制造市场虚假繁荣景象,诱导投资者盲目跟进。
三是,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这种行为是将预先配好的委托分别下达给两个证券公司,经由一个证券公司买进,另一个证券公司卖出,而实质上是自买自卖,证券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
四是,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这是指行为人不管采用什么手法,也不问其主观动机是什么,只要客观上造成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结果,且操纵者也因此获利,这种行为就属于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在上述三种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形式以外,操纵者还会采用许多新的手法,法律难以一一列全,作出这一概括性的规定,可以适应复杂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严厉打击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
本条对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构成要件的规定,与《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是相衔接的,但是并不意味着有本条规定的行为就一定构成犯罪,要视情节而定。一般情况下,有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应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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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一)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释义】 本条是对禁止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规定。
在证券交易活动中,禁止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准则,也是各国证券市场通行的规则之一。证券交易价格,是指证券持有者将证券让渡给购买者的货币数量。证券本身并没有价值,在证券市场上,证券的交易价格是由证券所代表的权益和证券的供求数量决定的。证券所代表的权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由发行人支付的股息、红利、利息等,另一部分是证券持有者买卖证券所获得的差价收益。一般情况下,当市场上证券的发行总量不变时,人们买入证券与卖出证券的数量随着他们对证券所带来的收益的预期的变化而变化,并由此推动着证券交易价格的变化。预期收益较高时,买人数量增加,证券交易价格趋于上涨,预期收益较低时,卖出数量增加,证券交易价格就会趋于下跌。从实践中看,影响证券预期收益,从而影响证券买入与卖出数量的因素非常多,经济的、政治的因素都有。比如,从宏观上说,经济周期的循环与波动、利率水平的高低、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和公开市场业务的调整、物价水平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实施等,都能够影响证券的买入与卖出数量,从而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从微观上说,公司的盈利水平和股利派发政策等,也会直接影响证券的买入与卖出数量,带来证券交易价格的变化。证券交易价格受这些因素影响发生变动是经常的,也是不可避免的,由上述这些因素导致的证券交易价格发生变动是正常的。在上述因素之外,还有一种因素也可以导致证券交易价格发生变动,这就是人为操纵。在证券市场上,买卖证券的心理是这样的,即一边倒的量会刺激出更大的一边倒的量。一般情况下,当证券持有者看到证券交易价格下跌,他们就会决定抛出,而这种抛出会引起更多的抛售。当潜在的投资者看到证券交易价格上涨时,他们就会决定买进,而这种买进又会带动更多的买进。某些个人或者机构利用人们的这种心理,背离市场竞争原则和供求原则,通过增加买进或者卖出证券的数量来人为地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引诱他人参与证券交易,为自己牟取利益或者转嫁风险。这种人为地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实质上是制造虚假的证券交易量和证券交易价格,是对不特定的投资者的欺诈行为。所以,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维持证券交易公正合理地进行,必须严格禁止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
本条以列举的方式对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作了规定,主要有四种类型:
一是,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一类操纵行为中,操纵者具有两个客观要件,一个是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另一个是联合买卖证券或者连续买卖证券,这两个要件应当同时具备才构成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单独的操纵者通常是利用自己手中持有的大量资金或者股票或者利用所知悉的重要信息进行连续买卖,而两个以上的操纵者可以合谋集中各自的优势,进行联手操作,联合进行证券买卖,也可以连续进行证券买卖。所谓连续买卖,是指在短时间内对同一种证券反复进行买进又卖出的行为。
二是,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好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这种操纵市场的方式又称为“对倒”,是最古老的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形式之一。这种行为的特点主要有二个,第一,串通好的操纵者必须是分为买方和卖方两个对应的方面,证券交易是在两方操纵者之间进行的;第二,双方事先约定好证券交易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等。这种行为的目的是抬高证券交易价格,制造市场虚假繁荣景象,诱导投资者盲目跟进。
三是,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这种行为是将预先配好的委托分别下达给两个证券公司,经由一个证券公司买进,另一个证券公司卖出,而实质上是自买自卖,证券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
四是,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这是指行为人不管采用什么手法,也不问其主观动机是什么,只要客观上造成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结果,且操纵者也因此获利,这种行为就属于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在上述三种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形式以外,操纵者还会采用许多新的手法,法律难以一一列全,作出这一概括性的规定,可以适应复杂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严厉打击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
本条对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构成要件的规定,与《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是相衔接的,但是并不意味着有本条规定的行为就一定构成犯罪,要视情节而定。一般情况下,有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应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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