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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二百一十三条
2014-9-24 22:45:22
[db:作者]
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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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三条 境内公司股票供境外人士、机构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释义】 本条是对授权国务院规定B种股票的规定。
在我国的股份制试点过程中,根据某种特殊需要发行了供境外人士、机构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境内公司股票,即通常所称的B种股票。目前B种股票在发行和交易上,与供中国公民和法人认购和交易的股票有所不同,例如,《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专门对B种股票的发行和交易作出了规定。为了使市场规范保持必要的连续性,考虑到B股发行对象和认购、交易的币种难以与A股并轨,因此,本条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B种股票认购和交易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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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三条 境内公司股票供境外人士、机构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释义】 本条是对授权国务院规定B种股票的规定。
在我国的股份制试点过程中,根据某种特殊需要发行了供境外人士、机构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境内公司股票,即通常所称的B种股票。目前B种股票在发行和交易上,与供中国公民和法人认购和交易的股票有所不同,例如,《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专门对B种股票的发行和交易作出了规定。为了使市场规范保持必要的连续性,考虑到B股发行对象和认购、交易的币种难以与A股并轨,因此,本条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B种股票认购和交易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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