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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释义:第四十二条
2014-9-24 22:4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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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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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不得隐匿或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本条所说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因解散而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清理个人独资企业债权、债务的活动。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可以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的法律结果,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资格归于消灭。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活动,涉及国家、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个人独资企业职工、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为了保证清算活动的公平、公正,避免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及债权人的债权落空,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活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且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和清算期间不得转移、隐匿财产。个人独资企业与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同,其在因解散而清偿债务时,首先应当以属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予以清偿。同时,由于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如果其财产不能或者不能全部清偿其债务,则应以投资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因此,在清算完结前,个人独资企业不能转移、隐匿其财产,其投资人也不得转移、隐匿其个人财产。
二、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和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首先应当依法追回其财产。一般情况下,应当由个人独资企业职工、债权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申请人民法院确认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是否在清算完结前隐匿或者转移财产,并予以追回。如果个人独资企业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追回所转移、隐匿的财产。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欠缴税款,并且确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将其隐匿、转移的财产予以追回。
三、对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非法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欠缴应纳税款,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不满一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处以欠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除上述规定外,目前还没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非法转移、隐匿财产行为的处罚规定,在制定本法的实施办法时可以对此作出具体规定。
四、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非法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构成妨害清算罪。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说明:一是,按照刑法的规定,个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不是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进行的,而是以投资人的名义进行的,应当作何认定呢?由于个人独资企业只有一个投资人,投资人可以决定处理企业的所有事务,并且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企业财产与投资人的个人财产不可区分,企业债务以投资人的全部财产承担,因此投资人隐匿、转移财产以逃避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的行为应视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二是,法院指定的清算人与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串通勾结共同实施隐匿财产的行为,应当作为共同犯罪处理。三是,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在清算时隐匿财产。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隐匿财产”应作广义的解释,是指以逃避债务为目的,采取藏匿、转移以及其他手段隐匿财产的行为。四是,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隐匿财产的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才构成犯罪。这里所说的“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主要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实施的隐匿财产的行为使债权人的巨额债权得不到应有的偿还。“严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实施的隐匿财产的行为造成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长期、严重拖欠以及国家巨额税款得不到清偿等情形。如果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的上述行为并没有影响到债务的清偿及支付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及所欠税款,或者虽对债权人及其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但尚未达到严重程度,不能构成此罪,可以依照本条及有关规定处理。按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本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其他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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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不得隐匿或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本条所说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因解散而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清理个人独资企业债权、债务的活动。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可以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的法律结果,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资格归于消灭。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活动,涉及国家、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个人独资企业职工、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为了保证清算活动的公平、公正,避免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及债权人的债权落空,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活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且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和清算期间不得转移、隐匿财产。个人独资企业与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同,其在因解散而清偿债务时,首先应当以属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予以清偿。同时,由于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如果其财产不能或者不能全部清偿其债务,则应以投资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因此,在清算完结前,个人独资企业不能转移、隐匿其财产,其投资人也不得转移、隐匿其个人财产。
二、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和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首先应当依法追回其财产。一般情况下,应当由个人独资企业职工、债权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申请人民法院确认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是否在清算完结前隐匿或者转移财产,并予以追回。如果个人独资企业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追回所转移、隐匿的财产。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欠缴税款,并且确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将其隐匿、转移的财产予以追回。
三、对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非法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欠缴应纳税款,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不满一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处以欠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除上述规定外,目前还没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非法转移、隐匿财产行为的处罚规定,在制定本法的实施办法时可以对此作出具体规定。
四、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非法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构成妨害清算罪。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说明:一是,按照刑法的规定,个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不是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进行的,而是以投资人的名义进行的,应当作何认定呢?由于个人独资企业只有一个投资人,投资人可以决定处理企业的所有事务,并且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企业财产与投资人的个人财产不可区分,企业债务以投资人的全部财产承担,因此投资人隐匿、转移财产以逃避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的行为应视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二是,法院指定的清算人与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串通勾结共同实施隐匿财产的行为,应当作为共同犯罪处理。三是,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在清算时隐匿财产。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隐匿财产”应作广义的解释,是指以逃避债务为目的,采取藏匿、转移以及其他手段隐匿财产的行为。四是,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隐匿财产的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才构成犯罪。这里所说的“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主要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实施的隐匿财产的行为使债权人的巨额债权得不到应有的偿还。“严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实施的隐匿财产的行为造成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长期、严重拖欠以及国家巨额税款得不到清偿等情形。如果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的上述行为并没有影响到债务的清偿及支付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及所欠税款,或者虽对债权人及其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但尚未达到严重程度,不能构成此罪,可以依照本条及有关规定处理。按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本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其他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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