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快捷导航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专题
专题
法规树
法条
案例
裁判
文书
法文
本版
全局
用户
法律专题
法律资讯
法律数据
法律实务
法律资源
法律社区
婚姻
合同
刑事
法规树
个人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要闻
热点案件
立法动态
法律时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规定
地方司法
裁判文书
法学理论
实务文章
业务指引
解读释义
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
法律风险
法学教程
法律工具
考试资料
疑难研究
法律群组
律师
律师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团
律团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所
律所
综合所
特色所
精专所
工作者
工作者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服务所
服务所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团队
专业团队
特色型
精专型
综合型
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辅助机构
辅助机构
鉴定
评估
税务
会计
版块
›
法律实务
›
解读释义
›
查看内容
发新帖
专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第17条
2014-9-24 22:30:29
[db:作者]
法尊
编辑地区
×
编辑地区
地区:
请选择
安徽省
北京市
福建省
甘肃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州省
海南省
河北省
河南省
黑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吉林省
江苏省
江西省
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
山东省
山西省
陕西省
上海市
四川省
天津市
西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云南省
浙江省
重庆市
|
只看该作者
|
正序浏览
|
阅读模式
发布者
电梯直达
0
340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x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的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由此成为债务人财产的实际控制者,依法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被依法剥夺了管理和处分财产的权利。这就必然要求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这样有利于管理人更好地实现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防止有些债务人利用各种手段隐匿和转移财产,更好地保护全体债权人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在本条第一款中,“债务人的债务人”是指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人,所负担的债务既可以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也可以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成立的。“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是指一切持有债务人财产的人,其持有债务人财产,既可能是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合法持有,也可能是非法持有。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律后果。依照这一款的规定,不免除行为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故意是与过失相对应的一种主观状态,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如果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其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而实际上却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则具备第一个要件。如果行为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并非出于故意;例如,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并不知道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则无需再承担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二是行为人的行为使债权人受到损失。如果行为人违反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但是债务人将其获得的清偿或者接受的财产转交给了管理人并纳入债务人财产,没有使债权人受到损失,则无需再承担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的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由此成为债务人财产的实际控制者,依法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被依法剥夺了管理和处分财产的权利。这就必然要求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这样有利于管理人更好地实现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防止有些债务人利用各种手段隐匿和转移财产,更好地保护全体债权人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在本条第一款中,“债务人的债务人”是指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人,所负担的债务既可以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也可以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成立的。“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是指一切持有债务人财产的人,其持有债务人财产,既可能是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合法持有,也可能是非法持有。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律后果。依照这一款的规定,不免除行为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故意是与过失相对应的一种主观状态,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如果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其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而实际上却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则具备第一个要件。如果行为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并非出于故意;例如,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并不知道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则无需再承担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二是行为人的行为使债权人受到损失。如果行为人违反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但是债务人将其获得的清偿或者接受的财产转交给了管理人并纳入债务人财产,没有使债权人受到损失,则无需再承担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创建新划词:
自动
更新划词缓存
创建新专题 -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举报
回复
浏览过的版块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
法律要闻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