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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第120条
2014-9-24 22:2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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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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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终结破产程序的规定。
破产程序的终结,是指破产程序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不能达到,导致继续进行破产程序已无必要,而由人民法院裁定结束破产程序。破产程序进行的目的,在于公平分配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如果发生债务人已无财产可供分配、破产分配完成、债权人已经获得清偿等情况,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的出现,继续进行破产程序已无必要,人民法院应当依申请或者依职权,裁定终结已经开始的破产程序。
本法前面的条款已经规定了破产程序终结的三种情形:
(1)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2)因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而终结。本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3)因债权得到全部清偿而终结。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破产宣告前,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或者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本条规定了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和最后分配完毕而终结破产程序的两种情形: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而终结破产程序的情形。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原因各种各样,比如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毁损、灭失、丧失价值或者被第三人取回等。如果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分配,破产程序已没有继续进行下去的必要,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最后分配完结而终结破产程序的情形。通过破产分配清偿债务是破产程序进行的主要目的,如果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则破产程序的目的已达到,任务已完成,管理人应当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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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终结破产程序的规定。
破产程序的终结,是指破产程序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不能达到,导致继续进行破产程序已无必要,而由人民法院裁定结束破产程序。破产程序进行的目的,在于公平分配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如果发生债务人已无财产可供分配、破产分配完成、债权人已经获得清偿等情况,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的出现,继续进行破产程序已无必要,人民法院应当依申请或者依职权,裁定终结已经开始的破产程序。
本法前面的条款已经规定了破产程序终结的三种情形:
(1)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2)因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而终结。本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3)因债权得到全部清偿而终结。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破产宣告前,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或者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本条规定了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和最后分配完毕而终结破产程序的两种情形: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而终结破产程序的情形。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原因各种各样,比如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毁损、灭失、丧失价值或者被第三人取回等。如果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分配,破产程序已没有继续进行下去的必要,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最后分配完结而终结破产程序的情形。通过破产分配清偿债务是破产程序进行的主要目的,如果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则破产程序的目的已达到,任务已完成,管理人应当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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