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1:10:1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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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一百零五条 证券交易所可以自行支配的各项费用收入,应当首先用于保证其证券交易场所和设施的正常运行并逐步改善。
    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交易所对自行收入的各项费用如何支配的规定。
    本条所指可以自行支配的各项费用收人是指证券交易所在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过程中收取的为证券交易所管理的那些费用,比如证券交易费用、会员费、席位费及其他业务收入等。证券交易所有权自行支配上述费用收入。对于这部分费用应当用于下述两个方面:
    第一,保证证券交易场所和设施的运行。交易场所是指交易大厅及其与交易有关的场所。证券交易所的设施是指保证证券交易的各种设备,比如显示屏幕、电话、电脑、电路等。证券交易场所和设施是证券交易所的核心部分,这一部分不正常或者出了问题,整个证券交易所就会引起混乱或者造成交易中断,给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为此,本条要求证券交易所对其收入并可以自行支配的各项费用,必须首先用于保证证券交易场所和设施的正常运行,这就要求证券交易所必须进行保养和维修,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二,用于场所和设施的改善。所谓改善,是指在现有的自己运用的资金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使现有的交易场所和设施有所改观,不断提高现有的条件。这一规定是保证证券交易高效运行的一项措施。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例,为创造高效的集中交易场所,早在1993年,深圳证券交易所便采用TAN-DEM大型计算机运行系统,极大地提高了交易中自动撮合系统的效率。同年,利用国际上先进的VSAT卫星通讯网络传递成交回报资料和交易行情。深圳证券交易所实现了通讯卫星化、结算无纸化和运作无大堂化,并不断更新证券交易结算系统和市场监察系统以及行情和信息发布系统。2001年上线的交易系统采用了先进的设备和技术,日处理交易能力达到两千万笔。
    本条第二款规定,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证券交易所除了支出有关费用以外,剩余的费用即是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其财产积累由会员共同享有,由于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属于非营利性法人,该财产积累如果分配给会员,即构成会员的营利回报,这与会员制的非营利性不符。因此,证券交易所在存续期间不得将其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只有在证券交易所解散时才能将剩余财产分配给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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