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1:09:5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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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一百七十二条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投资咨询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或者收费办法收取服务费用。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投资咨询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收取服务费用的规定。
    一、投资咨询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有权收取服务费用
    投资者咨询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其最大的目的就是使其利益最大化。投资咨询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为投资者提供服务,理应收取服务费用。
    二、投资咨询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收取服务费用应当合法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收取服务费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或者收费办法收取服务费用。这一规定的目的既是为了防止上述机构在证券服务过程中乱收费,增加投资者的投资成本,也是为了防止上述机构在服务过程中的恶性竞争,确保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或者收费办法时应当充分考虑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确保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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