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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223条
2014-9-24 21: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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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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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二百二十三条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服务机构违法出具有关文件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证券活动是一项复杂的商业活动,需要各种专业机构为其提供服务。例如,注册会计师审计是会计师事务所最主要的职能,在证券市场上,注册会计师执行的业务与会计师事务所发挥的作用,已经不仅要对某个公司的投资者和债权人负责,而且还要面向社会,发挥社会公证的作用。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已经成为证券市场监督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是证券市场形成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环境的必要环节。按照执业规则,注册会计师应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是指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应发表的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职业规范的规定。如果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就其所应负责的审计报告的内容弄虚作假,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而且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在证券市场上进行证券发行、上市公司收购兼并及财务报告的披露,一般都要进行资产评估。由于资产评估的结果是确定交易价格的关键,要得到交易双方或多方的确认,因此必须由大众公认的、独立的、专业化的机构来进行,这一机构就是资产评估事务所。正因为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在证券市场上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一旦出现弄虚作假的内容,极有可能给依赖于资产评估报告作出投资、交易决策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因此,资产评估事务所就其所应负责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弄虚作假的,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有,在我国,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为公开发行和上市证券的公司出具有关法律意见书,二是审查修改、制作各种有关法律文件。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是推动整个证券市场法制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如果律师事务所就其所应负责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弄虚作假,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违法制作、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本条规定,首先应责令其改正,同时还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没收违法所得,即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将上述专业机构通过违法行为所获取的一切非法业务收入,依法收归国有;(2)罚款,罚款的数额是其非法业务收入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3)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中的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关业务许可后方可进行,如果上述证券服务机构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关业务许可,限制或者剥夺其从事相关证券服务业务的资格。
同时,对于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本条规定还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撤销其证券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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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二百二十三条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服务机构违法出具有关文件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证券活动是一项复杂的商业活动,需要各种专业机构为其提供服务。例如,注册会计师审计是会计师事务所最主要的职能,在证券市场上,注册会计师执行的业务与会计师事务所发挥的作用,已经不仅要对某个公司的投资者和债权人负责,而且还要面向社会,发挥社会公证的作用。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已经成为证券市场监督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是证券市场形成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环境的必要环节。按照执业规则,注册会计师应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是指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应发表的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职业规范的规定。如果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就其所应负责的审计报告的内容弄虚作假,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而且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在证券市场上进行证券发行、上市公司收购兼并及财务报告的披露,一般都要进行资产评估。由于资产评估的结果是确定交易价格的关键,要得到交易双方或多方的确认,因此必须由大众公认的、独立的、专业化的机构来进行,这一机构就是资产评估事务所。正因为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在证券市场上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一旦出现弄虚作假的内容,极有可能给依赖于资产评估报告作出投资、交易决策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因此,资产评估事务所就其所应负责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弄虚作假的,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有,在我国,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为公开发行和上市证券的公司出具有关法律意见书,二是审查修改、制作各种有关法律文件。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是推动整个证券市场法制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如果律师事务所就其所应负责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弄虚作假,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违法制作、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本条规定,首先应责令其改正,同时还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没收违法所得,即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将上述专业机构通过违法行为所获取的一切非法业务收入,依法收归国有;(2)罚款,罚款的数额是其非法业务收入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3)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中的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关业务许可后方可进行,如果上述证券服务机构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关业务许可,限制或者剥夺其从事相关证券服务业务的资格。
同时,对于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本条规定还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撤销其证券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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