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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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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9-22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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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07年6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民事诉讼法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十六年来,民事诉讼法对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关系日趋多样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公民、法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大量增加,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新的矛盾和难题,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有必要总结民事审判实践经验,修改完善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修改已列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今年的立法计划。十届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议案共90件,其中针对当事人“申诉难”、“执行难”,要求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议案57件,占总数的近三分之二。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方案中提出,要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经研究,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主要解决意见反映集中、修改条件比较成熟的上述两个问题,对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作出修改。今年大会期间,湖南团江必新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以解决“执行难”、“申诉难”的议案》,并提出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建议稿。这个议案的质量较好。为了发挥全国人大代表积极提出高质量议案、促进立法工作的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该议案为基础,吸收其他代表有关议案的意见,并考虑专家的建议,会同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研究修改,形成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也称再审程序)是对确有错误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重新审理的程序,对于纠正错案,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具有重要作用。“申诉难”,难就难在应当再审的未能再审,应当及时再审的长期未能再审,不少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得不到保障。2006年,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为227002件,决定再审的为48214件,改判的为15568件,民事再审案件占再审案件90%以上。
为了解决当事人“申诉难”,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同时规范申请再审的行为,避免有的当事人无理缠诉,草案对审判监督程序作出以下修改补充:
(一)进一步将再审事由具体化
明确哪些情形应当再审,是解决“申诉难”的重要环节。草案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从五项情形具体化为十六项情形,当事人的申请符合其中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七)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九)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十)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十一)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十二)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三)未依法开庭审理的;(十四)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五)原判决、裁定遗漏、超出诉讼请求的;(十六)其他致使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情形。(草案第四条)这样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减少随意性,避免应当再审的不予再审,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利。
(二)明确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和再审审查期限
再审程序是保障当事人申诉权利的操作规程,完善再审程序,有利于解决当事人“申诉难”。草案主要从两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既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实践中产生的问题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多头申诉,反复申诉,人民法院重复审查。这次修改,删去了当事人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保留了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草案第三条)这样修改,既可以避免多头申诉、重复审查的问题,也可以避免由原审人民法院自己纠错较为困难,当事人不信任原审人民法院会公正处理的问题。
二是明确再审案件的审查期限。民事诉讼法未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期限和审查方式。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草案第六条)
(三)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保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正确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制度。草案主要从两个方面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规定:
一是将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事由进一步具体化。草案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事由从四项情形进一步具体化为十六项情形,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十六项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草案第八条)
二是明确规定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的再审期限。草案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再审。(草案第九条)
二、关于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程序。随着民事案件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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