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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中林:电车难题的伦理困境
2014-9-17 21:3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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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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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哈佛大学政治学家桑德尔在公开课《公正》中大讲“失控的电车”这一案例时,引起了许多人的哲学和伦理学兴趣。不过,不要以为桑德尔在“失控的电车”中所提及的电车难题是随手拈出的例子,相反这个电车难题在晚近的西方思想史上,从最初作为一个思想实验,已经发展成了迷你的学术门类“电车学”,而且衍生了多种电车难题的版本。
在《电车难题》一书中,作者卡思卡特则选择其中一个关键的版本,翔实地展现了不同群体和不同职业之间的观点交锋。
恼人的电车
电车难题最早是由英国哲学家富特在1967年作为思想实验提出来的:一辆有轨电车失去控制,前方轨道上有5个人,司机可以任凭电车前行,前方5人会被撞死;司机也可以选择转向岔道,但这样会撞死岔道上的另一个人。那么,司机应该如何选择呢?是听之任之,让电车撞死5个人,还是转向撞死一个人?
1985年,美国哲学家汤姆森觉得司机本身负有职业责任,难题不难,便改进了电车难题的版本,即一辆失控的电车驶来,在转道口附近有一名路人,路人是听凭电车继续前行撞死前方轨道上的5个人,还是搬动轨道转向器让电车撞死岔道上的1个人呢,抑或是听之任之、无动于衷呢?
随后,汤姆森把这一电车难题极端化,即当你站在跨越电车轨道的天桥上时,发现电车失控,但没有转向岔道,如果阻止电车撞死前面轨道上的5个人,必须把重物抛向轨道阻止电车;然而,周围无重物,只有一个足够重的胖子在你身边(可怜的胖子),你是否应该把胖子推下去挽救5个人的性命?这种做法与扳动转道器,有无本质区别?
比较明显的分歧是,大多数人认为司机转向岔道,以一敌五的救人是可取的,而推胖子下桥则是必须承担责任的。但是,推胖子下桥和以一敌五的扳动转向器的本质区别在哪里,这个问题则是道德直觉很难回答的。
正是在这个复杂的前提之下,卡思卡特选择了难以说清的电车难题入手,并以此为案例,让它走完美国的法律程序,来看结果究竟如何。这就是2013年在旧金山,琼斯女士面对失控的电车,扳动轨道转向器,挽救了5人的性命,但是却造成了岔道上法利先生的死亡。
边沁、康德和阿奎那的抉择
对琼斯女士的公诉展开了,律师、检察官,甚至法庭之友都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在这个过程中,多种哲学和神学理论都一显身手。当然,如果你对英美法中,区分和类比的普通法先例技巧不感兴趣,可以不用在意那些技术性手段,直接看思想论证即可。例如,辩护方会用边沁的功利主义来为琼斯女士的“英勇”行为论证,此即“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原则”,显然牺牲了一个人拯救5个人是符合社会功利原则的。
在这个原则衍生下,我们可以看到二战时,为了促使日本尽快投降,减轻对大多数人类的危害,美国在日本投下两颗原子弹,虽然造成了平民的伤亡,但是非常可取的;当今,为了阻止伊拉克伊斯兰国的恐怖主义,美国空袭这个伊斯兰极端组织可能造成平民的伤亡,但也是非常必要的。
但是,在检察官看来,琼斯女士充当上帝作出判断的角色不仅是一种僭越,也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他们用康德目的理论来对抗边沁的功利主义,康德认为人只能作为目的本身,而不能作为手段。如果违反了这一点,不仅人性尊严难以保障,而且人身安全也难以保障。如检察官所言,梅普斯医生接诊6名车祸伤员,发现其中5人需要器官移植,恰好第6名病人受伤较轻,梅普斯医生便把第6名病人送到手术室,给其他5人做了器官移植,但是第6名病人却因此而死。梅普斯医生说:“一名病人死亡比5名病人要好。”
这话听起来似乎有点邪恶。坚持康德原则,就是第6名病人康复,需要器官移植的5人死亡。但显然,我们多数人不会坚持把边沁原则应用到这个案例上,所以陪审团也认定医生犯了谋杀罪。
似乎边沁的功利原则和康德的目的原则都是有其边界的,然而,天主教神学家作为法庭之友贡献了第3个解决方案,即圣托马斯?阿奎那的“双效原则”:同一个行为,通常兼有善恶两种效果,在特定情况下,一种善的行为虽然兼有恶的结果,也是可以允许的,即使恶的结果在通常情况下必须避免。
按照这个原则,在电车难题的第一个版本中,司机扳动转向器的选择就是正确的,这与边沁的功利原则结果相符;在电车难题的第3个版本中,胖子则是幸运的,因为阿奎那的原则认为把胖子扔下去是邪恶的。但是,阿奎那的“双效原则”在面对第二版本的电车难题时,就显得有些含糊其辞了,因为路人搬动转向器的结果和预见性都和第3个版本中扔下胖子的情形一致。
上面只是理论的探讨,诉诸现实我们不妨这样来做,假设边沁、康德和阿奎那分别是可以作出选择的人,那么在3个版本中边沁的选择都是一样的,即扳动轨道转向器牺牲一人拯救5人和毫不犹豫地把胖子扔下去阻止电车前行;康德的选择也都是一样的,不能把任何人作为目的,结果就是听之任之,电车撞死前方5人;对阿奎那来说,可能有两种结果,一是思考来不及反应,3种版本里面的都是电车撞死5个人,或者是第一个电车版本扳动转向器牺牲一人救了5人,第3个电车版本中,不扔胖子,牺牲5人,第二电车版本中,很可能在阿奎那的犹豫中5个人就被撞死了。
脆弱的人性
毕竟,不是我们每个人都像边沁、康德和阿奎那那样有深厚的思想支撑,讲起理论来滔滔不绝、思辨无穷。普通人要面对的是丰富的现实,在复杂而丰富的现实面前,人性显得是多变和脆弱的。例如,卡思卡特在书中就讨论到,如果面对失控的电车,在岔道上绑着一个可以扳动转向器的人,那他应该怎么做?这是无私程度的问题。如果被绑着的这个人是你自己,你又会怎么做?这又牵涉到自私问题。
相比会有很多人,要求被绑着的那个人做到和自己的原则一致,如果信奉功利主义,就应该扳动转向器,牺牲自己;一旦,那个人换成了你自己的话,很多人就不再坚持自己信奉的原则,会毫不犹豫地牺牲那5个人。同样,当岔道上是你的亲人时,这些因素都会影响你的选择。前述我们提到的各种电车难题版本,都是抽去了社会因素,仿佛我们处于“无知之幕”的笼罩下,所以某种程度上讲,这种电车难题有其局限性。
因为在现实社会中,如果你是扳动转向器的人,那么岔道上的那个人与直道上的5个人相比,甚至其美丑、胖瘦、穷富都会影响到你的判断。由此,反过来看我国当代社会语境中,经常提到的一个“落水难题”,似乎更能凸显伦理困境,即你母亲和妻子或者你妻子和儿子一起落水的时候,你救哪一个?
这些难题造就的伦理困境显然是没有标准答案的。所以,西方有学者直接说,他拒绝回答电车难题;中国则同样有人拒绝回答落水难题。因为这种思想或话语试验直接挑战的是我们脆弱的人性,而在现实中面对这种突发的难题,人们更多的是靠情感或者本能作出反应的,所以每个具体的人其选择必然是不同的。
出处: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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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哈佛大学政治学家桑德尔在公开课《公正》中大讲“失控的电车”这一案例时,引起了许多人的哲学和伦理学兴趣。不过,不要以为桑德尔在“失控的电车”中所提及的电车难题是随手拈出的例子,相反这个电车难题在晚近的西方思想史上,从最初作为一个思想实验,已经发展成了迷你的学术门类“电车学”,而且衍生了多种电车难题的版本。
在《电车难题》一书中,作者卡思卡特则选择其中一个关键的版本,翔实地展现了不同群体和不同职业之间的观点交锋。
恼人的电车
电车难题最早是由英国哲学家富特在1967年作为思想实验提出来的:一辆有轨电车失去控制,前方轨道上有5个人,司机可以任凭电车前行,前方5人会被撞死;司机也可以选择转向岔道,但这样会撞死岔道上的另一个人。那么,司机应该如何选择呢?是听之任之,让电车撞死5个人,还是转向撞死一个人?
1985年,美国哲学家汤姆森觉得司机本身负有职业责任,难题不难,便改进了电车难题的版本,即一辆失控的电车驶来,在转道口附近有一名路人,路人是听凭电车继续前行撞死前方轨道上的5个人,还是搬动轨道转向器让电车撞死岔道上的1个人呢,抑或是听之任之、无动于衷呢?
随后,汤姆森把这一电车难题极端化,即当你站在跨越电车轨道的天桥上时,发现电车失控,但没有转向岔道,如果阻止电车撞死前面轨道上的5个人,必须把重物抛向轨道阻止电车;然而,周围无重物,只有一个足够重的胖子在你身边(可怜的胖子),你是否应该把胖子推下去挽救5个人的性命?这种做法与扳动转道器,有无本质区别?
比较明显的分歧是,大多数人认为司机转向岔道,以一敌五的救人是可取的,而推胖子下桥则是必须承担责任的。但是,推胖子下桥和以一敌五的扳动转向器的本质区别在哪里,这个问题则是道德直觉很难回答的。
正是在这个复杂的前提之下,卡思卡特选择了难以说清的电车难题入手,并以此为案例,让它走完美国的法律程序,来看结果究竟如何。这就是2013年在旧金山,琼斯女士面对失控的电车,扳动轨道转向器,挽救了5人的性命,但是却造成了岔道上法利先生的死亡。
边沁、康德和阿奎那的抉择
对琼斯女士的公诉展开了,律师、检察官,甚至法庭之友都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在这个过程中,多种哲学和神学理论都一显身手。当然,如果你对英美法中,区分和类比的普通法先例技巧不感兴趣,可以不用在意那些技术性手段,直接看思想论证即可。例如,辩护方会用边沁的功利主义来为琼斯女士的“英勇”行为论证,此即“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原则”,显然牺牲了一个人拯救5个人是符合社会功利原则的。
在这个原则衍生下,我们可以看到二战时,为了促使日本尽快投降,减轻对大多数人类的危害,美国在日本投下两颗原子弹,虽然造成了平民的伤亡,但是非常可取的;当今,为了阻止伊拉克伊斯兰国的恐怖主义,美国空袭这个伊斯兰极端组织可能造成平民的伤亡,但也是非常必要的。
但是,在检察官看来,琼斯女士充当上帝作出判断的角色不仅是一种僭越,也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他们用康德目的理论来对抗边沁的功利主义,康德认为人只能作为目的本身,而不能作为手段。如果违反了这一点,不仅人性尊严难以保障,而且人身安全也难以保障。如检察官所言,梅普斯医生接诊6名车祸伤员,发现其中5人需要器官移植,恰好第6名病人受伤较轻,梅普斯医生便把第6名病人送到手术室,给其他5人做了器官移植,但是第6名病人却因此而死。梅普斯医生说:“一名病人死亡比5名病人要好。”
这话听起来似乎有点邪恶。坚持康德原则,就是第6名病人康复,需要器官移植的5人死亡。但显然,我们多数人不会坚持把边沁原则应用到这个案例上,所以陪审团也认定医生犯了谋杀罪。
似乎边沁的功利原则和康德的目的原则都是有其边界的,然而,天主教神学家作为法庭之友贡献了第3个解决方案,即圣托马斯?阿奎那的“双效原则”:同一个行为,通常兼有善恶两种效果,在特定情况下,一种善的行为虽然兼有恶的结果,也是可以允许的,即使恶的结果在通常情况下必须避免。
按照这个原则,在电车难题的第一个版本中,司机扳动转向器的选择就是正确的,这与边沁的功利原则结果相符;在电车难题的第3个版本中,胖子则是幸运的,因为阿奎那的原则认为把胖子扔下去是邪恶的。但是,阿奎那的“双效原则”在面对第二版本的电车难题时,就显得有些含糊其辞了,因为路人搬动转向器的结果和预见性都和第3个版本中扔下胖子的情形一致。
上面只是理论的探讨,诉诸现实我们不妨这样来做,假设边沁、康德和阿奎那分别是可以作出选择的人,那么在3个版本中边沁的选择都是一样的,即扳动轨道转向器牺牲一人拯救5人和毫不犹豫地把胖子扔下去阻止电车前行;康德的选择也都是一样的,不能把任何人作为目的,结果就是听之任之,电车撞死前方5人;对阿奎那来说,可能有两种结果,一是思考来不及反应,3种版本里面的都是电车撞死5个人,或者是第一个电车版本扳动转向器牺牲一人救了5人,第3个电车版本中,不扔胖子,牺牲5人,第二电车版本中,很可能在阿奎那的犹豫中5个人就被撞死了。
脆弱的人性
毕竟,不是我们每个人都像边沁、康德和阿奎那那样有深厚的思想支撑,讲起理论来滔滔不绝、思辨无穷。普通人要面对的是丰富的现实,在复杂而丰富的现实面前,人性显得是多变和脆弱的。例如,卡思卡特在书中就讨论到,如果面对失控的电车,在岔道上绑着一个可以扳动转向器的人,那他应该怎么做?这是无私程度的问题。如果被绑着的这个人是你自己,你又会怎么做?这又牵涉到自私问题。
相比会有很多人,要求被绑着的那个人做到和自己的原则一致,如果信奉功利主义,就应该扳动转向器,牺牲自己;一旦,那个人换成了你自己的话,很多人就不再坚持自己信奉的原则,会毫不犹豫地牺牲那5个人。同样,当岔道上是你的亲人时,这些因素都会影响你的选择。前述我们提到的各种电车难题版本,都是抽去了社会因素,仿佛我们处于“无知之幕”的笼罩下,所以某种程度上讲,这种电车难题有其局限性。
因为在现实社会中,如果你是扳动转向器的人,那么岔道上的那个人与直道上的5个人相比,甚至其美丑、胖瘦、穷富都会影响到你的判断。由此,反过来看我国当代社会语境中,经常提到的一个“落水难题”,似乎更能凸显伦理困境,即你母亲和妻子或者你妻子和儿子一起落水的时候,你救哪一个?
这些难题造就的伦理困境显然是没有标准答案的。所以,西方有学者直接说,他拒绝回答电车难题;中国则同样有人拒绝回答落水难题。因为这种思想或话语试验直接挑战的是我们脆弱的人性,而在现实中面对这种突发的难题,人们更多的是靠情感或者本能作出反应的,所以每个具体的人其选择必然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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