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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遇阻,被迫申请复议
2014-9-2 08:38:59
[db:作者]
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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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议 申 请 书
广州市公安局:
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接受唐荆陵妻子汪艳芳的委托,指派申请人担任你局侦办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犯罪嫌疑人唐荆陵辩护律师。
2014年8月25日上午,申请人将委托手续和会见申请书递交给了你局预审支队。8月26日下午,申请人接到预审支队警官电话通知,只说会见申请没有被准许,但没有说明理由。
8月27日下午,申请人在预审支队领取到穗公(预)不准见(2014)005号《广州市公安局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决定书中称,“因犯罪嫌疑人唐荆陵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会见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不准予申请人会见犯罪嫌疑人唐荆陵”。
拿到决定书后,申请人当即向预审支队警官提出异议,警官称,如有意见可以递交书面复议申请。在与警官交涉过程中,申请人向警官了解了唐荆陵案的案情。
据警官的说法,今年以来,唐荆陵在国内印刷了非法出版物送给别人,出版物的文章有些是他本人所写,有些是别人所写。但经过鉴定,发现文章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方面的内容。
申请人认为,你局以“会见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为由,不准予会见唐荆陵,这个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及解释,“有碍侦查”是指,(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对照公安部的规定,申请人根本不存在这四种情形。从警官介绍中获知,本案并不涉及国家秘密,不可能存在国家秘密泄露问题。
“有碍侦查”不准予律师会见的情形共有四种,申请人是存在这四种情形,还是其中的一种或几种,你局应该给申请人明确指出。对申请人的会见“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问题,也请具体指出可能性,不能含糊不清。
唐荆陵在今年5月16日是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拘,侦查一个多月后,在6月20日批准逮捕时,涉嫌的罪名竟然变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案件由白云区分局转给你局侦办。
唐荆陵在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期间,另一位辩护人广州刘正清律师顺利会见了唐荆陵,原办案单位没有给律师的会见设置阻力。
但是,自从涉嫌罪名变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后,刘正清律师多次申请会见,均被你局以“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为由不准予会见。
申请人认为,现唐荆陵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两个多月了,你局还在以“会见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为借口,给本案两个辩护律师的会见设置阻力,这在司法实践中是很少见的。
不准予律师会见,很容易使家属和外界对唐荆陵是否遭到刑讯逼供产生怀疑。据家属介绍,在2011年2月时,唐荆陵因“茉莉花”事件被带走,后遭到了警方的酷刑。
不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还是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抑或是“六部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都没有禁止犯罪嫌疑人在刑事侦查阶段聘请辩护律师,也没有禁止危害国家安全案的犯罪嫌疑人在刑事侦查阶段会见辩护律师。犯罪疑嫌人有权聘请辩护律师,侦查机关却不予辩护律师会见,辩护律师又如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见不到辩护律师,如合法权利遭到办案机关的侵犯,比如遭到刑讯逼供,又如何来告知辩护律师,让辩护律师进行投诉控告?
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许可会见。
鉴于唐荆陵被逮捕了两个多月,申请人认为,这些所谓的“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应早已消失。如果至今还没有消失,你局能否依法采取法律措施,让这些情形尽快消失,以保障辩护律师会见权利?
如以“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为借口,而故意给辩护律师的会见设置阻力,申请人完全有理由认为,你局不准予会见的行为,已经“有碍律师的辩护、申诉、控告”。
综上所述,申请人不服你局不准予会见的决定,请求依法进行复议,并撤销不准予会见决定书,立即安排申请人会见唐荆陵,以保障申请人的会见权。
此致
申请人: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原
201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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