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7-8 10:05:2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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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的关系
    一、          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就其性质而言,法律关系可以分为法律上的功利关系和法律上的道义关系,与此相适应,法律责任方式也可以分为补偿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
    而道德责任是指有高度思考能力的个体及群体应当对自然及社会等履行的遵守道德及维护道德的责任,也是人们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及自然关系中所应该选择的道德行为和对自然或社会或他人所承担的道德义务。
    我们单单从这两者的概括性概述中,很难区分社会生活中的一些事情究竟应该归属于法律责任问题还是仅仅违反了道德从而应负道德责任。下面,我将就学理上的某些理论和社会生活中的具体事例来详细论述这它们,并就这些事例对于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的关系加以区分和界定。
    二、          历史和学理分析
    在我国古代,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历来为各统治者所重视。虽然在那个时候,我国法律多以刑法为主,也就导致了刑法即法律的特点。早在西周时期,统治者们就提出了“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即《康诰》:“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所谓慎罚,就是刑法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然而,这只是儒家思想在对于法与德问题上面的看法。在法家则主张以法治国,注重刑罚的威慑作用,轻视甚至完全否定道德教化的效用。作为法家代表人物之一的商鞅,对这个问题作了深入的分析,他十分推崇刑罚的作用,坚决反对以德化民。在他看来,以德治国,无益于惩治邪恶,反而会助长它。即所谓“国为善,奸必多”。另外,商鞅认为,以刑治民,可以达到最高的道德,以义教民,最终将导致残暴。用他的话说就是:“吾以杀刑之反于德,而义合于暴也。”
    类似上述史料中反映法律与道德的记载还有很多。从这些史料中,我们可以发现,在中华民族历史发展的长河中,重法还是重德各有千秋,体现了法学文化的发展。而不管是在什么朝代,对于一个案例或者说事件,究竟该受到道德谴责还是该负担法律责任,都会让每个裁判者小费周折。对于那些应受类似五刑(黥、劓、刖、宫、大辟)的一些犯罪,其应负法律责任毫无疑问。然而,对于那些罪名较轻,对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其究竟应负法律责任还是道德责任则有待考究。
    在学理方面,法律与道德虽然属于不同范畴,调整着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但它们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具有共同的基础和目的。它们都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内容,存在着相互渗透、互相转化、相辅相成的关系。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中,法律与道德都是建立在我国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法律与道德是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我国所长期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道德的层次是多元化的,公民的道德水平也是参差不齐的。我们不可以用同一个道德标准来要求所有的人。然而,我们国家却可以颁布统一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公民的行为。为了保护人民长远的、根本的利益,必须有法律强制力,这种强制力就是对违反基本道德的威慑。法律一旦形成,对社会主义道德起着增补、强化和保障的作用。正如一句话所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尽管道德的约束在规范人们生活行为习惯起着很大的作用和无可取代的地位,尽管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没有法律的存在,但是如果没有法律的强制力的保障,国家也绝对不可以长治久安。另一方面,法律的指定甚至立法思想的根本原则都离不开道德的支持。前总书记胡锦涛同志执政期间所推崇的“八荣八耻”也体现了社会主义荣辱价值观在社会意识形态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因此,我们应该坚守着自己的道德底线,并绝不触犯法律的高压线,明确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的界限,从而成为一名遵守社会主义社会法律,坚守社会主义荣辱观,做一个合格的新时代的公民。
    三、具体案例分析
    2008年发生的艳照门事件早已尘埃落定,然而,请允许我将这件案例拿出来具体分析这件事情所涉及的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的界定问题。
    对于艳照门事件,当时很多网友认为香港警方竭力追查照片来源的行为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意思就是,艳照门事件的元凶和源头是拍摄者陈冠希,而不是上传到网络的电脑修理店员工。网友们的一般共识是制造照片的元凶才是罪大恶极的,传播者的法律责任相比就微不足道了。然而,这种观念是不准确的。首先,陈冠希本人是拍摄淫秽照片者,但是这属于个人道德范畴,而没有传播淫秽图片的法律问题。其次,他没有妥善保管好照片等物而导致其外泄,即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这在他和涉案艺人们之间形成民事上的隐私权法律关系,涉事艺人有权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即使陈冠希拍摄女星照片,如果涉事艺人并没有打算用法律来起诉陈冠希的侵害名誉权行为。那么,陈冠希就属于道德低下的道德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相反地,如果涉事艺人起诉陈冠希偷拍行为,那么,陈冠希就是违法的法律问题了。由此也可以看出,香港方面对于此案的处理是合情合法的。
    另外,我们再来看看传播源头方面。作为传播源头的人,将涉事的照片传播出去,对陈冠希以及涉事的女艺人们,负有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并且还涉及传播淫秽品的刑事法律关系(从法理上说,照片发布地以及照片出现地的法律均有权管辖)。于是乎,2009年5月13日,被告电脑维修员史可隽一审被判三项不诚实取用电脑罪名成立,被判入狱8个月15天。由此看出,传播源头的人所要承担的就不仅仅是道德层面的责任了,而是触犯刑法的法律责任。
    最后,我们把问题指向那些在网上看到照片等物的自然人、平面媒体以及网站法人。首先,此事件中浏览照片者,对涉事人未作任何公开评价者,以及虽然公开评论却不是负面评价者,都不构成任何法律意义上的侵权,也不构成公德意义上的败德行为,即既不承担法律责任也不承担道德责任。其次,在网络上发帖谩骂、跟帖谩骂涉事艺人们的行为,则是公然侮辱行为,虽然还不到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的地步,但是构成轻度的违法,但我认为其应该不负法律责任,而只是从公德的角度来说,应该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虽然这些谩骂的总和构成了对涉事艺人们生活的巨大损害,共同导致涉事的艺人们的生活发生负面变化,例如因此取消广告合约、夫妻分居,但是这些谩骂行为并非共同意志下的共同行为,因此也不构成共同犯罪。另外,如果将这些照片在平面媒体和网络中继续传播,也是侵犯陈冠希和女艺人们的隐私权,对他们负有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并且也可能因此涉嫌触犯有关淫秽品管制的法律而不仅仅是道德问题了。
    总之,在道德层面之上应该对于对明星们给予道德的谴责,从法律角度就应当对发布艳照者进行法律的追进甚至牢狱之灾。
    四、          结语
    法律责任是为了维护国家秩序和社会稳定而对违反法定义务、超越法定权利界限或滥用权力违法行为所作的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是国家强制违法者做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做出一定行为,从而补救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恢复被破坏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的手段。道德责任,反映了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和道德原则规范。自觉遵守和履行自己在各方面所承担的道德责任,是每个人应具有的品质。履行道德责任,要靠内心信念和高度的道德责任感。而法律责任区别与道德责任的主要之点就在于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是由国家特设并授权的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因此,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另外,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责任作不同的分类,实践中最基本的分类方法是将法律责任分为违宪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等。
    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大熔炉中,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的承担在法律体系和制度的大厦中一直共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了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必须以提高全民素质道德基础为前提,并充分发挥国家法律的强制性、威慑性以及教育性。只有把法律和道德结合起来,对人民和他们的公仆“导之以德,齐之以法”,用道德来弥补法律作用的局限性,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制的优越性。同时也要用法律来保障和推行健康向上的社会主义道德观,以此来推动我们国家的全面发展,实现社会主义国家的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 《法律与道德》作者.美.庞德
    [2] 系列节目《法律与道德》
    [3] 中国法院网《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4] 《法律、自由、道德》.英.哈特。
    [5] 《法理学》(第四版)张文显
    注:部分材料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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