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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5-12 20:22:2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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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代贞奎
                                               办理减刑假释案件,除严格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进行拟减刑或假释公示、裁判文书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外,同时要加强刑罚执行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条线的内部监督。中政委〔2014〕5号文规定了三类罪犯减刑、假释的备案审查制度。对其他罪犯的减刑、假释,也应建立、完善“三相备案审查制度”,以强化内部监督。
  刑罚执行机关条线的内部监督。刑罚执行机关负责罪犯减刑、假释基础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并提出减刑、假释的建议,重要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前要报请其上级机关审核同意。刑罚执行机关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后,应当将裁定书连同减刑、假释建议书移送上一级机关备案。上一级机关重点审查减刑、假释建议与裁定结果是否相符,对不相符的,查明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指导刑罚执行机关提高减刑、假释建议的质量,对人民法院裁定有不同意见的,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监督机关条线的内部监督。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减刑、假释前,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要参加刑罚执行机关的对罪犯减刑、假释的相关会议,审核相关证据材料,发表检察意见。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裁定后,应当将裁定书连同检察意见移送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审查。上一级检察院重点审查裁定结果与检察意见是否相符,认为人民法院裁定错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之日起一个月内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并在作出裁定。
  审判机关条线的内部监督。实践中,要求中级法院对涉黑犯罪等重要罪犯减刑、假释时裁判前要向市高法院请示。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审限为一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审限短,裁前请示制度容易出现超审限的现象,应当用统一的备案审查制度代替之。即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后,一律报送上一法院备案审查。上一级法院可以建立重点案件逐案审查与一般案件抽查相结合的审查制度,对重点罪犯的减刑、假释,可在收到下一级法院的裁定书15日内逐件审查,对其他罪犯可在30日内审查,抽查比例原则不少于10%。发现错误的,及时指令下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也可自行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中政委〔2014〕5号规定,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报中央政法机关备案审查。为便于“三相备案审查制度”的执行,减刑、假释裁定书除向罪犯送达外,还应向刑罚执行机关、驻监所检察室、上一级法院分别移送足够的份数,一般罪犯的送二份,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的罪犯的,移送三份。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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