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5-1 21:49:2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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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fazhi1234
  横琴法院的院长直接行使法官的审判权,目前专职法官一人,院长和副院长也兼任法官。那么,审判权的这种“直接行使”当然可以去行政化。因为,没有可行政化的对象。目前在其它法院行政化是如何产生的呢?审判权由普通法官行使,但是又受长官意志左右,后者产生了行政化。而在横琴法院,“普通法官”直接是“院长”,当然无行政化可言。就是不在横琴法院,如果院长亲自审案,在这样的案子里你也难以找到行政化。此时院长的长官意志与法官的审判意志高度统一。
  而横琴法院的专职法官是副处级别,相当于副院长、院长。因此,横琴法院去行政化的思路是审判权“上提”,提到院长级,自然没有了行政化。这个思路针对了我们目前大多数法院的行政化都是行政级别低法官的审判权被行政化。所以,将这些法官的审判权提到院长级自然就会无行政化可言。
  单就行政化而言,这种思路是很能说服一部份人的。那么,矛盾在哪儿呢?矛盾只是伴随着审判权的这种上提,审判权的主体也在锐减。所以,横琴法院只有8个法官编制。但是,法院的受案数量却不随着这种改革思路而减少。因此,横琴法院仍然要年审理2000多年案子。而8个法官显然办不了这么多案子,这个矛盾怎么解决呢?
  自然是配“法官助理”。一个法官跟上三个法官助理,而且法官助理要有相当的业务水平,称之为审判辅助人员“专而足”。为什么呢?因为,如果这三个助理干不了普通法官的活儿,这8名专职法官就办不了2000多件案子。所以,要求是“专而足”,数量要足,业务要专。
  这样一来,看来所有矛盾都解决了,改革成功在望。但是,配上法官助理又产生什么新矛盾呢?一方面,正式法官办不了这么多案子,那么自然要案件“下放”法官助理;另一方面,案件责任由正式法官承担,法官助理的非正式“审判权”自然要服从正式法官的“长官意志”,行政化得以“死灰复燃”。
  简单的说,它去行政化又滋生行政化的路线是:基于传统法院由院长到普通法官的行政化事务模式的分析,将普通法官的审判权上提院长级,让行政化没有载体。但是,审判权这种上提必然产生法官数量与案件数量的尖锐矛盾,不得不再配法官助理,让案件和审判权实质“下行”。下行以后,行政化得以再生。改革失败。
  这就是横琴法院去行政化所走的怪圈。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简单的得出这样的结论:中国法院去行政化的基本思路应当是审判权下放,而不是上提,更不是绝对上提。因为,上提必然产生审判主体锐减和案件数量不减的尖锐矛盾。只有高层级的审判权下放,我们才能去行政化并避免这一现实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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