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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国私案例: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与功能
2014-4-9 23:55:25
[db:作者]
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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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司考国私案例: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与功能。2012年司法考试已经进入最后的复习阶段,各位考生要加油啊,小编在此为大家准备了一些各科的案例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案例
上海某外贸A公司与日本B公司签订了4份来料加工合同,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为:“如有争端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暂行规则进行仲裁。”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发生争议。A公司以B公司为被告向上海×区法院提起诉讼,×区法院以加工行为地在该院管辖区内为由作出受理案件的民事裁定。B公司分别向×区法院以及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后来,A公司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员会根据A公司与B公司之间签订的4份来料加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A公司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该来料加工合同争议仲裁案。
仲裁委员会向B公司发送仲裁通知后,B公司未指定仲裁员,也未提交答辩,但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主要内容为:A公司与B公司之间签订的来料加工合同中从未约定有发生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条款,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是“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由于双方在签订该条款时,该会已不存在,该条款已无实际意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在A公司与B公司未达成新的仲裁协议条款之前,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此案。
(二)问题
1、 上海×区法院受理A公司对B公司的起诉是否有理?为什么?
2、 A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B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否有理?为什么?
(三)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
本案涉及仲裁条款效力的认定与功能。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是有效的。仲裁协议是指各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彼此之间已经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它往往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单独的协议形式表现出来。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以下内容: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仲裁事项;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下列法律效力:第一,对当事人而言,均须受到该协议的约束,当仲裁协议所约定的纠纷产生以后,任何一方均无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对仲裁机构或仲裁庭而言,仲裁协议是管辖案件的前提和依据。第三,对法院而言,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的强制管辖权,即使一方当事人违反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不得立案受理。如果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或上诉,法院也不得立案受理。本案中,A公司在双方当事人已约定了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向上海×区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违反了仲裁协议的规定。×区法院对A公司的起诉作出受理的裁定也是错误的。B公司对该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有理。但是当A公司后来按照合同中有效的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时,B公司又以仲裁机构【法艺花园】名称的变更来否定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管辖权异议是没有道理的。因为本案所涉的两个名称不同的仲裁机构,实质上是同一机构,其隶属关系、性质、职能等事项均未减损,只是名称发生了变更。仲裁委员会现行的仲裁规则是在暂行规则的基础上制定的,相对于暂行规则而言,现行的仲裁规则更加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是暂行规则的成熟和发展。因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该案并依照现行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四)参考答案
1、上海×区法院受理A公司对B公司的起诉没有道理。因为双方在合同中订有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并明确约定争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是以排除了法院的管辖。
2、B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没有道理。因为本案仲裁条款中所指明的仲裁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与现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同一机构,本仲裁条款是完整有效的。B公司以原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名称的变更来否定该仲裁条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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