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4-9 23:55:1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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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司考国私案例:美国香蕉公司诉新泽西州联合果品公司案。2012年司法考试已经进入最后的复习阶段,各位考生要加油啊,小编在此为大家准备了一些各科的案例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案例
      麦康尼尔于1903年在巴拿马购置了一个香蕉种植园(当时巴拿马还是哥伦比亚的一部分),成立了一家香蕉公司。1899年,在美国新泽西州成立的联合果品公司企图独占哥伦比亚境内的全部香蕉种植园,于是,联合果品公司向麦康尼尔提出一项建议,希望与他的香蕉公司联合,或者麦康尼尔停止在通往他的香蕉种植园的道路上实施铁路建筑工程(麦康尼尔取得了这项建筑权),但麦康尼尔拒绝了联合果品公司的建议。
      1903年,哥伦比亚发生政变,巴拿马成为独立的共和国。1904年6月,麦康尼尔将其香蕉公司的权益转给了美国阿拉巴马州一家公司。1904年7月,受联合果品公司唆使的哥斯达黎加军队占领了原属于麦康尼尔种植园的一部分土地,并以威胁手段强迫香蕉公司停止铁路建筑工程。于是,香蕉公司向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声称被告不让他使用香蕉园,拆毁他新修的铁路,破坏种植园中的设备,从而使他遭受重大损失。香蕉公司的诉讼依据使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反托拉斯法。
      麦康尼尔于1903年在巴拿马购置了一个香蕉种植园(当时巴拿马还是哥伦比亚的一部分),成立了一家香蕉公司。1899年,在美国新泽西州成立的联合果品公司企图独占哥伦比亚境内的全部香蕉种植园,于是,联合果品公司向麦康尼尔提出一项建议,希望与他的香蕉公司联合,或者麦康尼尔停止在通往他的香蕉种植园的道路上实施铁路建筑工程(麦康尼尔取得了这项建筑权),但麦康尼尔拒绝了联合果品公司的建议。
      (二)问题
      法律行为的性质是应依行为地法进行识别还是应依法院地法进行识别?
      (三)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
      涉外法律行为发生法律冲突时,就必须确定某种准据法来解决其法律适用问题。综观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实践,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准据法的选择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根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行为地法。
      第二,以适用法律行为本身的准据法为主,适用行为地法为辅;或者以适用行为地法为主,而以适用法律行为本身的准据法为辅的原则。
      第三,采用多种连结因素,以更为灵活、更富弹性的方法,来确定法律行为方式的准据法。
      但是,某些特殊的法律行为的方式则不受上述各种一般原则的约束而作例外处理。如关于物权行为,特别时不动产物权的行为方式,包括登记或进行处分的法律行为方式,如土地抵押设定方式、房屋让渡方式、财产租赁方式等,一般只允许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所谓法律行为本身的准据法,是指该法律行为实质要件的准据法而言。然而,法律行为实质要件的准据法,又可分为成立与效力的准据法,如两者同一,就不会发生问题;但如果两者的准据法不同,究竟应适用行为成立的准据法,还是采用行为效力的准据法,这就让人产生疑问。一般认为,由于法律行为之方式与其成立要件关系密切,似应由行为成立的准据法来解决。鉴于此,美国香蕉公司诉联合果品公司案,涉及到对行为性质的识别,美国联邦法院强调行为的性质应以行为地法为准据法进行识别。
      (四)参考答案
      识别是指在国际私法中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并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规则的法律认识过程。在冲突法制度中,识别是决定援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前提。解决识别冲突的方法或依据主要有法院地法说、准据法说、分析法学与比较法说、中间途径说、功能识【法艺花园】别说、个案识别说等几种不同学说和主张。本案种,美国法院之所以判决原告败诉,其理由是:行为究竟合法还是非法,应当完全根据行为完成地国的法律来判断。美国联邦法院明确主张,被告在巴拿马和哥斯达黎加的行为是不受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约束的。根据行为完成地法,尽管该行为与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原则相违背,但被告的行为不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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