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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9 07:25:4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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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奋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毋庸置疑,古今中外无论哪一国家的司法制度都无法容忍冤枉无辜。因为,冤枉无辜,既是对人类文明底线的挑战,也是一种最大的非正义。正因为如此,近年来,虽然一系列性质比较严重的冤假错案不断地通过新闻媒体得以暴露,但,几乎每一起冤假错案的出现,都会深深地触动无数民众尤其是法律人的敏感神经,也都会使本来就处于“风雨飘摇”之中的中国刑事司法制度遭受质疑乃至诟病。
的确,面对着《法制日报》2006年11月6日报道的这样一起离奇的冤案(《农民被冤杀人奸尸关押八年 未获得任何赔偿》),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恐怕都不能无动于衷!毕竟,我们的司法制度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名义下,将一个无辜公民——安徽亳州农民赵新建——的八年青春给无情葬送了!这也充分说明,诉讼程序和司法制度的设计是否科学以及是否能得到切实的遵守,绝不仅仅是简单的办案手续和执法方法的问题,而直接关系到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内的每一个公民的财产、自由甚至生命。
从“赵新建案”的有关报道来看,这是一个经历了较为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因而其涉及的法律程序问题很多。择其要者,大致也有刑讯逼供、辩护意见得不到应有尊重、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被严重扭曲、法院和法官的不独立、“疑罪”不是从无而是从轻、司法和民意的关系没有理顺、发回重审的司法弊端、上级法院在纠正误判方面缺乏坚决的态度、检察机关滥用撤诉权以及在公安司法机关中盛行不衰的“重实体”、“轻程序”之奖惩机制等问题。可以说,这些问题既是造成这起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也是大多数冤假错案得以产生的主要因素。笔者坚信,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根本的清理,刑事诉讼就难保不蜕变成官方对公民的赤裸裸的镇压和报复。而与此相伴随的,也必将是一个又一个无辜公民的自由及至生命被国家这个强大的“利维袒”所吞噬。对上述这些问题的改革和完善,同时也是进行预防冤案的制度建设的必由之路。
不过,由于论题和字数的限制,笔者不再——事实上也无法——一一对其进行细致地评论。而仅想从本案所涉及到的——“本案的终审裁定生效后,赵新建及家人多次申诉及上访,均无结果”——问题入手,谈一下改革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事实上,由于人类认识和实践能力有限,因此,“即使法律被正确地遵循”,“过程被恰当地引导”,也难以完全避免一个无罪的人被宣告有罪(冤假错案)的出现,这是人类千百年来都无法摆脱的一个宿命。当然,这绝不是说冤假错案就是合理的,尽管有些冤假错案确实是可以原谅的。
不过,对于那些被错误定罪乃至被冤杀的当事人和他们的亲人而言,最为关心的问题恐怕莫过于如何才能通过再审程序去纠正那些子虚乌有的错案了。然而,从包括该案在内的诸多冤假错案的纠正来看,它并非靠现有的刑事救济机制本身,而是更多地依赖于诸如“亡妻复活”、“真凶落网”等偶然因素。其实,包括本案在内的这些冤假错案之所以引人注目,不仅仅因为被告人被错误地定罪乃至“错杀”,还因为它暴露了我国刑事救济制度尤其是刑事再审程序中的诸多问题和缺陷。
应当说,赵新建这一案件如果不是引起了亳州市公安局新任局长的重视,如果此案的“真凶”李某某没有被抓获,对他的错误判决很可能就会继续执行下去,甚至这一错误裁判永远难以得到纠正。笔者之所以会作出这一推断,是因为在本案的终审裁定生效后,赵新建及其家人事实上一直在申诉及上访,然而在此之前均没有产生任何结果。甚至,即使在“真凶”已经落网、被错误定罪的赵新建也已经重获自由的今天,亳州中院也没有直接宣告赵新建无罪,而是作出了准许亳州市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裁定。
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或许是多方面的。但可以肯定,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的刑事再审程序在启动方面存在严重的缺陷。按照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诉人对生效裁判不服,既可向法院申诉,也可向检察院申诉,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向哪一级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的申诉一般要由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法院加以接受和审查,除非事先经过原审法院审查处理,或者案情确属疑难、重大、复杂,或者下级人民法院请求上级法院审查处理的,上级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就当事人的申诉予以直接受理或审查。这必然会使得合法再审的提起与生效裁判中的错误的纠正面临较大的困难。道理很简单,再审一旦启动,就将使原审法院所作的生效裁判受到重新审查,而通过再审一旦将原审裁判加以推翻,原审法院和主持审判的法官也往往会受到一定的追究,至少也会受到一些消极的评价。原审法院和原审法官与再审之间所存在的这种职业上的利益牵连,无疑会使其对当事人及其亲属的申诉保持消极的态度,进而拒不开启刑事再审程序,并最终导致错案长期得不到纠正和改判。尤其是在当事人提出申诉后,法院对申诉进行审查的程序并没有采取“诉讼”的形式,而是采用了类似行政性审查活动的书面形式,在这一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的程序中,申诉人无法通过与决定者面对面的交涉、说服和争辩来施加自己的影响,从而导致再审程序的启动权完全掌握在法院和检察院手中。换句话说,目前我国的刑事申诉实际上与一般意义上的“来信”、“来访”并没有什么实质的差别。
由此看来,要保证冤假错案能够得到“制度化”的纠正,就必须对中国的刑事再审程序进行彻底的变革,尤其是在整体模式方面,要使中国现行的审判监督程序能够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诉讼程序。当然,与此相应的制度建设或许可以是,在对申请再审理由作出重新界定并区分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的同时,我们还可以 考虑提高接受再审申请的法院级别,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上级法院接受再审申请,这既可以显示出国家对再审启动的慎重态度,也可以使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摆脱“自己是自己案件的法官”之嫌疑。恐怕也只有再审程序发生根本性的变革,才能使冤假错案的纠正走向“制度化”之路。
当然,笔者也承认,任何制度的变革都有一个渐进的过程。但是,在一个又一个冤假错案不断被曝光之后,我想问,到底还需要牺牲多少个人的自由乃至生命,才能铺平这条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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