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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9 07:16:4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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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教授               
  有学者认为:“引证率是评价学者科研水平和学术文献影响力的重要指标,即哪一种科研成果被其他相同学科文献的引证率高,其学术水准就高,影响力就大,并被大家公认为优秀。作为一种客观的评价指标,它能较好地反映出一项研究成果和理论观点的学术地位和受重视程度。”此话有一定的道理。引用率高,虽然不能与论文质量高划等号,甚至也不能作为论文中提出的学术观点被认同的证据,但至少说明了该论文关注的问题是学术界同行们共同感兴趣的问题,表明该项研究成果受到同行们的关注。此外,引证率是日积月累形成的,是众多的学者单独作出的选择行为的结果,受到人为操控的可能性较小。所以,该项指标的客观性较强。
  近年来,我国的一些学者已经开始关注引证率问题,自苏力教授2003年在《中国法学》第2期上发表《从法学著述引证看中国法学—中国法学研究现状考察之二》一文后,一些学者就引证率和影响力问题从不同侧面进行了研究,发表了一批学术成果,如徐剑、何渊的《中国法学高影响论文评介》,凌斌的《中国主流法学引证的统计分析—以CSSCI为数据基础的一个探索性研究》,成凡的《从引证看法学—法学引证研究的三个基本方面》等。
  值得注意的是,引证率的高低是评价学术论著影响力甚至水平的一个重要因素正越来越受到认同。在今年由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进行的学科评估中,论文的引证率被作为一个相当重要的指标。
  本文仅对1978年—2007年三十年间民事诉讼法学高引证论文做些分析,这些论文是根据《中国法学高影响论文评介》一书提供的数据选出的。
  一、民事诉讼法学高影响论文的基本情况
  《中国法学高影响论文评介》一书选出了50篇法学高影响论文,并按照影响力的大小进行了排序。该书评价影响力高低主要是根据引证率,而判断引证率高低的数据来源一个是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 1998—2007十年间法学论文被引数据,另一个是中国知网(CNKI)1978—2007三十年间法学论文被引数据。在评价论文的影响力时,该书还把转载量作为依据之一,转载的数据来源是《新华文摘》和《复印报刊资料》。
  根据该书提供的数据,在50篇高被引论文中,民事诉讼法学者的论文有9篇,占全部论文的18%,它们是:
  ┌────┬──────────────────────┬───┬──────┬─────┐
  │序号 │被引文章题目                │作者 │文献来源  │ 发表年份│
  ├────┼──────────────────────┼───┼──────┼─────┤
  │14   │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若干问题研究        │景汉朝│法学研究  │1997   │
  ├────┼──────────────────────┼───┼──────┼─────┤
  │16   │审级制度的建构原理—从民事程序视角的比较分析│傅郁林│中国社会科学│2002   │
  ├────┼──────────────────────┼───┼──────┼─────┤
  │20   │论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重构          │景汉朝│法学研究  │1999   │
  ├────┼──────────────────────┼───┼──────┼─────┤
  │25   │论民事、经济审判方式的改革         │王亚新│中国社会科学│1994   │
  ├────┼──────────────────────┼───┼──────┼─────┤
  │28   │市场经济与民事诉讼法学的使命        │江伟 │现代法学  │1996   │
  ├────┼──────────────────────┼───┼──────┼─────┤
  │31   │民事审判中的调审分离            │李浩 │法学研究  │1996   │
  ├────┼──────────────────────┼───┼──────┼─────┤
  │38   │民事再审程序改造论             │李浩 │法学研究  │2000   │
  ├────┼──────────────────────┼───┼──────┼─────┤
  │42   │程序公正的理念及其实现           │肖建国│法学研究  │1999   │
  ├────┼──────────────────────┼───┼──────┼─────┤
  │48   │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重述          │张卫平│法学研究  │1996   │
  └────┴──────────────────────┴───┴──────┴─────┘
  二、对高引证论文的剖析
  (一)作者情况的分析
  从作者的年龄看,既有老一辈民事诉讼法学者,又有年龄相对较小和年轻的学者。其中属于第一代民事诉讼法学者的为一人:江伟(1930);属于第三代民事诉讼法学者的四人:李浩(1951)、张卫平(1953)、王亚新(1954)、景汉朝(1960),属于第四代民事诉讼法学者的为两人:傅郁林(1965)、肖建国(1969)。第一代学者与第三代学者的关系是师生关系,其中有的有直接的师生关系,如傅郁林、肖建国都是江伟老师的硕士、博士,有的虽然没有直接的师生关系,但由于在多方面受教于江伟老师,所以自认为江老师的编外弟子,张卫平教授与笔者便属于此种情况。
  从分布的地域看,七位作者中六位都在北京工作,唯有笔者在京外地方高校任教。六位北京作者有五位在我国著名法学院任教,其中北京大学一位,清华大学两位,中国人民大学两位。作者群地理位置的分布,充分说明了北京是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镇,而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的法学院则是民事诉讼法研究队伍的重中之重。此外,也印证了张卫平教授关于在北京从事法学研究具有得天独厚优势的判断,卫平教授曾做过生动的比喻,他认为京外与京内是枪与炮的关系,在京外开10枪,效果还不抵在京城放一炮。从作者群看,法学院的老师占绝大多数,唯有景汉朝先生是司法实务界的,在法院工作。
  (二)文章内容的分析
  论文有相当高的引证率和影响力,文章的主题和内容即使不全是起决定性作用,但作用无疑是相当大的。好的主题,内容充实且观点有新意,或者论证方法能够别开蹊径,或者运用了他人尚未运用的新资料,才会吸引同行的眼球。就九篇文章关涉的研究对象而言,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1、基本理论的研究
  肖建国教授的论文研究的是诉讼法学基本理论问题。他在文章中梳理了程序公正理念的发展演变及其不同模式后,讨论了通过立法来实现程序的一般公正,提出这种一般性的程序公正应当符合法官中立原则、当事人平等原则、程序参与原则、程序公开原则、程序维持原则。在此基础上,文章研究了如何通过司法来实现程序的个别公正,提出个别公正的实现,归根结底要依赖于法官的审判行为。文章从立法的一般公正到司法的个别公正的研究路径和论证方法是颇具创新性的。
  程序公正问题是这一时期我国法学界特别关注的问题,而程序公正之所以会受到特别关注,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弊端。因此针砭这一时弊的优秀法学论文自然会特别引人注目。在50篇高影响力论文中,排名第一的是季卫东先生的《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3),在该论文中,他对程序的功能做了充分的阐释,就程序对现代法治的贡献作了令人信服的论证,论文中提出的中国当下的法制建设应当进入“法制程序化”的阶段,法制程序化就是在中国现行法制进行一场悄悄的程序革命,其结论性意见无论是对学术界还是对实务界都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通过季先生的文章,美国前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所言—权利法案中的大多数条款都是关于程序的规定,这并不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主要区别—已成为我国法学界耳熟能详的名言。刑事诉讼法学者陈瑞华教授的《程序正义论—从刑事审判角度的分析》一文(《中外法学》,1997)在学界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影响力排名第七,这绝非偶然。
  江伟教授的《市场经济与民事诉讼法学的使命》也属于基本理论研究的范畴。文章试图回答民事诉讼法的研究如何适应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诉讼法学向何处去的重大问题。他在文章中首先提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诉讼法学应当注重研究三个方面的课题:宪法法理与民事诉讼法、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接着,他讨论了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体系问题,提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体系应当包括民事诉讼目的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论、诉权论、诉讼标的论、既判力本质论。最后指出了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努力的方向—应当力求科学化,科学化的路径则是从注释法学走向理论法学。
  2、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研究
  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是一场肇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中后期涉及到我国民事审判制度各个方面的改革运动。这一涉及面宽、持续时间久的改革,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解构与重塑无论给与多么高的评价,都不为过。在改革之初,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来自何方?现在身处何处?将来又应当走向何处?是大家共同关心和思考的问题。现有的民事诉讼模式存在哪些弊端,应当如何改革等问题一直困扰着理论和实务界。
  在《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中,景汉朝先生和卢子娟女士首先分析了世界上两大法系审判方式的特点,指出了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的审判方式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互相靠拢、不断融合的趋势,然后对我国传统的审判方式做了回顾和总结,归纳出了我国民事审判方式七个步骤与五大特点,现行审判方式存在的七个方面的缺陷。接着从依法治国、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观的转变、民主政治、诉讼案件急剧增多等方面论证了审判方式改革的必要性。继而提出了审判方式改革应当遵循的五项原则:吸收借鉴和适合国情原则、公正原则、效率和效益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依据法律改革原则。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改革的三大重点: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建立和完善举证制度;强化当庭质证、认证,充分发挥庭审功能;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职责,实现“审”与“判”的统一。文章最后还对审判方式改革中面临的一系列前瞻性问题,如以事实为根据原则、有错必纠原则、处分原则、调解原则、独立审判原则等进行了探讨。
  张卫平教授的文章针对的也是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问题。《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重述》发表在1996年,这一时期卫平教授关注的重点正是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围绕这一主题,他发表了一系列的文章,包括《绝对职权主义的理性认知:原苏联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评析》(《现代法学》,1996年)、《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转换与选择之根据》(《现代法学》,1996年)等。辩论原则是反映民事诉讼自身特点和规律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当事人主义民事审判方式的基本特征。他认为我国民事审判方式主要是通过学习和借鉴原苏联建立起来的,绝对的职权主义是这一审判方式的主要特征。这一审判方式存在着把当事人客体化、辨论程序的空洞化、忽视程序公正的结构性缺陷,应当借鉴大陆法系的当事人主义来改造我国的审判方式。
  大陆法系国家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是由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共同来体现和保障的。处分原则指向诉讼请求层面,根据处分原则,是否提起诉讼,提出什么样的诉讼请求,是否提起上诉和再审之诉,都要由当事人来决定。辩论原则指向事实和证据层面,强调的是裁判的事实基础要由当事人来提供,主张哪些事实、提供哪些证据也要由当事人来决定,法院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申请调查的证据的范围内为裁判创造事实基础。由于强调当事人提出事实和证据,所以该原则又被称为“提出原则”。张卫平教授在《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重述》一文中指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论原则仅仅是赋予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辩论权,强调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却未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请求、主张的事实、提出的辩论意见对法院裁判的效力,导致了辩论程序的空洞化和辩论原则的非约束性。在澄清大陆法系国家辩论原则的基本含义和功能后,他提出在司法改革中应当让辩论原则回归其本来含义,应当把非约束性的辩论原则改造为约束性的辩论原则。
  王亚新教授的文章关注的也是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他在《论民事、经济审判方式的改革》一文中将我国原有的民事审判方式概括为“调解型审判模式”,这一模式的特点是“一送达、二询问、三调查、四调解、不下判决不开庭”。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是以加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为切入点和突破口的,后来形成了“举证责任的强调—公开审判的重视—调解与判决的再认识”这样一条具有内在联系和逻辑发展关系的改革主线。他还指出随着改革带来的中国社会经济状况的巨大而深刻的变化,调解型审判方式将会向判决型审判方式转型,并论证了转型与改革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审判方式从调解型转向判决型,笔者在《民事审判中的调审分离》一文中,一方面对王亚新教授的观点表示赞同,另一方面在剖析了调解与判决存在的四个方面质的区别,并分析了将调解与审判混合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尤其是由同一位独任法官或者同一个合议庭同时或者交互采用调解与审判两种方式处理民事案件产生的弊端后,提出了民事诉讼应当实行调审分离的观点。由于调、判结合的审判方式会对反映调解本质属性的自愿原则的贯彻实施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所以直至今天,实务界对是否应当实行调审分离的讨论仍在继续。
  3、具体制度的改革
  在九篇文章中,有三篇是研究具体制度改革的,涉及到民事诉讼中的两项制度—审级制度和审判监督制度。
  在《审级制度的建构原理》中,傅郁林教授从二审判决被立案再审的比例逐年升高引出了对我国两审终审制的反思。文章的上篇分析了审级制度的功能和一般技术原理,指出审级制度的功能在于维护司法的统一性、保障司法的正确性、协调司法的终局性和正当性,而维护司法的统一主要是采用终审法院保持较小的规模并实行集体主义决策机制,各级法院之间实行职能分层,最高法院排除对事实问题的考虑,划分权利性上诉与裁量性上诉、建立终审上诉许可制的技术来实现的。在下篇中,作者反思了我国现行的两审终审制,指出了当下每一级法院都能够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同时每一级法院都要审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制度安排,有悖于审级制度的原理,造成了上诉审法院的职能错位、功能紊乱。文章提出,应当改两审终审制为三审终审制,最高人民法院基于统一司法之需要,不再承担二审职能,只受理针对重要法律问题提起的第三审上诉。
  《论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重构》和《民事再审程序改造论》研究的对象都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重构》一文认为现行的审判监督程序存在指导思想有失偏颇、监督途径过多且不合理、再审条件过宽、审级不合理、“先定后审”的弊端,提出一方面应当限制再审,如规定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上诉的不得再审、终审后发现新证据的不得再审、经过再审的不得再次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的案件不得再审等;另一方面注重提高再审的质量,具体措施包括再审一律由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受理、再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再审合议庭由资深法官组成等。《改造论》一文在反思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种种问题后,提出需要多方面对再审程序进行改造,改造的具体路径包括立法指导思想的更新、取消法院依职权再审、完善检察机关的抗诉监督、建立再审之诉、重构再审的法定事由。
  (三)发表刊物的分析
  九篇高影响论文两篇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六篇发表在《法学研究》上,一篇发表在《现代法学》上。在我国法学界,《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被称为三大刊,被视为顶级刊物或一类刊物,《现代法学》虽然也是高质量的法学期刊,但与《中外法学》、《政法论坛》、《法学》、《法律科学》等被看作二类刊物。
  九篇文章中有八篇发表在三大刊上,这至少说明文章被引率是与刊物本身重要程度或者说学术界对刊物的认同度是相关的。刊物本身的知名度与文章的质量也具有相关性,虽然不能保证知名刊物上发表的文章篇篇都是精品,但多数文章的水平比较高的结论是可以成立的。刊物的名气越大,学术界同行的关注度也越高,引用高水平刊物上的文章也能在某种程度上提升自己文章的档次,使自己提出的观点更具有说服力,这些都会促使法学界的同行引用三大刊的文章。有6篇文章发表在《法学研究》上,这也充分说明《法学研究》对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支持和贡献。
  江伟教授的文章虽然发表在《现代法学》上,但同样有着很高的影响力。这可能是基于三个方面的原因:其一是江老师是民事诉讼法学界的领军人物,有着极高的学术地位和极大的学术影响力;其二是论文的选题非常好,并且论文的选题与江老师的学术地位十分契合;其三是《现代法学》也一直是有重要学术影响力的法学刊物。
  三、两点启示
  (一)文章宜为时而作
  唐代著名诗人白居易在《与元九书》中曾言:文章合为时而著,歌诗合为事而作。法学研究又何尝不是如此。上文分析的九篇高影响民事诉讼法学论文,可以说篇篇都是关注了我国民事司法改革中的重大问题。也正是由于研究的对象为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才会引起学界和实务界广泛关注。
  需要说明和强调的是,这九篇文章产生的影响力,绝不仅仅在于理论界,对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例如申请再审的管辖上提一级、细化再审事由后来都体现在2007年的民事诉讼法修订中,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上诉而直接申请抗诉检察机关不予抗诉的理论观点后来被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签署的文件所认可,同时也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的案例所采纳。
  当然,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看到实务界对高影响论文的贡献。我国司法机关一直很重视理论研究,尤其是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全国法院系统对审判活动中的问题进行研究,迄今为止已经举办了22次学术研讨会。在法官们撰写的论文中,有相当数量是民事诉讼方面的,而法官在写某一主题的论文时,一般会引用学者们在知名刊物上发表的文章,法官们的文章在刊物上发表后,便对学者文章的引证率做出了贡献。我国的民事司法改革还在持续之中,民事司法改革中的一些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依然会成为学术研究关注的对象,可以预料,一批新的高学术影响论文还会从以司法改革为研究对象的论文中产生。
  (二)文章影响力的高低关键在于选题和质量而非作者的名气
  有学者指出,文章的引证也存在“品牌效应”和“商标效应”,越是著名或知名的作者,其文章越容易被人引用,引证率高的文章,也越容易再被他人引用。这一判断无疑是有一定道理的,但也不应当过分高估作者名气、学术地位对引证率的影响。
  其实,只要文章本身选题好、构思好、论证好,即便是名气一般的学者甚至没有什么名气的学者,他们的文章也会受到学术界的关注和引用。笔者在发表《民事审判中的调审分离》一文时,只是一名副教授,又在安徽省委党校工作,但这并没有影响这篇文章成为民事诉讼法学论文中高引证率论文之一。傅郁林、肖建国在发表他们的论文时,也都是在读的博士,甚至可以说还都是民事诉讼法学界的新人,但同样没有妨碍这两篇文章成为高影响力、高引证率论文。
  青年学者是中国法学研究的未来,法学刊物,尤其是知名的法学刊物应当更多地关注青年学者的作品,培养法学界的新人。让民事诉讼法学界的新人更好更快地成长已经是一项紧迫的任务,在上述九篇高影响论文的7位作者中,超过80岁的一位,超过或接近60岁的有3位,超过50岁和接近50岁的各1位,即使是最年轻的一位,也超过了40岁。当然,作为青年学者,也应当关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只有持续地关注中国民事司法改革和民事诉讼实践中的重大问题,才能够产生有重大学术影响力的作品,才能够为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注释:
            冯玉军:《美国当代法律学术发展概观》(代译序),载冯玉军选编:《美国法学最高引证率经典论文选》,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
在引证中,有的是“反面引证”,引证的目的是为了与作者商榷,甚至是为了反驳、批判作者的观点。
在本次学科评估中,内容之一是本学科代表性学术论文质量。在申报表中要求申报人填写从2007-2011年近五年内国内收录的本学科代表性学术论文20篇。对这些论文,除了要求填写所发表刊物的名称外,还要求填写论文的他引率。
参见徐剑、何渊:《中国法学高影响论文评介》,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
尽管在我国诉讼法学界,长期以来存在着“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倾向”,刑事诉讼法学者的人数比民事诉讼法学者多,每年发表的论文一般也多于民事诉讼法学的论文,但在高影响论文中,刑事诉讼法学者的只有4篇,分别是陈瑞华2篇(排序为第5、第7),樊崇义1篇(排序为第44),陈卫东1篇(排序为第49)。这或许说明理论和实务界对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关注度并不亚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
这里的序号是指在50篇高影响力法学论文中的排名。
景汉朝先生尽管出生在1960年,属于60后,但他1978年就考取了西南政法学院,是西政恢复后第一届学生,毕业后长期在法院工作,所以把他放在了第三代学者。
关于民事诉讼法学者分代,本文参照的是谭兵教授在《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六十年的回顾、反思与展望》中的分类方法,他在文章中只分到第三代,第三代的年龄为出身于50年代和60年代的学者。但笔者认为,从年龄上说,出身于60年代中后期的学者与出身于50年代和60年代初期的学者在各方面的差距都比较大,所以把他们划人第四代学者更为合理。
苏力教授认为高影响作者集中出现在北京,主要是因为北京是政治权力中心。参见苏力:《从法学著述引证看中国法学》,《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
景汉朝先生长期在地方法院工作,写《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若干问题研究》一文时,被借调到最高人民法院从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研究和规划。
确立程序公正的理念对我国的民事司法改革意义重大。正是在这一理念的引领下,才对“先定后审”、对开庭后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便作为裁判的依据等完全无视程序公正的现象进行改革。
参见[德]罗森贝克等:《德国民事诉讼法》(上),李大雪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524页以下。
三大刊是“中国法学创新网”对它们的称谓,在不少高校,三大刊中又区分为两个层次,《中国社会科学》为第一层次,《法学研究》和《中国法学》为第二层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年3月颁发的《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判决、裁定生效前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上诉。当事人对可以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提出申诉的。应当说明未提出上诉的理由;没有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参见北京智扬伟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思创生物技术工程(东莞)有限公司、河南省开封市城市管理局居间合同纠纷案,深圳市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国华投资有限公司、开封市豫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珠海科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7期、2012年第1期。
从法官们发表的论文看,存在越来越学术化的倾向,文章中的引证越来越多,越来越规范。这可能与最高人民法院评奖的要求有关,注释多且规范几乎成为论文能够获奖的必要条件。
参见成凡:《从引证看法学—法学引证研究的三个基本方面》,《法商研究》2005年第1期。
“中国法学创新网”为培养青年学者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创新网设有“新秀100”栏目,专门用于介绍法学新人的学术活动和学术成果。由中国法学会主办、法制日报社协办,人民大学法学院与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共同发起并承办的“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对培养法学新人也做出了重要贡献。                                                                                                                    出处:《当代法学》2012年第6期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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