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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 兵 张国香 韩雪峰 赵 鹏 实行陪审制度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常做法,其主要目的在于体现司法民主。从西方国家的历史来看,陪审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都源自对司法民主的追求以及对专制和司法擅断的反抗。我国的陪审制度就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最早始于革命根据地时期,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一项优良传统。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裁判公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群众,他们参与审判,对于提高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开,保证司法廉洁具有重要作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还有助于抵御各种对司法审判的干预,有助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人民陪审员大多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望,他们参与审判,有助于增强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信任度,使得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形成确信,进而自觉履行裁判确定的义务。 制度的生命力不仅在于领导者如何看待,重要的还在于制度的运行者们能否接受。外界的推动与同行的认同缺一不可。数年来的职业化实践,使一些法官们习惯于现有的审判模式。外行判案的忧虑、大权旁落的危机感,使一部分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产生模糊认识甚至抵触情绪。调查反映,基层法院80%以上的案件是简易程序案件,由一名法官独任审判,由此带来的腐败风险不可低估。如果因为法官少而无法组成合议庭或者合议庭被虚化,必然形成大量的案件由法官独任审判的格局。为此,让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并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质化就成了不可避免的选择。 2005年5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在全国法院实施,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规,它的公布和实施,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新发展,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迫切需要,同时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新起点。为此,最高法院专门做出部署,要求各级法院把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来落实,作为促进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措施来落实。根据最高法院的部署,江苏省扬州地区两级法院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践,取得了比较好的成效。不久前,我们对江苏扬州地区法院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形成以下调查报告。 1提高认识是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关键 “领导是否重视”是一项制度能否得到落实、工作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那么,扬州市两级法院的领导是基于怎样的认识而大力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到达扬州后,我们首先对扬州市中级法院院长李飞坤进行了采访。 问:扬州市法院目前正在大力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你们为什么如此看重人民陪审员制度? 李:我们的法院是人民的法院,人民法院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看待审判工作,作为法院的领导更要讲政治。讲政治,我的理解就是要把握好法院工作的方向性问题,抓住法院工作的关键性问题。实行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一个方向性、关键性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通过后,最高法院专门做出部署,要求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我们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这是毫无疑问的。我们在工作实践中体会到,人民陪审员制度确实是个好制度。如果没有这样的认识,在指导思想上没有这么明确,在工作上也就没有这么大的力度。 问:实践出真知,通过你们的工作实践,你们感到人民陪审员制度好在哪里? 李:好处很多,主要是可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由于种种原因,法院的公信力这些年受到损伤,部分群众甚至不相信法院。有些案件,当事人就是不服气。特别是有些再审案件,当事人说,当初你们那么判,现在你们又这么判,到底哪次是对的?像这类案件,我们为什么不能吸收一些人民陪审员来参加审判。让老百姓参与审理老百姓之间的纠纷,会更有说服力。现在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已经形成一种模式,就是组成3人合议庭。有时我们也在想,其实陪审员在合议庭中占的比例还可以在大些,比如由4个陪审员和1个法官组成5人合议庭,多一些更好。这样审理疑难案件的时候,公信力更强,尤其是重大疑难案件、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在这方面我们虽然做了一些探索,但我觉得现在我们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还不够。 问:据我们了解,扬州中院为了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采用了下达陪审指标的办法。从实践看,这种办法效果如何? 李:任何一项制度的实行,都需要有个适应过程。从我们工作情况看,由于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同认识,有的法官不是真心实意地欢迎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他们有的怕麻烦,有的怕大权旁落。说到底还是个思想认识问题,对于思想深处的认识问题,我们一方面加强宣传和教育,另一方面也必须看到,有时仅仅靠动员、教育很难解决问题,必须采取下达指标的办法。权力如果不滥用,就意味着责任。法官如果不想滥用权力,那么让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又怕什么?下达陪审指标就是为了更好地创造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大环境,解决一个方向性问题。通过大力推行取得了好的效果后,大家的认识也就逐步统一了。 有的地方的陪审员就当下看参加陪审只是形式,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但是,现在还是处在初始阶段,我们必须看到其发展的趋势,看到未来。从目前看,陪审员有总比没有好,有了之后,就会考虑如何进一步完善。我想,过了一段时间之后,这个制度的作用会真正地显现出来。现在我们要做的,是要让陪审员走进合议庭,让他逐步发挥作用。 扬州市广陵区法院陪审工作起步早,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面广、量大、效果好,不少案件得到妥善处理。在采访中,扬州市广陵区法院院长王继荣向我们介绍了他们的认识、做法和体会: 我们广陵区人民法院从1979年恢复建立时,就重视人民陪审员工作。前几年,陪审主要集中在刑事审判中,几乎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有人民陪审员参与。当然,其中也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从2002年开始,我们酝酿进行改革,以使人民陪审员制度能充分发挥作用。2003年和2004年,每年由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有近200件左右。2005年5月1日至12月31日,人民陪审员共参与案件审理191件,其中刑事案件146件,民商事案件11件、行政案件34件。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中,陪审员参与审判率达47.63%。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出台后,我们感觉这个大方向是对的,必须坚持。我们扩大了陪审员的工作范围。目前,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范围涉及民事、刑事、行政所有领域。凡是组成合议庭的,原则上都要求陪审员参加,如果当事人主动提出要求,就更是如此。从我们现在工作运行情况来看,还是比较理想的。不仅陪审的领域扩大了,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内容也在增加。特别是少年庭的陪审员不仅参加陪审,还参加帮教工作。在民事案件的审判中,人民陪审员不仅参加审理,还参与到诉讼调解中,不少案件都得到了妥善处理。 仪征市法院院长倪逸仙得知我们的来意,兴致勃勃地告诉我们:“今天早上我接待了一个当事人。他说他从电视上看了扬州法院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新闻,觉得很好,因为有人代表他们老百姓说话。”他说,从这方面来看,老百姓希望在审判过程中有老百姓的声音,这样他们才放心。从法官来看,认识不一样。有些人认为是个麻烦,陪审员不懂业务,还要手把手地教。他们可能没有考虑这个制度的深层意义。作为管理者,我觉得这是一种监督,这种监督有公众的支撑也就更有效。 当然,我们在采访中也发现,个别基层法院的领导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心存疑虑,对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高,工作力度不大。 2法官真心拥护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取得成效的保证 任何一项好的制度都要靠人来执行,并最终影响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真正实行,无疑将改变法官们的工作模式。对于这一并不完全是新生事物的司法改革,他们的心理准备如何?是真心拥护,还是应付观望?为此,我们对一些基层法官进行了采访。总的讲,大家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持肯定态度的。但在采访中,一些基层法官也谈了他们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同认识。 广陵区法院法官李卫: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不用人民陪审员,法官案件压力大,根本忙不过来。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有利于增强法院的权威。老百姓对司法的疑虑主要集中在法官身上,由于人民陪审员从群众中来,更有说服力,能够排除当事人的疑虑。我个人认为,如果从社会上随机抽取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程序很透明,将更有说服力。随机性越强,权威越高。此外,人民群众参加审判,加深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理解。陪审员参加陪审之后,了解到法官工作的辛苦,他会影响周围的人,改变对法院的认识。 法官G:我认为这种制度目前没有存在的实质必要。陪审员的功能有两大块,一个是认定事实,一个是法律适用。从认定事实来看,陪审员参加不参加对案件没什么影响。至于法律适用,那应该是职业法官的事情。从民主的角度来讲,陪审员个人的观点能够代表群众的声音吗?我看未必,也许是他自己的心声。如果说要民主的话,还不如直接和公众沟通。有些专业性案件,法院完全可以请专家过来,不一定要设人民陪审员,我还看不出人民陪审员的实质性作用。 3群众的认同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取得成效的基础 任何一项好的制度,都必须靠人来执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执行的好坏,关键在于我们选择了什么样的人作陪审员。调查中,无论是法院领导还是普通法官,一个共同的感受是,此次通过人大公开选任的陪审员比过去的陪审员工作积极性高得多,素质也高得多。 维扬区法院院长助理周庆琳谈了她的感受: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热情超出了我们的想象。维扬区法院陪审员选任工作中,首先向社会公开陪审员选任条件,采取本人申请与基层组织推荐相结合,基层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资格审查,由人大任命的方式。在候选人推荐过程中,有的公民直接写信给法院,表达了自己争当人民陪审员的强烈愿望,并称不计报酬等等,让法官们很受感动。我们做审判工作已经很多年了,自身对这个工作的自豪感慢慢在淡漠。他们的热情让我们法官再次感到审判工作的神圣。同时,我们也确实感到社会在进步,老百姓民主参政的意识在提高。这对我们做好审判工作是个巨大的鞭策和鼓励。 群众的热情到底有多高?我们收集的两封信可以作为说明。 第一封信是扬州市财政局的一位干部写的,他已经成为一名人民陪审员。他在信中说:“现在我国司法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改革的地方很多。许多僵硬的、带有计划经济模式的体制越来越不适应时代的发展和人民的需要。现行的审理体制也是如此。作为一个时刻关注时事、关注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公民,对我区人民法院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举双手赞成。”在信的最后,他表态说:“我郑重地向贵院提出申请成为一名光荣的人民陪审员。我将竭尽所能来履行职责,决不计较报酬得失,更不会徇私舞弊,玷污人民陪审员的光荣称号。” 第二封信出自一位工厂的技师之手。因为单位不同意,他最终未能如愿。他在信中说:“看了电视报道,我很激动。我想如果有机会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既能使自己学有所用(按:其通过自学已取得法律大专学历和律师资格),又能使自己从中学到更多的法律知识,为社会、为人民服务。我有一百个理由要争做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高邮市招商办副主任吉忠山谈了他的认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虽然是一种形式,但就我们国家来讲,无论是人民群众监督,还是舆论宣传,还是要坚持下去。特别是随着民主化进程的加快,不搞是不行的。有很多案件,有法律上的需要,也有情理上的需要。有些案件会出现法律上的真空,人民陪审员可以通过从情理上提出相关的建议,带来好的社会效果。比如,一些离婚案件涉及到方方面面,这些案件相当复杂,人民陪审员能够从情理上帮助法官。 人民陪审员、高邮市广电局广播编辑部主任徐生汇谈到:我参加陪审的案子每年10到20件。从情感上来讲,我个人特别热爱这项工作。但是,现在这个制度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需要进一步建设和完善。由于有的基层法院没有真正重视这项制度,导致很多陪审员缺乏工作兴趣和责任感,参加合议经常走形式,不能有效发表意见。另外,合议庭对有分歧的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时,人民陪审员不能参加,也影响了他们参与合议的积极性。 法官们天天审理的案件,并不像电视剧上所演的那样惊心动魄,大部分案件是琐碎的家庭事务、商业纠纷以及普通的刑事案件。重复的工作、死板的程序、类似的争执,会使法官产生职业的麻木甚至厌烦,职业的尊荣感、工作的热情都可能逐步消退。对此,不能简单地指责法官没有记住人民的嘱托,忘记了神圣的职责。解决的一个方法是给法官定期的休息、进修和调整时间,另一个方法就是让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人民陪审员对案件审理的新鲜感,可以有效地防止职业麻木。为了保持人民陪审员的新鲜感,必须扩大陪审员队伍,以免某一陪审员因为经常陪审,成为编外法官。 人民陪审员制度对法院形成的有利影响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所有的这一切,必须建立在人民陪审员制度实在化之上。如果这一制度仍处于不伦不类的状况,不仅陪审员觉得无趣,法官也觉得无趣。在一个高度信息化的社会,虚假的、形式的东西,对任何人都无意义。 4人民陪审员真正发挥作用是这一制度取得成效的根本 有的观点认为,陪审员不懂法,无法审理案件,只能做陪衬员。实情如何? 综合我们的调查、采访,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的确实存在着不懂法律,由法官决定案件法律判断的情形。按制度的规定,我国的陪审员不仅有权裁决法律问题,也有权裁决事实问题。但实践中,在法律判断上,大部分陪审员遵从法官的意见,将法律判断权让渡给了法官。法官们也反映,陪审员的作用主要在于事实判断以及法庭调解等方面。对此问题,广陵法院法官曹文杰发表了他的看法:“我在想,陪审员要体现人民群众的一般水平。现在要把陪审员训练成专家,我认为这是不对的。陪审员不一定要培训多少法律知识,他要有普通群众对犯罪的看法,不一定要和审判人员相同,要能够反映不同的观点。不要太高的法律知识,一般就行,体现人民性和群众性。” 在我们的调查中,没有发现因为陪审员不懂法,和法官“硬犟”,导致案件错判的情形。所谓陪审员“不懂法,瞎判案”的担忧是没有必要的。但是,陪审员们通常不在法律问题上与法官“较劲”,不代表他们一概在法律问题上对法官低眉顺眼。调查发现,陪审员们在关键性的问题上,也会寸步不让。 广陵区法院法官郑迎红介绍了她与陪审员合作的一些经验:我们的思维已经定格化了,陪审员更多地从社会的角度看问题,从老百姓的角度看问题。我上个星期开了一个庭,是继父多次强奸继女未遂案。从我的角度来看,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4年半差不多;另外两个陪审员一致认为,这样的案件判4年半太便宜他了,从社会影响和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来讲,应该判7年,而且态度非常坚决。 以下是我们和郑迎红法官的对话: 问:你再反思一下,你现在认为是谁的意见对? 郑:从法律来讲,从情节来看,7年确实有点高。但是,陪审员的观点也有道理。比如,从他的多次行为,还有语言骚扰,你把他判那么短,他出来之后,体力还蛮强壮的。后来我们认为陪审员的意见确实是有道理的,最后判了6年半。 问:你觉得在你审理的案子中,陪审员实际上是否在独立发表意见? 郑:我觉得是可以的,从过去到现在,是越来越多了。早期更多的是摆设,审判长说什么就是什么,现在陪审员越来越有独立的意识。最近的几个案件,陪审员都蛮有自己看法的。 在我们的想像中,专业法官的意见被“外行们”否决,心中一定有些不快。让我们感到意外的是,在交谈中,郑法官确实没有不满和被冒犯的意思——至少没有表现出来。她的说法很简单:“大家都是在讨论案件,又不是对我个人有看法。”在说到“最近的几个案件,陪审员都蛮有自己看法的”时,她的表情是快乐的。她以一种平和的心态对待陪审员们的“颠覆行为”。 虽然目前看来,许多陪审员仍未能发挥理想的作用,“陪衬员”的形象并未根本改变,但正如那位法官所言:“最近的几个案件,陪审员都蛮有自己的看法的。”只要制度合理并得到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就一定可以实在化。陪审员之所以成为陪衬员,并非因为人民不愿当家作主,或者不会当家作主,而是因为制度设计上存在瑕疵,使陪审员无法真正当家作主。学术界和实务界不应倒因为果,用人民陪审员不能实质参与审判的事实,来否定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及其完善中国司法的可能。 5一个陪审员的故事给予我们的有益启示 故事的主人公汪泉是一位女陪审员。她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办公室主任。看到法院选任陪审员的公告后,她和她的丈夫两个人同时向法院提出申请。接待的法官说,名额有限,你们夫妻两个都当陪审员不合适。于是,她成功地劝退了丈夫,最终自己被选任为陪审员。 我们来调查之前,汪泉刚刚陪审了一起案件,这也是她参加陪审的第一个案件。这是一起招摇撞骗案。被告人冒充国家公务人员推销书,卖了7次。汪泉讲,在合议的时候,我和审判长的意见一致,但是和另外一个法官的意见不一致。检察官和法官认为7次作案是多次犯罪,这一点我不能认同。另外,他们把卖书的妇女定为主犯,我也不能认同。我认为,从出庭的表现来看,那个妇女是出于对法律的无知,都是被她丈夫指使干这些事的。她丈夫先联系好,以宣传部的名义卖书。上午她丈夫联系好了,下午这个妇女就把书拿过去。其实,在中国广大农村,大多数妇女都是没有什么社会地位的,她们对丈夫都是言听计从。因此,她应该被定为从犯。另外,她的这些行为都是连续的,不构成多次。 问:你的这些认识依据是什么? 汪:我对这方面比较爱好,从小就向往这个职业。所以,有一定的学习和认识。这次被选任为陪审员,实现了我心中的梦想。但是压力也很大,因为有责任啊。毕竟,我们的判断和认识可能会影响人家的一生。后来,审判长发表的意见和我的观点相一致,我们判了这个妇女有期徒刑6个月。 问:你当时是否出于对女性的同情? 汪:没有,我觉得那个妇女真的是很被动,对法律很无知,真的是被她的丈夫所指使的。后来,我跟家人谈及此事,他们还说判重了,应该判缓刑。 这时,人民陪审员、仪征市卫生防疫站检验司干部李春鹏说:“我也觉得判重了,当时我们在观摩案件审判。因为从家庭考虑,被告人还有一个小孩,她的认罪态度也很好,从庭审一上来她就哭,一直哭到庭审结束。司法既要公正,又要考虑社会的因素,考虑到治病救人,不能把人一棍子打死。” 汪泉最后说,我觉得量刑是适当的。我是经过慎重考虑的,因为冒充国家公务人员毕竟影响很恶劣。 一些学者和法官担心陪审员法律水平不足,乱判案件,这种担忧不能说是平地生风。但问题在于,这些年的法学教育,已为社会培养了大量具备基本法律知识的人才。在任何一个地区,都不难找到这样的人才。如果陪审员的法律知识确实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我们完全可以通过一定的挑选机制,将具备法律知识的社会人才聘为陪审员。各国法律之所以未作此要求,自有其内在的道理。这就是借助平民的普通情感来消解法律的僵化乃至不尽人情,使僵硬的法律更切合生动活泼的人生,将法理与情理熔为一炉。 要相信人民是理性的。不要担心人民一旦掌握审判大权,就会无原则地偏袒老百姓。正如这位汪姓陪审员所言,压力也很大,因为有责任。这句情真意切的话,真实地反映了一个普通群众一旦掌握国家权力后,内心所焕发的沉重责任感。但她并没有因此放弃原则。直到最后,她也不认为应当“放了”这位同性被告,“因为冒充国家公务人员毕竟影响很恶劣”。 人民陪审员来自普通民众,对社情、民情有着深入的了解,更注重普通人的生活,容易被普通人的生活困境所打动。他们用普通人的眼光去看待普通人的违法和过失。通过他们参与案件审理,法院最后作出的判决则更符合一般人对法律的追求,更容易被民众所接受。那位观摩庭审的李姓陪审员之所以认为判得重了,一个重要原因是他注意到被告人“从庭审一上来她就哭,一直哭到庭审结束”。普通人的良心很容易被打动,这一点很重要。职业刑事法官对被告的眼泪已经失去了应有的敏感,因为他们几乎天天看见流泪。法律给法官的告诫是,法官只相信事实,不相信眼泪。但实际上,刚性的法律并不排斥柔情。如果说法官的角色决定了法官必须体现法律刚性的一面,那么,陪审员的角色决定了他们可以并应当展示法律柔的一面,所谓刚柔并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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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 兵 张国香 韩雪峰 赵 鹏
实行陪审制度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常做法,其主要目的在于体现司法民主。从西方国家的历史来看,陪审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都源自对司法民主的追求以及对专制和司法擅断的反抗。我国的陪审制度就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最早始于革命根据地时期,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一项优良传统。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裁判公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群众,他们参与审判,对于提高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开,保证司法廉洁具有重要作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还有助于抵御各种对司法审判的干预,有助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人民陪审员大多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望,他们参与审判,有助于增强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信任度,使得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形成确信,进而自觉履行裁判确定的义务。
制度的生命力不仅在于领导者如何看待,重要的还在于制度的运行者们能否接受。外界的推动与同行的认同缺一不可。数年来的职业化实践,使一些法官们习惯于现有的审判模式。外行判案的忧虑、大权旁落的危机感,使一部分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产生模糊认识甚至抵触情绪。调查反映,基层法院80%以上的案件是简易程序案件,由一名法官独任审判,由此带来的腐败风险不可低估。如果因为法官少而无法组成合议庭或者合议庭被虚化,必然形成大量的案件由法官独任审判的格局。为此,让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并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质化就成了不可避免的选择。
2005年5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在全国法院实施,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规,它的公布和实施,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新发展,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迫切需要,同时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新起点。为此,最高法院专门做出部署,要求各级法院把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来落实,作为促进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措施来落实。根据最高法院的部署,江苏省扬州地区两级法院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践,取得了比较好的成效。不久前,我们对江苏扬州地区法院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形成以下调查报告。
1提高认识是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关键
“领导是否重视”是一项制度能否得到落实、工作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那么,扬州市两级法院的领导是基于怎样的认识而大力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到达扬州后,我们首先对扬州市中级法院院长李飞坤进行了采访。
问:扬州市法院目前正在大力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你们为什么如此看重人民陪审员制度?
李:我们的法院是人民的法院,人民法院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看待审判工作,作为法院的领导更要讲政治。讲政治,我的理解就是要把握好法院工作的方向性问题,抓住法院工作的关键性问题。实行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一个方向性、关键性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通过后,最高法院专门做出部署,要求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我们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这是毫无疑问的。我们在工作实践中体会到,人民陪审员制度确实是个好制度。如果没有这样的认识,在指导思想上没有这么明确,在工作上也就没有这么大的力度。
问:实践出真知,通过你们的工作实践,你们感到人民陪审员制度好在哪里?
李:好处很多,主要是可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由于种种原因,法院的公信力这些年受到损伤,部分群众甚至不相信法院。有些案件,当事人就是不服气。特别是有些再审案件,当事人说,当初你们那么判,现在你们又这么判,到底哪次是对的?像这类案件,我们为什么不能吸收一些人民陪审员来参加审判。让老百姓参与审理老百姓之间的纠纷,会更有说服力。现在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已经形成一种模式,就是组成3人合议庭。有时我们也在想,其实陪审员在合议庭中占的比例还可以在大些,比如由4个陪审员和1个法官组成5人合议庭,多一些更好。这样审理疑难案件的时候,公信力更强,尤其是重大疑难案件、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在这方面我们虽然做了一些探索,但我觉得现在我们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还不够。
问:据我们了解,扬州中院为了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采用了下达陪审指标的办法。从实践看,这种办法效果如何?
李:任何一项制度的实行,都需要有个适应过程。从我们工作情况看,由于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同认识,有的法官不是真心实意地欢迎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他们有的怕麻烦,有的怕大权旁落。说到底还是个思想认识问题,对于思想深处的认识问题,我们一方面加强宣传和教育,另一方面也必须看到,有时仅仅靠动员、教育很难解决问题,必须采取下达指标的办法。权力如果不滥用,就意味着责任。法官如果不想滥用权力,那么让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又怕什么?下达陪审指标就是为了更好地创造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大环境,解决一个方向性问题。通过大力推行取得了好的效果后,大家的认识也就逐步统一了。
有的地方的陪审员就当下看参加陪审只是形式,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但是,现在还是处在初始阶段,我们必须看到其发展的趋势,看到未来。从目前看,陪审员有总比没有好,有了之后,就会考虑如何进一步完善。我想,过了一段时间之后,这个制度的作用会真正地显现出来。现在我们要做的,是要让陪审员走进合议庭,让他逐步发挥作用。
扬州市广陵区法院陪审工作起步早,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面广、量大、效果好,不少案件得到妥善处理。在采访中,扬州市广陵区法院院长王继荣向我们介绍了他们的认识、做法和体会: 我们广陵区人民法院从1979年恢复建立时,就重视人民陪审员工作。前几年,陪审主要集中在刑事审判中,几乎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有人民陪审员参与。当然,其中也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从2002年开始,我们酝酿进行改革,以使人民陪审员制度能充分发挥作用。2003年和2004年,每年由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有近200件左右。2005年5月1日至12月31日,人民陪审员共参与案件审理191件,其中刑事案件146件,民商事案件11件、行政案件34件。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中,陪审员参与审判率达47.63%。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出台后,我们感觉这个大方向是对的,必须坚持。我们扩大了陪审员的工作范围。目前,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范围涉及民事、刑事、行政所有领域。凡是组成合议庭的,原则上都要求陪审员参加,如果当事人主动提出要求,就更是如此。从我们现在工作运行情况来看,还是比较理想的。不仅陪审的领域扩大了,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内容也在增加。特别是少年庭的陪审员不仅参加陪审,还参加帮教工作。在民事案件的审判中,人民陪审员不仅参加审理,还参与到诉讼调解中,不少案件都得到了妥善处理。
仪征市法院院长倪逸仙得知我们的来意,兴致勃勃地告诉我们:“今天早上我接待了一个当事人。他说他从电视上看了扬州法院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新闻,觉得很好,因为有人代表他们老百姓说话。”他说,从这方面来看,老百姓希望在审判过程中有老百姓的声音,这样他们才放心。从法官来看,认识不一样。有些人认为是个麻烦,陪审员不懂业务,还要手把手地教。他们可能没有考虑这个制度的深层意义。作为管理者,我觉得这是一种监督,这种监督有公众的支撑也就更有效。
当然,我们在采访中也发现,个别基层法院的领导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心存疑虑,对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高,工作力度不大。
2法官真心拥护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取得成效的保证
任何一项好的制度都要靠人来执行,并最终影响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真正实行,无疑将改变法官们的工作模式。对于这一并不完全是新生事物的司法改革,他们的心理准备如何?是真心拥护,还是应付观望?为此,我们对一些基层法官进行了采访。总的讲,大家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持肯定态度的。但在采访中,一些基层法官也谈了他们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同认识。
广陵区法院法官李卫: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不用人民陪审员,法官案件压力大,根本忙不过来。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有利于增强法院的权威。老百姓对司法的疑虑主要集中在法官身上,由于人民陪审员从群众中来,更有说服力,能够排除当事人的疑虑。我个人认为,如果从社会上随机抽取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程序很透明,将更有说服力。随机性越强,权威越高。此外,人民群众参加审判,加深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理解。陪审员参加陪审之后,了解到法官工作的辛苦,他会影响周围的人,改变对法院的认识。
法官G:我认为这种制度目前没有存在的实质必要。陪审员的功能有两大块,一个是认定事实,一个是法律适用。从认定事实来看,陪审员参加不参加对案件没什么影响。至于法律适用,那应该是职业法官的事情。从民主的角度来讲,陪审员个人的观点能够代表群众的声音吗?我看未必,也许是他自己的心声。如果说要民主的话,还不如直接和公众沟通。有些专业性案件,法院完全可以请专家过来,不一定要设人民陪审员,我还看不出人民陪审员的实质性作用。
3群众的认同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取得成效的基础
任何一项好的制度,都必须靠人来执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执行的好坏,关键在于我们选择了什么样的人作陪审员。调查中,无论是法院领导还是普通法官,一个共同的感受是,此次通过人大公开选任的陪审员比过去的陪审员工作积极性高得多,素质也高得多。
维扬区法院院长助理周庆琳谈了她的感受: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热情超出了我们的想象。维扬区法院陪审员选任工作中,首先向社会公开陪审员选任条件,采取本人申请与基层组织推荐相结合,基层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资格审查,由人大任命的方式。在候选人推荐过程中,有的公民直接写信给法院,表达了自己争当人民陪审员的强烈愿望,并称不计报酬等等,让法官们很受感动。我们做审判工作已经很多年了,自身对这个工作的自豪感慢慢在淡漠。他们的热情让我们法官再次感到审判工作的神圣。同时,我们也确实感到社会在进步,老百姓民主参政的意识在提高。这对我们做好审判工作是个巨大的鞭策和鼓励。
群众的热情到底有多高?我们收集的两封信可以作为说明。
第一封信是扬州市财政局的一位干部写的,他已经成为一名人民陪审员。他在信中说:“现在我国司法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改革的地方很多。许多僵硬的、带有计划经济模式的体制越来越不适应时代的发展和人民的需要。现行的审理体制也是如此。作为一个时刻关注时事、关注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公民,对我区人民法院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举双手赞成。”在信的最后,他表态说:“我郑重地向贵院提出申请成为一名光荣的人民陪审员。我将竭尽所能来履行职责,决不计较报酬得失,更不会徇私舞弊,玷污人民陪审员的光荣称号。”
第二封信出自一位工厂的技师之手。因为单位不同意,他最终未能如愿。他在信中说:“看了电视报道,我很激动。我想如果有机会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既能使自己学有所用(按:其通过自学已取得法律大专学历和律师资格),又能使自己从中学到更多的法律知识,为社会、为人民服务。我有一百个理由要争做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高邮市招商办副主任吉忠山谈了他的认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虽然是一种形式,但就我们国家来讲,无论是人民群众监督,还是舆论宣传,还是要坚持下去。特别是随着民主化进程的加快,不搞是不行的。有很多案件,有法律上的需要,也有情理上的需要。有些案件会出现法律上的真空,人民陪审员可以通过从情理上提出相关的建议,带来好的社会效果。比如,一些离婚案件涉及到方方面面,这些案件相当复杂,人民陪审员能够从情理上帮助法官。
人民陪审员、高邮市广电局广播编辑部主任徐生汇谈到:我参加陪审的案子每年10到20件。从情感上来讲,我个人特别热爱这项工作。但是,现在这个制度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需要进一步建设和完善。由于有的基层法院没有真正重视这项制度,导致很多陪审员缺乏工作兴趣和责任感,参加合议经常走形式,不能有效发表意见。另外,合议庭对有分歧的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时,人民陪审员不能参加,也影响了他们参与合议的积极性。
法官们天天审理的案件,并不像电视剧上所演的那样惊心动魄,大部分案件是琐碎的家庭事务、商业纠纷以及普通的刑事案件。重复的工作、死板的程序、类似的争执,会使法官产生职业的麻木甚至厌烦,职业的尊荣感、工作的热情都可能逐步消退。对此,不能简单地指责法官没有记住人民的嘱托,忘记了神圣的职责。解决的一个方法是给法官定期的休息、进修和调整时间,另一个方法就是让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人民陪审员对案件审理的新鲜感,可以有效地防止职业麻木。为了保持人民陪审员的新鲜感,必须扩大陪审员队伍,以免某一陪审员因为经常陪审,成为编外法官。
人民陪审员制度对法院形成的有利影响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所有的这一切,必须建立在人民陪审员制度实在化之上。如果这一制度仍处于不伦不类的状况,不仅陪审员觉得无趣,法官也觉得无趣。在一个高度信息化的社会,虚假的、形式的东西,对任何人都无意义。
4人民陪审员真正发挥作用是这一制度取得成效的根本
有的观点认为,陪审员不懂法,无法审理案件,只能做陪衬员。实情如何?
综合我们的调查、采访,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的确实存在着不懂法律,由法官决定案件法律判断的情形。按制度的规定,我国的陪审员不仅有权裁决法律问题,也有权裁决事实问题。但实践中,在法律判断上,大部分陪审员遵从法官的意见,将法律判断权让渡给了法官。法官们也反映,陪审员的作用主要在于事实判断以及法庭调解等方面。对此问题,广陵法院法官曹文杰发表了他的看法:“我在想,陪审员要体现人民群众的一般水平。现在要把陪审员训练成专家,我认为这是不对的。陪审员不一定要培训多少法律知识,他要有普通群众对犯罪的看法,不一定要和审判人员相同,要能够反映不同的观点。不要太高的法律知识,一般就行,体现人民性和群众性。”
在我们的调查中,没有发现因为陪审员不懂法,和法官“硬犟”,导致案件错判的情形。所谓陪审员“不懂法,瞎判案”的担忧是没有必要的。但是,陪审员们通常不在法律问题上与法官“较劲”,不代表他们一概在法律问题上对法官低眉顺眼。调查发现,陪审员们在关键性的问题上,也会寸步不让。
广陵区法院法官郑迎红介绍了她与陪审员合作的一些经验:我们的思维已经定格化了,陪审员更多地从社会的角度看问题,从老百姓的角度看问题。我上个星期开了一个庭,是继父多次强奸继女未遂案。从我的角度来看,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4年半差不多;另外两个陪审员一致认为,这样的案件判4年半太便宜他了,从社会影响和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来讲,应该判7年,而且态度非常坚决。
以下是我们和郑迎红法官的对话:
问:你再反思一下,你现在认为是谁的意见对?
郑:从法律来讲,从情节来看,7年确实有点高。但是,陪审员的观点也有道理。比如,从他的多次行为,还有语言骚扰,你把他判那么短,他出来之后,体力还蛮强壮的。后来我们认为陪审员的意见确实是有道理的,最后判了6年半。
问:你觉得在你审理的案子中,陪审员实际上是否在独立发表意见?
郑:我觉得是可以的,从过去到现在,是越来越多了。早期更多的是摆设,审判长说什么就是什么,现在陪审员越来越有独立的意识。最近的几个案件,陪审员都蛮有自己看法的。
在我们的想像中,专业法官的意见被“外行们”否决,心中一定有些不快。让我们感到意外的是,在交谈中,郑法官确实没有不满和被冒犯的意思——至少没有表现出来。她的说法很简单:“大家都是在讨论案件,又不是对我个人有看法。”在说到“最近的几个案件,陪审员都蛮有自己看法的”时,她的表情是快乐的。她以一种平和的心态对待陪审员们的“颠覆行为”。
虽然目前看来,许多陪审员仍未能发挥理想的作用,“陪衬员”的形象并未根本改变,但正如那位法官所言:“最近的几个案件,陪审员都蛮有自己的看法的。”只要制度合理并得到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就一定可以实在化。陪审员之所以成为陪衬员,并非因为人民不愿当家作主,或者不会当家作主,而是因为制度设计上存在瑕疵,使陪审员无法真正当家作主。学术界和实务界不应倒因为果,用人民陪审员不能实质参与审判的事实,来否定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及其完善中国司法的可能。
5一个陪审员的故事给予我们的有益启示
故事的主人公汪泉是一位女陪审员。她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办公室主任。看到法院选任陪审员的公告后,她和她的丈夫两个人同时向法院提出申请。接待的法官说,名额有限,你们夫妻两个都当陪审员不合适。于是,她成功地劝退了丈夫,最终自己被选任为陪审员。
我们来调查之前,汪泉刚刚陪审了一起案件,这也是她参加陪审的第一个案件。这是一起招摇撞骗案。被告人冒充国家公务人员推销书,卖了7次。汪泉讲,在合议的时候,我和审判长的意见一致,但是和另外一个法官的意见不一致。检察官和法官认为7次作案是多次犯罪,这一点我不能认同。另外,他们把卖书的妇女定为主犯,我也不能认同。我认为,从出庭的表现来看,那个妇女是出于对法律的无知,都是被她丈夫指使干这些事的。她丈夫先联系好,以宣传部的名义卖书。上午她丈夫联系好了,下午这个妇女就把书拿过去。其实,在中国广大农村,大多数妇女都是没有什么社会地位的,她们对丈夫都是言听计从。因此,她应该被定为从犯。另外,她的这些行为都是连续的,不构成多次。
问:你的这些认识依据是什么?
汪:我对这方面比较爱好,从小就向往这个职业。所以,有一定的学习和认识。这次被选任为陪审员,实现了我心中的梦想。但是压力也很大,因为有责任啊。毕竟,我们的判断和认识可能会影响人家的一生。后来,审判长发表的意见和我的观点相一致,我们判了这个妇女有期徒刑6个月。
问:你当时是否出于对女性的同情?
汪:没有,我觉得那个妇女真的是很被动,对法律很无知,真的是被她的丈夫所指使的。后来,我跟家人谈及此事,他们还说判重了,应该判缓刑。
这时,人民陪审员、仪征市卫生防疫站检验司干部李春鹏说:“我也觉得判重了,当时我们在观摩案件审判。因为从家庭考虑,被告人还有一个小孩,她的认罪态度也很好,从庭审一上来她就哭,一直哭到庭审结束。司法既要公正,又要考虑社会的因素,考虑到治病救人,不能把人一棍子打死。”
汪泉最后说,我觉得量刑是适当的。我是经过慎重考虑的,因为冒充国家公务人员毕竟影响很恶劣。
一些学者和法官担心陪审员法律水平不足,乱判案件,这种担忧不能说是平地生风。但问题在于,这些年的法学教育,已为社会培养了大量具备基本法律知识的人才。在任何一个地区,都不难找到这样的人才。如果陪审员的法律知识确实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我们完全可以通过一定的挑选机制,将具备法律知识的社会人才聘为陪审员。各国法律之所以未作此要求,自有其内在的道理。这就是借助平民的普通情感来消解法律的僵化乃至不尽人情,使僵硬的法律更切合生动活泼的人生,将法理与情理熔为一炉。
要相信人民是理性的。不要担心人民一旦掌握审判大权,就会无原则地偏袒老百姓。正如这位汪姓陪审员所言,压力也很大,因为有责任。这句情真意切的话,真实地反映了一个普通群众一旦掌握国家权力后,内心所焕发的沉重责任感。但她并没有因此放弃原则。直到最后,她也不认为应当“放了”这位同性被告,“因为冒充国家公务人员毕竟影响很恶劣”。
人民陪审员来自普通民众,对社情、民情有着深入的了解,更注重普通人的生活,容易被普通人的生活困境所打动。他们用普通人的眼光去看待普通人的违法和过失。通过他们参与案件审理,法院最后作出的判决则更符合一般人对法律的追求,更容易被民众所接受。那位观摩庭审的李姓陪审员之所以认为判得重了,一个重要原因是他注意到被告人“从庭审一上来她就哭,一直哭到庭审结束”。普通人的良心很容易被打动,这一点很重要。职业刑事法官对被告的眼泪已经失去了应有的敏感,因为他们几乎天天看见流泪。法律给法官的告诫是,法官只相信事实,不相信眼泪。但实际上,刚性的法律并不排斥柔情。如果说法官的角色决定了法官必须体现法律刚性的一面,那么,陪审员的角色决定了他们可以并应当展示法律柔的一面,所谓刚柔并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