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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8 16:08:3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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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银钟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  教授               
二、重构以正当程序保障人权为诉讼目的范式的新刑事诉讼法学

当今中国社会,已经逐步跨入伟大的权利时代。[22]这一战略性的重大时代发展主题,正强烈地涤荡着人们陈旧的法观念。同样,这场波澜壮阔的法理念革新运动,也必然引发刑事诉讼目的范式由所谓双重论转向以正当程序保障人权为核心的新范式蜕变,进而催生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和新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的最终确立。

(一)人权保障是刑事诉讼的核心目的,刑事诉讼法即为人权保障法。在人类社会中,人权一直是崇高的理想和国家的神圣目的。同时,尊重和保障人权也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追求,且已经成为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23]正如日本学者杉原泰雄教授所言:只有保障国民的人权,才是权力、政治,以及执政者的目的,唯此才承认权力等的存在。[24]人们深刻地意识到,作为维护人类社会公平正义事业最后一道防线的刑事诉讼法,应当始终把对人的终极关怀和对人权的高度尊重当成核心目的。即使刑事诉讼目的双重论者也主张,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目的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双重论的根本性缺陷在于,它把保障人权目的放置在打击犯罪这一首要目的的附属性地位上,实际上是主张人权保障应当服务或服从于打击犯罪目的,基本否定了保障人权目的的独立价值,这就从根本上颠覆了现代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体系和理论基础。作为民主、文明、法治社会公认的标志和刑事诉讼法学发展支点的理论成果,现代刑事诉讼的核心目的或基本价值目标,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规范国家公共权力,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来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被害人等诉讼主体的宪法性基本人权。此乃现代刑事诉讼法的根基,同时也成为现代刑事诉讼法学的核心范畴和理论基石,为刑事诉讼法、司法体制以及刑事诉讼法学的跨越式发展提供了广阔前景。从此以后,刑事诉讼法终于能够摆脱卑微的实体法之附属法或工具法地位,一跃成为“国家宪法的测震仪”,[25]堂堂正正地拥有了自己独立的价值目标和理论体系,并在国家政治生活和整个法律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职能作用;刑事诉讼法学由此才有能力与其它学科对话,为不同理论流派的形成提供内涵丰富、视野广阔的理论背景和宏大的、开放的理论框架,又反过来为刑事诉讼法的不断完善提供足够的动力支持和理论指导。与此同时,刑事诉讼目的范式的历史性转化,必然要求对那些严重不适应人权保障需要的刑事诉讼制度进行大刀阔斧式的改革。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应当遵循上述指导思想。

(二)正当程序同样是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法即是维护正当程序的限权法。现代司法理念认为,刑事诉讼程序法绝不是实体法的影子,正当化的刑事诉讼程序自身具有独立的价值和地位,有其自成体系的组成要素,即程序公正以及由此而独立承载着的安全、平等、自由、正义、效率及人权保障等程序价值目标,这些都是取决于其具有“内在的品质”或“德行”,并不依靠实现程序之外的某种目的的有效性;公正的程序不论结果如何都是可以接受的,都是正当的,因为它本身就是目的,不再仅仅成为实现某种目的的手段。只有使正当程序成为一种刑事诉讼目的,正当程序及其所带来的积极影响才会稳定地存在下去。[26]如果刑事诉讼程序仅仅作为一种手段而存在,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积极作用就会化为乌有。现代民主法治社会实际上就是“正当程序的统治”。[27]现代正当程序革命的重大成果,就是把维护正当程序本身界定为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正当程序由仅仅具有工具价值,历史性被发展成为刑事诉讼目的,则充分体现了人类社会司法理念的质的跨越,也成为新旧刑事诉讼法学的分水岭。

现代刑事诉讼法学之所以把正当程序“提升”为刑事诉讼目的,并突出强调程序至上和程序正义的意义,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刑事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现实需要;二是防范国家公共权力滥用的需要。在人类社会的文明史上,人权保障一直未有制度性的重大突破的。唯有正当程序时代的到来,人权保障事业才取得了辉煌成就。“确定某种程序是否正当程序,必须视该程序重视人权的程度。因此,完全可以把人权保障与正当程序相提并论。”[28]美国最高法院也把正当程序解释为“在美国人民的传统和良心中被认为是基本的权利。”[29]实际上,正当程序理论所蕴含的全部价值理念,都突出表现强调人权至上和对国家公共权力限制的目的同一性。正当程序所具有的“约束专横的权力”、“对于恣意的限制”、“理性选择的保证”、‘作茧自缚的效应’、“反思性整合”等功能,[30]都说明以正当程序为目的设计的刑事诉讼法,就是一部能够防范国家公共权力滥用的限权法。在这层意义上,刑事诉讼法实际就是维护正当程序的限权法,这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刑事司法体制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三)以正当程序保障人权,是对现代刑事诉讼目的范式准确且完整的描述。这一理论范式的确立,真正实现了刑事诉讼目的研究范式的突破和研究取向的意向性变革,奠定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基础,决定了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发展走向,扩展了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视野,为刑事诉讼法学的繁荣创设了理论前提。纵观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其核心内容无不是围绕着保障人权和正当程序展开的,两者齿唇相依,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刑事诉讼法学的宏大理论体系。所以,以正当程序保障人权,比较全面地概括了现代刑事诉讼目的范式。一方面,把人权保障目的置于刑事诉讼目的的核心地位,充分体现了刑事诉讼规律的要求和刑事诉讼法的时代特征,并且成为影响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决定性力量。所以,以正当程序保障人权目的范式充分容括了人类社会先进的法理念、法文化以及实践智慧。另一方面,这一理论范式又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它通过构建完善的权力制衡机制和权利保障机制,确保刑事诉讼所追求的理想目标能够变为实实在在的现实效能。正如西方法谚道:无保障的权利不是权利。刑事诉讼法只是宣称人权保障神圣还是远远不够的。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目的的实现,必须依靠正当程序建设。没有正当程序的保障,刑事诉讼法就会变异为“没有牙齿的法律”,就会像“稻草人”一样不可能在司法实践中产生力量,人权保障就必然沦为空话。显然,以正当程序保障人权新范式,充分体现了刑事诉讼自身目的价值与手段价值的统一。一般认为,手段价值是为着实现目的价值而采用的工具性价值。目的价值只有借助手段价值才是现实的。相对于刑事实体法,正当程序具有独立性质、独立地位和独立价值,无疑就是刑事诉讼目的,具有目的价值。而相对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目的,正当程序的手段价值也是非常明显的。这一哲学原理同时说明,无论刑事诉讼法设计得多么精致,如果不符合正当程序的内在要求,其人权保障目的价值是永远也不可能实现的。所以,作为一种被唤醒的意识,刑事诉讼目的以正当程序保障人权新范式的确立,必将极大地拓展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视野和发展空间,进一步丰富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体系。总之,通过对刑事诉讼目的双重论的反思、清理、改造和发展,笔者力图构建一种既吸收人类社会先进诉讼法律文化又能够有助于改善中国现实国情的全新刑事诉讼目的范式,以进一步繁荣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在社会科学中,任何一种新范式的确立,都必将引发该领域的革命性转变和跨越式发展。因此,尽快走出刑事诉讼目的双重论的困境,实现以正当程序保障人权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目的范式的重大变革,必将有力地推进刑事诉讼法学新的思维方式、新的理论体系和新的刑事诉讼法理念的确立,进而指导和促进中国刑事法治化的历史进程,早日实现“正当程序的统治”。
                                                                                                                                 注释:
            [22]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特别是人权保障入宪,则标志着中国权利时代的到来。
[23][德]平特纳:《德国普通行政法》,朱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4页。
[24][日]杉原泰雄:《宪法的历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84页
[25][德]克劳思?罗科信:《德国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页。
[26]锁正杰:《刑事程序的法哲学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15页。
[27]锁正杰:《刑事程序的法哲学原理》,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4页。
[28][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页。
[29]欧阳曙:《当前我国法学界关于法律程序几个问题的研究综述》,http://www.cc.org.cn。
[30]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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