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4-8 16:00:5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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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铃木贤
      日本北海道大学法学院教授,校长助理,日本现代中国法学会会长
      主持:徐昕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嘉宾:李龙,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武鸿雁,北海道大学北京代表处官员
      时间:2007年5月11日9:30
      地点:西南政法大学科研大楼会议室
      徐昕: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日本北海道大学铃木贤教授到西南政法大学讲学。铃木先生是北海道大学法学院教授,校长助理,日本亚洲法学会理事,日本比较法学会理事,现代中国法学会会长。在日本当代法学界,他对现代中国法的研究极有影响,相当深入。其主要著作有《现代中国继承法的原理——传统的克服和继承》、《现代中国法入门》等。出席本次交流会的嘉宾有两位。一是李龙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骨干,二是北海道大学北京代表处官员武鸿雁女士,铃木先生的博士生。铃木先生今天报告的主题是《日本司法改革的动力、成就以及课题》。该报告着重中日司法改革之比较,大家可就这方面提出问题,相互探讨。
      在此,我简要介绍一下西南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的情况。西南政法大学是一所以法学为主、多学科的重点大学,学校于2005年3月设立了司法研究中心,2006年在诉讼法学专业下设立了司法制度方向,2007年初,经国务院备案自主设置了司法制度二级学科,这是全国第一个独立的司法制度二级学科。司法制度学科是以司法制度为研究对象,涉及诉讼法学、法理学、法社会学、法史学、比较法学等专业的交叉学科。其设立适应了司法研究、司法实践和司法改革对专门人才的迫切需求,填补了我国研究生学位教育的空白。司法制度学科发展前景广阔,将成为21世纪最具活力和影响力的法学学科之一。司法制度学科致力于为司法制度教学和研究部门,公、检、法、司等司法部门,仲裁、调解等纠纷解决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输送其亟需的具有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熟练掌握司法制度理论知识、操作能力并具有实践经验的宽口径、复合型、创造性、外向型高级专门人才。
      该学科将独立地招收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包括司法改革、司法政策、司法方法、纠纷解决、司法跨学科研究(司法社会学、司法经济学、文学与司法等)、司法制度史、中国司法制度、比较司法制度、司法与传媒等。目前主要的研究方向有历史和司法的实证研究,司法改革的行动项目,通常与相关司法机构合作,通过试点来推进司法改革,从而为中国的司法改革发挥一定的作用。因此,本中心的发展目标定位为中国司法改革的思想库。
      铃木贤:很高兴与大家一起分享有关司法改革的研究心得。1994年,我曾有幸访问过贵校,作为一个研究中国法的学者,我经常在贵国各地访问,也时常遇到贵校培养出来的法律人士,他们往往都是非常杰出的法律人。在法律人心中,西南政法大学永远是一颗璀璨的“红星”,能在这样的名校访问,并与大家交流,本人深感荣幸。
      当前,日本也在进行司法改革,近十年来,日本的发展遇到相当大的困难,一直处于徘徊不前的状态。很多人认为,日本的国家运行模式处在了跨时代的十字路口。自明治维新以来,日本主要采用政府推动的社会发展模式,但现在这种运作模式的有效性开始消失——已经无法使日本社会的发展走向更高层次。原因是多方面作用的结果,不仅仅是生产力的问题。但简要说起来,在一个复杂社会中,政府所能做的事情是有着相当的局限性的,政府不是万能的,需要大规模的行政规制的缓和。以前,日本政府主要是通过行政力量、运用行政立法事先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制,而人们在实施行为前也需要向政府先行申请,再由其批准,主要由政府推动所有的事业。当然,这样一种模式曾使得日本社会自明治维新以来获得飞速发展。但在上世纪80年代时,我们意识到该模式的实效性已经大打折扣,于是,日本涌现出国家转型的浪潮。往什么方向转型呢?一言蔽之,即“小政府、大社会”。尽量减少政府的事先规制,由各社会主体的自由竞争、自立来规范各自行为,纠纷的解决则借助司法途径,由事先规制的社会转型到事后调整的社会。以前的日本社会可谓“大行政、小司法”,而政府机构的人员问题能清晰表明这一现象,如庞大的行政机构、行政官员队伍,相比之下,司法队伍则较小,特别在与美国社会作对比的情况下,则更是明显。众所周知,美国的律师队伍很庞大,其社会成员也热衷于诉讼,这与东方社会截然相反,特别是与日本相比,所谓的“厌讼”心理在日本国民中尤为明显。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很多矛盾、问题都是由政府引导、调节,相对而言,将纠纷解决诉诸司法的需求就显得不甚强烈。
      但随着社会转型,司法的作用增大、任务变重,大规模的司法则势在必行。近十年来,日本社会所面临的困难是司法改革的主要社会背景。而本次改革的动力主要来自财经界。对财经界而言,以前的司法无法满足他们追求利益的需要。以前的司法制度,甚至包括以前的司法改革不能够很好地实现企业家追求利益的目的,所以他们强烈呼吁司法改革。他们不满意日本司法的效率低,诉讼周期太长,即使企业最后胜诉,从成本、收益角度出发也并不经济。企业家很注重成本,不仅仅是金钱,时间也举足轻重。成本高的另一个方面表现在,律师费用很高。因为过去日本的律师数量少,则律师提供服务时收取费用就相应较高。而且律师之间基本上没有竞争可言,可以说是特权阶级,因为能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极少。这对企业参与诉讼活动的成本影响很大。在社会转型以前,由于政府作用巨大,对诉讼的需求很少,前述的律师状况对企业参与诉讼活动的影响还不是很明显。但现在要求事后通过司法渠道解决问题,而非以前与政府打交道、通关系,必须要法律专业人士的介入。以前,大公司通常都是在公司内部培养法律人,很多法学院毕业生到公司法务部,一边工作,一边学习,一边受培训,甚至去国外,如美国的Law School进修。通过这样一种体制来满足公司对法律事务的需要。根据当前改革看,公司将来会雇佣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士参与公司法务工作。以前是律师人数少,聘请专门的律师成本高,但是将来随着律师行业人数的增加,雇用律师的成本降低会刺激公司采取Inhouse Lawer制度。这一点在美国表现得很明显,其律师资格的门槛较东方国家低,律师人数很多,实施该制度成为可能。这是一个很大的动力。在该动力之下,日本政府在首相之下设立了司法改革审议会。审议会的成员很重要,因为这涉及到由谁来推动司法改革的问题。战后日本曾经进行过多次司法改革,但每次都没有取得什么成果。因为推动改革的人员主要是法律界内部人士。这些内部人士的行为重在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因此不可能在很大程度上改革。但本次审议会的成员主要来自经济界、企业界,学界也参与其中,而法院、检察院、律师界人士比例不高,因而其无甚发言权。司法改革审议会于2001年公布的最终意见书的某些内容完全违背既存法律人的利益。
      当前正处于司法改革的实际行动阶段,主要根据意见书的内容进行立法、修改法律、实施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非常庞大,且有些部分,尤其开篇处还极其抽象。由于时间问题,在此对其作一个简要的概括。意见书的开篇指出,21世纪的日本民众对司法的期待有三。其一,司法部门应该与政治部门(主要指行政部门)并行,成为支撑公共空间的主要支柱。过去司法相对比较“小”,现在对司法的期待变得非常“大”。其二,随着司法地位提高、任务加重,法律专业人士(在日本称“法曹”)的任务加重,而对其期待也随之增加。意见书将法律专业人士称之为“社会生活中的医生”。人们生病时需要医生,而在社会生活中出现问题就需要法律专业人士。其三,民众的任务也将加重。以前日本民众参与司法的渠道极其有限,几乎没有相应途径,老百姓完全是司法的旁观者。但这种非主角的状况已经过时,所以老百姓也要培养司法意识,积极地参与其中。
      意见书对此次司法改革的任务又列出三条:第一,司法制度改革在于造就能更有效、更公正、更迅速地处理问题的司法制度;第二,扩大法律专业人员的规模,这是数量问题,也是本次改革的重点;第三,扩大民众参与司法的制度性渠道。第一项任务在立法层面几乎没有任何进展,没有任何具体立法来实现这一构想,仅是法院内部进行适当调整来提高办案效率,但法院自身进行调整还是有一定成效,最近诉讼周期有所缩减。最近,我接受了一个刑事案件的咨询,在与检察官交流时得知,开庭审理时间在四个小时左右,此种情景在以前的日本是鲜见的。访案采取了集中审理,事实上,该案本身还是属于疑难案件,因为被告人并未承认其实施过犯罪行为,需要通过调查取证来确定行为性质。一段时间后,我还要回国为该案以专家证人的身份作证,因为我并非目击者。由此可见,法院自身进行的调整还是有成效的。由于没有立法,往往其成效不易直观地把握,所以,我今天重点介绍第二、第三点。
      关于扩大法律专业人才规模问题。应该说,现在已经完全改变了法律人培养制度。以前,在日本的所有国家考试之中,难度最大的是司法考试,合格率大体在2%至3%,我们法学院毕业生很少通过该考试,所以日本法学院毕业生通常从事与专业无甚关联的工作。相当长的时间内,每年考取人员最多也就在1000人左右。几乎没有设置应试资格,对学历无要求,没有念过大学可以,小学毕业也可以,只要考试通过即行。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样做是非常公平的。但是,通过这样的制度可以培养大量优秀的、有质量的法律人吗?很多人对此表示怀疑。因此,为扩大法律人队伍,目前改变了原有培养制度。从2004年始,开始设立法科大学院。我们称之为Law School,但与美国的Law School不一样,是日本型Law School,即JapaneseLaw School。在Law School毕业后可以获得法务博士学位。本科毕业之后念两年的Law School可以拿到博士学位,甚至这些通过Law School拿到博士学位的人还可以再进行博士阶段的学习,实在有些蹊跷,甚至有些混乱,当然主要是受美国影响之故。Law School是开设在大学里面,北海道大学也开设了。在教学目标、方法、教材、考试、入学条件等方面与以往的法学院教育完全不同,其定位于培养法律实务人士。2004年很多大学开始申请设立法科大学院,当时就规定了设立该类学院的标准、师资、设备、课程安排等。一系列规定都相当细致,尔后根据各个申报学校的具体情况确定了72所大学设立法科大学院,当年招生名额一共6000人。我校每年招生人数为100人,我们教学配置情况,依照中国的说法,应当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因为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在日本,这一做法很奇怪,开办法科大学院,改变原有教育模式,但又不增加预算、增加编制,因而,可能成立另外一个法学院吗?完全不可能。因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现象在所难免。当然,法科大学院的教育在很多地方与传统法学教育有区别,如前面所说的教育目的之类。师资也不一样,必须要吸收实务界的老师。我们学校也吸收了律师界、法院、检察院的人士参与法科大学院的教学。规定必须有两成以上的专职教授是来自实务界的精英,对精英有一个界定,必须是有五年以上的实务经验的法律人。因此,我们与当地律师公会协作、沟通,请他们派老师到我校担任两三年专职的法科大学院教授。当然,这一过程中也存在很多问题。在日本,在收入方面律师远远高于大学教授,法官、检察官也存在同样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就律师而言,只能采取与传统的法学教师不一样的作法,即允许其同时继续从事律师工作,因为传统的法学教师是被严格禁止参与法律类实务的。因为日本很多律师是自己开设有律师事务所,因此,一旦禁止其开展实务工作,将影响其律师事务的正常运作。课余开展律师事务的收入与在校工作收入的总和往往能够很好地解决专门从事法学教育从而导致律师收入减少的现实问题。而法官、检察官参与法科大学院教学,则由法院、检察院发补贴来弥补其收入上的损失。事实上,这些法律实务人员也有培养自己接班人的愿望,所以他们往往也很积极地投入法学教育。在教育方法方面也不同于传统法学教育。一言蔽之,即仿照美国法学教育模式、苏格拉底的对话方式进行教学。较传统法学教育而言,案件教学的比重扩大了。
      法科大学院的学制分为两种,两年制与三年制。与美国不一样,我们同时保留着大量的本科法学教育。因此,在本科阶段学习法学的同学可以选择两年制的课程;非法学本科毕业生可以选三年制的课程。在入学考试上有所差异,选两年制课程的必须参加法律相关科目考试;选三年制学生不需要参与法律类课程考试。因此,在第一年实行法科大学院时,有相当多非法学专业毕业生考取法科大学院。我校就有来自很多专业的毕业生、社会人士,如医生、会计师、税务师等。在两年或者三年法科大学院学业完成之后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当然,这一作法主要是为适应当前国内存在大量法学本科教育的现实,无法肯定将来这一局面是否会有所改变。今年是法科大学院运作的第三年,依当前情况看,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所占比例已经很少了。原因是多方面的。很多人认识到,非法学类本科毕业生经过三年法律学习通过司法考试非常困难,因此很多人放弃此种学习道路。将来可能的情形是,先念法律本科,然后到法科大学院学习。将来司法考试将以进入法科大学院学习作为入试资格,当前还保留着原有司法考试模式,但保留到2001年止。这样,法律人才培养的时间将特别长,本科四年、法科大学院学习二至三年,然后进入司法培训、司法研修(以前司法研修为期一年半,现缩短至一年)。目前日本也存在关于法律人培养时间是否过长的争论,似乎世界上还不存在如此运作的国家。司法改革审议会的意见书中提到,司法考试及格率将为七到八成。但实际上如何呢?从已经举行过的新司法考试(新司法考试第一届是2006年举行的,而第二届的成绩至今尚未公布)的结果来看,过关率为50%。因为参加第一次考试的法科大学院考生是两年制毕业生,而两年制学生本身较少,所以考试过关率还比较高,而今年来自三年制的考生有所增加,所以及格率可能会降低,很多人预测,今年过关率为两至三成。反过来讲,毕业于法科大学院的学生百分之七十到八十的人将落榜,那么如何解决他们的出路呢?至今没有人提出好的解决方案,这将是一个大问题。另外,在日本,司法考试只能考三次,三次未通过司法考试者,其法科大学院的学历就作废。而司法考试过关还存在名额限制,依照意见书,最终每年及格人数将在3000人,目前为1500人。前面我说过,法科大学院的入学人数为6000人,似乎有一半人能够通过司法考试,其实不然,因为存在第一次未通过,又第二三次参加考试的情况,所以考生不止6000人,可能超过1万人,所以及格率可能还是处于两至三成,竞争还是相当激烈的。这一点与美国的Bar examination完全不一样,其没有名额限制,只要达到相应水平即可,甚至百分之百通过也没有关系。一旦进入律师行业,其是否能够顺利开展业务不在考虑之列,而是由市场的竞争机制来调控。日本与之相反,有相应的门槛存在,我甚至认为,Law School制度与司法考试名额限制之间存在根本性矛盾。那么学生无法通过司法考试应当怎么办?事实上,结合第一次考试情况,各个学校的及格率差别很大,某些学校毕业生的合格情况很糟糕,甚至无一人通过,我校情况相对比较好,大约有七成左右学生通过司法考试。随着时间推移,那些及格率很低的学校可能无人报考。因为通过在这些学校学习并不能通过司法考试,当不了“社会医生”,即法官、检察官、律师,何况与普通法学院学费不一样,法科大学院学费非常昂贵。国立大学的法科大学院学费大约为七十多万日元,较普通法学院学费高出五成左右;而私立大学的法科大学院学费更昂贵,大约在一百万日元以上。在法科大学院学习法学三年,并且很多学生是工作后辞职学习,如果无法通过司法考试,将是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因此,我认为那些过关率很低的法科大学院可能被淘汰。当此类学院退出竞争后,可能会使司法考试过关率上升,此种情况下,该制度可能有生命力。当然,目前对此问题很难准确判断。
      法科大学院的特征还在于以过程来培养、筛选人才。以前只要通过司法考试即可,因而以前的法学教育基本上属应试教育,以考试为主导,学生拼命地参加补习班,根本不来大学上课,因为大学教学内容不一定符合司法考试的要求。另外如果考试只是一次性的,那么一次笔试能够很好地筛选人才吗?很多人对此表示怀疑。法律人既然是社会生活的医生,那么其需要的不仅是知识,因而就需要很多生活上的背景知识,而不可能通过一次笔试能够成功地筛选。法科大学院的过程性就体现在,通过两年或者三年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司法研修等一连串过程来培养法律人才。当然,这样的理想设计是否能够产生成效尚不可知,需要相当长时间的实践,而本人对该制度能否成功比较悲观。我给法科大学院学生上比较法课程,该课程与考试无紧密联系,属于“缓口气”性质的课程。该课系学校强制开设,虽然与考试无关,但学生通常积极地来听课,也往往比较轻松。与普通法学院学生不同,他们往往是牺牲了相当多时间、金钱来法科大学院学习,一般目标都很清楚,也很投入,态度也比较认真。事实上,这样的学生以往比较少有。对教师而言,在这样的课堂上授课也是一种乐趣。不可否认,这给大学带来了新的刺激。
      目前,法科大学院制度影响到了韩国、中国台湾地区,他们也准备引进该制度。目前正在讨论相应法案,讨论中出现了很多不同意见,因此目前还没有顺利通过这些法案。但是我认为,韩国与中国台湾的相应制度只是稍有不同,但在大学阶段开设专门培养职业人才课程的制度将马上开始。
      关于民众参与方面,鉴于时间问题,仅作简要介绍。总体讲,在日本,民众参与司法非常有限,不像在中国有诸如人民陪审员之类的制度。为了回应人民参与司法的呼声,当前正在引进参审员制度,该制度就是吸引老百姓参与司法审判。于2004年通过了法律,五年之内推行参审制。这个参审制目前正在做准备工作,我想,可能在明年或者后年开始推行。在日本,由三位专业法官与六位参审员组成合议庭。一个问题是,专业法官经常办理案件,有经验,有知识,而老百姓没有相关经验、知识,因而在审理过程中往往容易受专业法官影响,被其左右,故参审员的人数比例过低将无甚作用,仅仅陪坐而已,据我所知,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存在类似问题。要避免这一弊端,因而要增加参审员人数。但目前2:1人数比例的现状能保证老百姓在审判中“战胜”法官吗?参审对象限于重大刑事案件,有七种罪名,如杀人、强奸、强奸致死、强奸致伤、以金钱为目的的诱拐等比较重大的七种罪。参审员在日语中称为裁判员,不同于德、法的参审员,也不同于陪审员。在日本,参审员从有选举权的民众中随机抽选,选拔方式类似于美国陪审团成员。但美国陪审团自身有权决定案件事实,由法官适用法律;而日本的参审员与法官一道组成合议庭,经过共同讨论来认定案件、适用法律。其不同于欧洲的参审制就在于,后者的参审员不是随机抽,由法院特意邀请参与案件审理,因而往往可以邀请专业人士参与特定案件的审理,如医疗案件可邀请卫生系统干部做参审员。应该说,在抽取参审员问题上受美国影响还是比较明显的。对于参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导致的薪水损失问题,现在很多公司、企业开始制定新制度,如果员工作为裁判员参与司法审理,则视为上班,照常发放薪水。否则,该制度很难在缺乏相应配套措施的情况下顺利推行。目前正在开展企业界如何配合推行参审员制度的工作。我认为,政府部门也会推出类似的新制度。另外,从民意调查情况看,当问到“你愿意被选为参审员吗”之类问题时,很多民众都表示不愿意参与此项工作,有的民众甚至表示,参与比如杀人案件审理实在太可怕,也有民众表示,自己没有相应法律知识,没有自信参与审理。
      但为什么要引进参审制度呢?民众通常认为,日本法官太过于脱离群众,脱离普通百姓的生活,不了解基层的情况,因而民众通常感到法官判决无法与其朴素的观念相符。可以列举一些明显的例子。众所周知,有很多受过日本军伤害的中国人向日本法院提起诉讼,当前正在审理中,而我本人也参与支援这种诉讼的活动。很多日本律师为此免费提供资金、帮助,因而很多老迈的受害者虽然没有什么金钱、知识,但仍然可以在日本律师的帮助下提起诉讼。事实上,此类案件审理结果都令人非常失望,因为日本法官基本上都是机械地适用法律。依我之见,依照现行法律规范,承认他们的诉讼请求实在很难,还是需要掺杂一些政治性考量,否则他们很难胜诉。但是,现在的法官没有受到过此类教育,基本上属于法匠,纯粹是匠人式的,法官们通常认为不需要考虑外交之类的问题,如中日关系。那么,是否真的不必考虑呢?我认为值得商榷。另外,在国内一些刑事案件审理中,很多民众也对法官行为感到不解,因而有必要强调民众参与司法来纠正以前判决的弊端。目前,该制度尚未推行,也难以断言情形会如何。
      总而言之,日本司法改革最大的动作就在于扩大司法专业人员规模,我认为其可能改变整个日本的司法文化。因为司法队伍人数增加之后,当无所事事时,他们通常会寻找新的工作。随着工作范围扩张,那么很多以前不按照法律运作的领域,就会在游戏规则、处理问题方式等方面产生巨大变化。总体上,会朝着法治国家方向前进。在日本,很多人认为其尚不是法治社会。这一法治理想至今还没有实现,我认为,关键在于没有很好地、有效地限制公权力。当前司法改革能否解决该问题有待实践来证实。而自明治维新以来,整个社会生活将发生更大变化,当然,其变化是否会使民众生活得更好也不宜轻易断言。如美国法律人数量巨大,但美国民众生活得幸福吗?那种发生在校园里的枪击案,会在我们西政发生吗?不会吧!接下来,我将与各位老师、同学进一步互动交流。谢谢各位!
      徐昕:非常感谢铃木先生给我们做了一个精彩的报告。百年以来,在建设法治方面,日本一直是中国学习的榜样。我认为,日本目前推行的司法改革应该并且也已经对中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我们从中获得了很多启示。铃木先生刚才谈到日本司法改革的许多举措,包括日本法院系统所做的改革努力、法科大学院的创建、民众参与司法等问题,尤其是详细地讨论了后两方面。我本人对司法改革,对中日司法改革的比较,具有相当的兴趣,但限于时间关系,考虑到大家可能都有许多关注的问题,所以仅向铃木先生请教一个问题:日本的民间力量,尤其是研究机构在司法改革中的作用如何?而在铃木先回应这一问题前,先请李龙教授发言。
      李龙:我对铃木先生1994年到西政访问的情景至今记忆深刻,当年,先生是一位典型的帅哥,汉语说得很好,对中国了解很多。借这样一个机会,我们想了解一下日本司法改革的情况。刚才你介绍了一些,但我们还有很多感兴趣的主题。通过你所了解的关于日本的情况就与其他渠道传输的信息不太一样,例如,你认为日本还不是一个法治国家,这倒让我们感到很意外。另外,对日本司法考试的情况,虽然通过其他渠道有所了解,但显然没有你刚才讲得清楚和透彻。总体说来,听你今天所做的报告,收获颇丰。
      日本人与中国人都属于东方人,在文化背景、传统等方面具有相当程度的相似性和共通性。比如,刚才谈到的厌讼思想,两国民众都不愿意参与诉讼,也不愿意参加无什么利益可得而又给自己重大压力的事情,如参审。你对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了解确实很透彻,我国的制度类似于欧洲的参审制,我本人也曾担任过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要参与到案件审理中,与法官享有同样的权力。而你所谈及的日本参审员制,其既不同于美国的陪审制,也异于欧洲的参审制,这点让我很有启发。
      刚才我有一个疑问,我想在座的同学们可能也有这样的问题,即日本各级法院的法官如何产生?中国的做法是,学生只要考取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则成为该院法官,如果考上了基层法院,则是基层法院法官。如果要从基层法院到中院或者高院任职,则通过行政手段进行调任。铃木先生应该比较了解,中国的司法等级制度很完善,法官的职务要区分不同级别。例如,有一些常见的问话方式,“请问你是哪一级法院的法官”,“你是什么级别的”,“科级、处级、厅级、部级”之类;法律往往也存在不同效力的等级;甚至不久会有教授分级的立法出台。在日本,不同级别法院的法官是如何产生的?
      徐昕:我们采取老师优先的原则,请铃木先生先回应老师所提问题吧。然后,再把时间交给在座学生,他们大多是我校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铃木贤:谢谢两位老师的提问,我尽量用简短的语言回应两位老师的问题。关于徐昕老师所提到的,日本民间力量,特别是研究机构对司法改革的作用如何的问题,可以说,只有个别学者积极参与,如京都大学宪法学教授佐腾幸治、法理学教授田中成明等。田中教授一贯主张在日本扩大司法人员队伍,否则理想的法治很难实现。但是,总而言之,这种学者是极个别的,在日本,学者对司法改革的影响很小。而对法科大学院一类的制度很多学者持反对态度,只是已经导入而别无选择,因为在“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情况下,这会使法学院老师的教学任务变重,而且与中国不一样,我们在课时增加的情况下,收入却没有发生改变,缺乏激励机制。
      在日本,最强的民间力量是律师公会。日本采用的管理模式是律师自治,即使是法务省对其也并无管理权限。对律师的惩戒、制裁、剥夺资格等都由律师公会自行管理。而律师对司法改革的呼声很高,参与很积极。为什么呢?他们积极参与,甚至义务性地担任法科大学院教授,其用意在于通过自己来培养理想的接班人。所以现在有一些民间团体,包括律师、学者、媒体在评价当前司法改革的实效问题。
      关于李龙老师所说的日本法官内部等级制的问题很有意思,我本人对中国法院的类似问题也是一直兴趣浓厚,本次交流会尚未召开之前,与徐老师交流时也谈到过类似问题。与中国相似,日本法院体制也是一种金字塔似的行政机构、管理机构、官僚机构,存在某种意义上的“等级制度”,当然,可能还不够“完善”。在日本,透明度低的等级制度是存在的,而透明度较高的制度唯一体现在薪水方面。如有薪水表,法官分十二级,初任法官从第十二级开始做起;最高裁判所所长为一级。开始要担任助理法官,助理法官为期十年。而刚通过司法考试的学生要首先参与司法研修、培训,最后根据研修学习期间的成绩来确定去向。一般情况下,成绩好的学生去法院工作,成绩次之的学生去检察院工作,成绩最差的做律师。法院任职的挑选标准也未公开,据说,也要考察学生的政治背景。所以,在研修期间,人们往往将不同于主流的政治意向隐藏起来。进入法院后,一般都从助理法官做起,也参与合议庭审理,为期十年,且一般在地方法院任职,待期满后成为正式法官。此时也可能出现调往不同级别法院工作的情况。比如东京高等裁判所往往成为升官的跳板,而地方法院,尤其如法院派出机构(在日语中称为“支部”)的法官就可能是上面对其评价不高。而如何评定法官水平往往没有明确标准,属于明显的幕后操作。人事权由最高裁判所事务总局掌握,全日本法官的人事调动都由该机构负责,当然,整个日本法官总数仅两千余人,由某一个组织负责往往具有可行性。事实上,人事调动具有很多不透明的地方,学者对其质疑很多。比如,一直有人主张日本自卫队违反日本宪法第九条,但在诉讼中没有法官敢对此作判断。事实上,已经有法官就此问题做判断而遭到不公待遇的先例存在。札幌地方裁判所法官曾经做过自卫队违宪的判决,而最高裁判所不欢迎这样的判决,后来该法官被调到了极偏远的地方,有暗示其辞掉法官工作的意图。日本有不透明的等级制度,这是一个事实。这样,法官审理案件时就一直猜度上级的想法,但上级一般不直接介入下级关于案件的审理工作。在这种环境下,很多不热衷于升官的法官最后选择辞职担任律师。我认为,日本也有等级制度、官僚主义,这完全违背法官个人独立审判的司法理想。事实上,包括日本在内的所有东方国家,基本上都存在类似问题。在西方,如德国高等法院空缺一位院长之类,不是在该法院内选择院长,而根据设置的相应条件公开招募。很多法官一生呆在同一个地方、做一生的普通法官,而且一生中薪水没有任何变化,而且初任法官与资深法官待遇完全一样,他们就老实地做好审判工作,不需考虑任何升官之类的事情。我想,如果法官考虑前述事项,其独立审判就很难做到。
      徐昕:谢谢铃木先生的精彩回应。武鸿雁女士既是北海道大学北京代表处官员,也一直从事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有请武女士和大家进行交流。
      武鸿雁:一直以来,我是铃木老师的学生,他对我们中国法,甚至不限于中国法,包括中国的国情都非常了解。我们今天参加这个交流会也是本着来聆听西南政法大学老师们关于中国司法改革、法律教育的看法,而刚才铃木先生就日本的相关情况已经做了比较深入的讲解,我就不再重述。
      日本民诉法研究与中国的情况不太一样。众所周知,中国目前基本上还处于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的过程,而日本由于已经基本完成了这一阶段,所以学者关注的问题有所不同,比如现在非常关注如何提高诉讼效率等问题,像小额诉讼之类。总而言之,两国民诉法学研究存在一种阶段性差异。
      李龙:武女士可否谈谈当前日本民诉法学界关注的问题有哪些?
      武鸿雁:总体来讲,日本学界研究问题都比较细、比较深入。以本人的研究为例,我主要研究中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我也查找了日本方面的相关资料,他们在研究诉讼辅助参加人制度的一些细节问题,比如辅助参加人应该有什么样的诉讼地位,怎样保护辅助参加人诉讼上的权利等问题。民诉法学者更关注的是比较细节的问题,主要是以法解释学的方式阐释现行制度,以便在现行制度的框架之内更好地解决问题,很少从宏大层面展开研究。而中国民事诉讼法学者现在考虑更多的是制度本身改革的问题,比如为了解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引进日本的辅助参加制度等。
      李龙:战后日本受美国影响应该很大吧?应该有很多突出变化吧?
      武鸿雁:与中国类似,战后日本开始了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转变。当然,对这一转变,学者的意见也存在分歧。比如章教授就主张并不一定当事人主义就较职权主义更为适合日本实际。正如刚才铃木先生谈到的,日本社会律师资源本身并不发达,那么当事人主义的模式并不意味对日本司法实务绝对有利。在此,我想了解一些情况,西南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一直在从事司法改革实证研究,尤其是与法院一起合作,给法院改革提供一定方案,然后通过法院实践再反馈相关信息,最后推动改革进程。我个人认为,这一作法很有特色,想了解此方面的更多内容。
      徐昕:我简单介绍一下,我从事司法的实证研究大概有五六年,主要关注法院、法官及其审判问题,目前对检察院等问题也有一定关注。
      跟检察院的合作有一些实例。比如,关于民众参与司法的问题,中国检察系统推出了人民监督员制度,据说该制度大致相当于日本的检察审议会制度。对该制度的试行,我们组织了有关研讨,系列成果发表于《香港社会科学学报》第31期,并引起了官方关注。其中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邀请司法研究中心参与学术研讨会,目前基本确定进行合作,在广安人民检察院建立人民监督员研究基地,共同优化改革方案,在实践中试点推行,然后进行评估,完善方案,反复修改,最后提出一个比较适用、相对完善的改革方案,希望能在全国推广。
      与法院的合作,例如,我们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作,共同致力于劳动争议解决的研究。我们将其自改革开放以来的所有劳动争议案件按年度抽样,至今一共抽取了两千多份案卷,对抽样案卷进行系统考察,同时将研究扩展到所有解决劳动争议的机构中,包括村调解委员会、镇劳动分局、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社会保障局、法律援助中心等,对每个机构的相关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在该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我们又对东莞法律援助中心进行了深入调研,并有可能建立合作关系,希望通过这一法律援助的行动性项目,保障该地区的民众更容易接近司法、接近正义。
      事实上,司法研究中心有很多计划和设想,但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面临着人力、财力不足等现实问题。对于以后的工作,我们希望有更多的老师、同学参与其中,也期待有机会与国外大学、基金会进行合作。
      李龙:当前中国有一个问题很有意义,自今年4月1日起,中国民事案件诉讼费收费标准大大下调。某些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仅10元,而在简易程序中,更仅有5元,甚至连法院的复印费都不够支付。据我调查,诉讼费下降导致某些地方的案件数量上升70%左右。而中国大部分地区的法院经费主要来源于诉讼费,这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法院。铃木先生对此应该有所了解。中国法院与地方财政之间存在一些协议,如关于诉讼费用的返还问题,因而法官待遇与诉讼费用挂钩,某些地方还会在诉讼费用返还后给予一定补贴,如深圳、东莞等。因而,我们调查发现,法官在现行收费制度下感到压力很大,而且办理案件也不如以前细致。应该说,诉讼费收费标准下降与政府推选的亲民政策存在相当程度上的关联。
      徐昕:事实上,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由国务院颁发的,实际上是财政部门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没有发挥多大的作用,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有意见。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大致会引发两方面的问题:第一,正如刚才李龙教授所说,法院财政方面会受影响,特别在经济不发达、欠发达地区,影响更为明显;第二,诉讼收费标准下调可能引起案件数量的增加。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和财政部也专门成立调研组,对该办法的实施进行考察。我认为,这一规定是值得欢迎的,诉讼费用的下调是因为中国先前的诉讼费用过高。后一影响需要观察,诉讼费用的降低不可能较大地导致案件增加,而前一影响的原因不在于诉讼费用降低,而是中国法院财政体制本身的不合理。希望这一新办法实施带来的某些法院无法运作的问题,会促成中国法院的经费保障的独立化。
      铃木先生的到访给了大家一次很好的学习机会,下面我们把提问的时间交给在座的同学们。
      学生:据我所知,日本最高裁判所自战后成立伊始就一直存在保守派和改革派之争,这会对日本司法实务、司法改革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该现象是日本独有的吗?该现象是战后受美国影响的产物吗?
      铃木贤:应该说该现象在美国更明显,尤其总统换届时。法官是终身制的,而总统提名的法官难免会存在一定偏向,在总统卸任后,就会在法院内部形成不同派别。在日本,不存在政党轮替,所以这一现象并不明显。当然,每个法官的想法往往不一致,所以还是存在一定偏向,主要倾向于保守。应该说,当前基本上没有那位同学所说的两派问题了。因此,最高裁判所整体上想法比较固定,反应在人事、财政方面等所谓司法行政上。在日本,司法行政是裁判所系统内部的行政,与中国的情况有相当差异。应该说,当前要做的就是培养一些有公正意识的、合格的、高素质的法官来充实到法院系统中,从而改变整个国家裁判所系统的保守。事实上,当前已经出现了一些新现象。我想,人员素质、司法过程等与此问题甚有瓜葛。
      学生:请问铃木先生,在司法改革中,一项具体法律制度从设计到立法要经过哪些环节?这些环节有哪些力量的参与?你刚才提到参与司法改革的学者人数少,且几乎没有部门法学者,那么如何保证改革的科学、合理、有效呢?
      铃木贤:本次日本司法改革首先设立了级别甚高的司法改革委员会,其直属于首相,其委员由首相任免。本次委员会中财经界人士众多,发言权很重。众所周知,日本政府与财经界的距离很近,政府不得不听取他们的意见,所以来自该领域的影响很大。具体的法案起草、制度安排、设计都是由法务省的官员负责,学者只是倡导而已,事实上,这些官员有着扎实的法学功底,完全可以胜任。现在民间力量主要是监督改革、评价改革。当前就是这样一个现状。
      学生:关于中国司法不独立问题往往涉及法院不独立,而后者又通常与法官不独立有关,此问题还往往涉及财政权、人事权不独立一系列问题等。请问日本存在类似情况吗?如果有,贵国是如何处理的?
      铃木贤:日本没有存在过此类问题。因为人事、财政问题一直由最高裁判所事务总局负责,法院系统是一个垂直体系。外部人士干预司法的途径几乎没有,事实上也没有这种事例发生过。而法官与外部的交往也非常少,据说,法官有供其专门消费的餐厅、酒吧,避免去一般餐厅可能出现与一方当事人过于接近的问题,从而影响作出公正的司法判断。法官对此非常慎重。
      李龙:那么,日本有地方保护主义吗?
      铃木贤:日本没有地方保护主义。因为日本地方裁判所工作的法官通常不是本地人,而且每隔几年法官要进行轮换,调到另一地区裁判所任职。因为在某地工作时间过长,自然会与当地人形成一些关系。
      徐昕:如果实行法官轮换制度,中国便会出现家属随调、小孩上学等现实问题,日本会出现类似问题吗?又如何处理?
      铃木贤:这是个很有趣的问题,这可能与版图大小有关,小国比较容易管理。而且在日本,法官夫人没有参与社会职业生活的比例比较大,大多是家庭主妇。由于法官的待遇比较高,所以这不存在太大影响。同时,法官夫人也要注意自己形象,别人往往都会关注法官夫人的举止。据我所知的一对夫妇,妻子是法官,丈夫是大学教师。他们在相当长时间里处于分居状态。考虑到这些因素,法院在轮换该法官时,其工作的地方一般是距丈夫所在大学较近的法院。本例中,丈夫在福冈大学任教,其妻一般就在长崎、山口、广岛等地法院工作。通过新干线也就两三个小时能够团聚。法官轮换往往涉及到小孩就读学校的变更,这也是一个比较头痛的问题。据我所知,很多情况下,小孩与母亲一起生活,作为法官的父亲单身赴任。其实这一现象在日本的其他行业中也存在。如果实在无法接受这样的生活,也可能选择辞职,从事律师等比较自由的职业。而为了小孩的教育、成长,做后一种选择的法官很多。经常轮换对法官购房也产生了相当影响。因此,裁判所为法官准备宿舍。宿舍非常高档,与一般公务员的宿舍不一样,而且几乎免费居住。或者太太购置房产与小孩住在一起,法官定期回家。
      武鸿雁:由此也可以看到,在日本进行的司法改革与中国司法改革几乎在两个不同方向行进。中国的司法的一大特点就是法官与民众走得太近,甚至容易滋生腐败之类问题;而日本的特征却是法官与民众相距太远,几乎成了一个独立王国。在这种意义上说,两个国家改革的方向有很大不同。
      学生:世界性的司法改革都在强调ADR,而你今天所谈到的内容基本上都是加强法院和诉讼,这是否与日本民众的厌讼心理有关呢?当前司法改革是否是法院为防止被边缘化而采取的措施?
      铃木贤:显然日本当前改革动力是来自财经界,当然是否会给民众带来幸福,不能断言。因为经常诉讼的生活不见得会使人们生活得更好,至少我个人如此认为。意见书中也谈到ADR制度,但比较低调,也非本次改革重点所在。应该说,日本与欧美在司法改革上还是存在相当差别,日本民众参与诉讼的量极少。有统计数据表明,在日本参与诉讼的程度尚不及中国,可谓“天生的厌讼”。也有人提出,这不是文化问题,有人从法律经济学角度来看,认为参与诉讼是负价值的,如时间、金钱、精力等因素。文化说与制度说对立,当前主流观点认为二者皆有。
      徐昕:据我所掌握的数据,日本的民事诉讼率即每十万人口的民事诉讼案件数量为六七百件,而中国目前为360件左右,不知您如何评价两国的民事诉讼率?
      铃木贤:统计数据比较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我做过,也深有体会。每个国家司法统计的方法不一样,如申请强制执行、假处分、小额诉讼、调解等是否单独算作一件案件在各国的处理不一样。在日本家庭裁判所、简易裁判所等等处理的案件也要统计起来,因而,当案件评定标准不一样时,那么数据比较就很麻烦。
      学生:在日本,既然法院系统的财政来源是独立的,同时法官待遇很高,那么如何保证法院系统的开支?另外请简要介绍日本诉讼费用制度。
      铃木贤:诉讼费用不是法院的收入来源,其开支完全靠国家拨款,但其拨款通过国会预算决定。具体金额基本上参照前一年预算金额,所以每年变化不大。当前法官编制有所增加,所以财政预算也会有稍微增加。由于“小政府”趋势,因而对司法拨款会出现增加趋势,但步伐不会太快。日本民事诉讼收费比例已经很高,一般按照请示金额进行计算。但比诉讼费更高的应当是律师费用,尤其对企业而言。在日本,诉讼费不是直接交给法院,而是采用买印花税的形式。此种税票可以在很多地方买到,包括便利商店。因此在诉讼中通过贴印花税票的形式进行,而费用也就直接交给国库。因而法院受理案件数与收入没有任何联系。而律师费用问题在意见书中有所体现,以前律师费即使在胜诉情况下也不得要求对方承担,但意见书采取了部分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支付的原则。这样的话,那些对胜诉有信心的人可以借钱提起诉讼,待胜诉后,由对方支付相应费用。这在一定层面上有利于权利人提起诉讼,至少此一层意思是蕴含在意见书中的。但律师公会极力反对这一做法,因为当前很多民众起诉行政部门,而此类诉讼中原告胜诉率极低,几乎不到一成,远远低于中国同类诉讼中的原告胜诉水平。在此情形下,如果原告败诉,那么政府部门聘请律师而产生的费用由民众负担吗?因而律师界对此表示反对,不过,目前尚未正式施行,个人认为,该制度很难具体实施。
      学生:在日本进行司法改革是否也会进行大量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实证调查吗?如果进行过此类活动,那么是谁推动这些活动?
      铃木贤:这样的调查活动是存在的,甚至去国外考查,如审议会成员就多次组团访问各国。而且审议会下设有专门调查机构,但这些内容都不公开,具体作法更不为外界知晓。外界只能对其进行批评等,而无法实质性地参与司法改革。
      学生:日本2004年通过了引进参审员制度的立法,而后用五年时间推行该制度。同年8月底,中国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并于次年5月施行,而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更是以加速度制订了相关培训计划,并在短短几个月内完成上岗人员培训。请问,为何贵国要用五年时间来推行该制度?而您又如何看待中国的相关作法?
      铃木贤:因为日本民众对参与司法没有经验,法院也一样。法官更没有与参审员一起组成合议庭审理3案件的经验。所以准备时间相应比较长。另外,就是借助媒体进行宣传、教育的问题。因为民众忽然被要求参与审判,但对其无甚了解,就会很冒昧。目前在针对高中生、大学生等做大规模的宣传、教育工作。因为高中生成年后是一定有机会参与该制度的,所以要从小做起。这些都是为保障该制度的实施能够取得成功。
      总的讲,中国的做法还是有些草率。当然,中国并不是第一次实施该制度,稍微调整、改变一下原有制度细节部分,民众适应可能比较快,相对时间消耗也就少些。但个人认为,准备时间依然不够充足,所以对新制度的效果仍旧持怀疑态度。
      徐昕:中国司法改革从某种程度上讲,是一种政府主导、引领、安排的行动,因而容易呈现出此种面貌。
      学生:先生刚才提到,参审员与法官数量之比为二比一,这样有助于普通民众与法官的对抗。请问普通民众有能力与专业法官对抗吗?
      铃木贤:普通民众很难对抗专业法官,所以律师公会就主张增加百姓数量。但一些实验表示,必须要压倒性多数才可能说服法官,否则将无能为力。虽然律师公会如此主张,但法院要求减少参审员人数,因为成本因素必须要考虑进去。仅是考虑到参审员的工作量就足以体现出成本增加的负面影响,如果涉及到参审员因故无法出席,又存在更换参审员的问题。因此,可以说,二比一的比例是双方多角度思考之后的妥协产物。个人认为,也不可能在此问题上存在绝对标准。如参审员的能力提高后,即便更少数人也可能对抗法官。
      事实上,有很多人担心,民众对刑事案件惩罚尺度的把握可能与法官存在一定差异。如杀人案件,以往标准是杀三人以上者才判处死刑。而普通民众会不会在被告人杀害一两人且手段残忍的情况下,判其死刑?于是就有了量刑会否加重的忧虑,而目前对此类问题很难做出判断。
      学生:请问铃木教授,日本女性法官的数量如何?在司法界的地位怎样?与日本妇女的传统社会地位是否存在关联?
      铃木贤:总的讲,以前女法官的比例非常低。与在座学习法律的女性人数很多这一现象相反,日本女生学习法学、参与司法的很少。如我校法学院本科生中,女生仅三成。事实上,30%的比例较以前都有了相当大的变化。在我当年进入法学院学习时,女生人数仅仅一成。从最近通过司法考试的情况看,女生还是占三成左右。其中一个原由在于女生比较用功,考试通过率自然也比较高。以前司法界几乎是清一色的男性,现在有一部分,我想以后可能会有所增加,但情景不会太乐观。而在法学教授中,女性比例就更低。念法学院的女生不多,女研究生也不多,可能是社会性别观念比较强的缘故,因而女性比较倾向于回避法律类工作。另外,法官轮换制度往往影响到女性担任法官的数量,女性往往不太适应这种频繁的调动,特别在生育小孩之后。相对而言,女性做律师要方便些。
      学生:既然在日本女性法官人数很少,那么其在法院系统处于一种何种状态?包括其级别层次等。
      铃木贤:除了队伍本身不大,升官或者升迁的女性法官相应也很少。如历代最高裁判所没有一名女性法官。而且,基本的状况是,法院级别越高,女性法官数量越少。应该说,此现象在东方国家比较普遍。如韩国,女性法官数量较我国多,但级别较高法院的干部几乎都是男性。
      李龙:中国有一种现象,即所谓的指标问题,所以几乎每一级别都会有一定数量的女性法官。
      徐昕:非常感谢铃木先生参与司法学术沙龙,也感谢到场的嘉宾,以及在座的各位同学!
      我与铃木先生见过三次,历经13年之久,今天是我们的第一次握手,我期待第二次握手的时刻早日来临。希望铃木先生能够抽时间再来我校访问,甚至可以在西政开设适当的课程。一般说来,我们与国外学者的交流在语言上存在相当大的困难,凭大家的外语水平,以及通过翻译,根本不能实现专业性的交流。但铃木先生的汉语水平非常地棒,早在13年前他的普通话就比多数中国人更标准,和他交流专业问题不存在任何语言上的障碍。也希望我们能够进一步地合作,例如,培养学生,课题研究,合作出版等。目前,我本人也主持了一套《司法文丛》,欢迎铃木先生将日本的经典法学作品推荐到中国出版。本次司法学术沙龙到此结束,让我们以最热烈的掌声向铃木先生致谢!
                                                                                                                                 出处:《法治论坛》2007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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